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1710號
聲 請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江霖
訴訟代理人 李玲玲
上列聲請人就原告鄭麗菊與被告鄭朝議、卓美玉間請求塗銷所有
權移轉登記等事件聲請參加訴訟,惟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聲
請人聲請參加訴訟,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2款規定,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272條第1項準用
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
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楊捷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8 日
書記官 蔡淑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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