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5年度,1710號
CTDV,105,訴,1710,201708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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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1710號
聲 請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江霖
訴訟代理人 李玲玲
上列聲請人就原告鄭麗菊與被告鄭朝議卓美玉間請求塗銷所有
權移轉登記等事件聲請參加訴訟,惟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聲
請人聲請參加訴訟,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2款規定,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272條第1項準用
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
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楊捷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8  日
                書記官 蔡淑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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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