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上訴字第1492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王繹閔
選任辯護人 陳佳伶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上訴案件,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王繹閔羈押期間,自中華民國壹佰壹拾年拾月貳拾柒日起,延長貳月。
理 由
一、本案上訴人即被告(下稱被告)王繹閔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 管制條例等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為涉犯槍砲彈藥刀械 管制條例第12條第1項、第8條第1項、刑法第271條第2項、 第1項等罪,犯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 款之情形而有羈押必要,於民國110年7月27日執行羈押,3 個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查被告所犯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罪,經原審法院判 處應執行有期徒刑6年2月,罰金新臺幣6萬元,罰金如易服 勞役,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此有原審法院110年度重訴 字第514號刑事判決在卷可稽,足見被告犯罪嫌疑確屬重大 。茲經本院訊問被告後,衡酌其涉案情節,認為前項羈押原 因依然存在,且慮及國家審判權及刑罰執行權遂行之公益考 量,衡諸比例原則,認被告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性,應自11 0年10月27日起,第一次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 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14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鄭 永 玉
法 官 許 文 碩
法 官 周 莉 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再抗告書狀(須附繕本)。因疫情而遲誤不變期間,得向法院聲請回復原狀。 書記官 王 朔 姿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