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稅捐稽徵法等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刑事),上訴字,110年度,1215號
TCHM,110,上訴,1215,202110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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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判決
110年度上訴字第1215號

上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崇業


上列上訴人因被告違反稅捐稽徵法等案件,不服臺灣臺中地方法
院110年度訴字第229號中華民國110年4月26日第一審判決(聲請
簡易判決處刑案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2172號
),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一、公訴(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意旨略以:
㈠被告陳崇業邀○○○(共同犯負責人填製不實會計憑證、公司實 際負責業務之人以詐術逃漏稅捐等罪,業經原審臺灣臺中地 方法院〈下稱臺中地院〉以109年度簡字第333號刑事簡易判決 有罪確定)擔任址設臺中市○○區○○路000巷00弄0○0號之○○企 業有限公司(統一編號:00000000號,下稱○○公司)登記負 責人,被告陳崇業則為○○公司實際負責人,負責○○公司財務 、業務之決策與執行者,亦為從事業務之人。被告陳崇業明 知○○公司未實際銷貨予如附表一所示之○○○國際企業有限公 司(下稱○○○公司),竟與○○○共同基於填製不實會計憑證之 犯意聯絡,以○○公司名義開立如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附表一所示之不實統一發票3紙,銷售額合計新臺幣(下同 )140萬元、稅額合計7萬元,交予○○○公司充作進項憑證使 用,並經○○○公司持以向稅捐稽徵機關申報扣抵銷項稅額, 然因○○○公司未實際營業,未生交易應納稅額減少之逃漏營 業稅捐結果,然已生損害於○○公司填製統一發票此會計憑證 之正確性。被告陳崇業又為隱匿上開虛開發票之事實,明知 ○○公司未實際向○○興業有限公司(下稱○○興業公司)進貨, 竟與○○○共同基於以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行使業務上登載 不實文書之犯意聯絡,取得如附表二所示之不實統一發票4 紙,銷售額合計340萬元,稅額17萬元,充作○○公司之進項 憑證,於民國105年3、5月間,委由不知情之記帳業者代理 申報營業稅,在業務上製作之「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 」(即俗稱之401表)上虛列得扣抵之進項稅額,並向稅捐 稽徵機關申報扣抵銷項稅額17萬元而行使之,逃漏105年1至 2月之營業稅合計10萬元,足生損害於稅捐稽徵機關課稅之



公平性及正確性。嗣經○○○、○○○(○○○公司、○○興業公司實 際負責人,所共同犯負責人填製不實會計憑證、公司實際負 責業務之人以詐術逃漏稅捐等罪,亦業經臺中地院上開同一 判決有罪確定)於偵查中指認被告陳崇業○○公司實際負責 人,始悉上情。案經察官自動檢舉簽分偵辦。
 ㈡因認被告陳崇業如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附表一所示開立不實 統一發票部分所為,係犯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之商業負 責人明知為不實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罪嫌;如聲請簡易判決 處刑書附表二所示取得不實統一發票並委由不知情之記帳業 者代理申報營業稅,製作不實之○○公司「營業人銷售額與稅 額申報書」虛列得扣抵進項稅額,持以向稅捐稽徵機關申報 並實際上逃漏營業稅部分,均係犯稅捐稽徵法第47條第2項 、第41條之以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刑法第216、215條之行 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等罪嫌云云。
二、程序說明:
  本件經原審法院審理後,認就上揭公訴意旨所指如聲請簡易 判決處刑書附表一部分,核被告陳崇業所為分別係犯如原判 決附表一、二主文欄所示之罪,兩罪分論併罰,並定應執行 拘役六十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一千元折算一日確定在 案。本件僅就檢察官提起上訴之原審為部分無罪諭知及不另 為無罪諭知等部分進行審判,先予敘明。
三、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又 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15 4條第2項、第30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且認定不利於被告 之事實,須依積極證據,苟積極證據不足為不利於被告事實 之認定時,即應為有利於被告之認定,更不必有何有利之證 據,亦有最高法院30年上字第816號判例可資參照;再認定 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雖不以直接證據為限,間接證據亦 包括在內,然無論直接或間接證據,其為訴訟上之證明,須 於通常一般之人均不致於有所懷疑,而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 度者,始得據之為有罪之認定,倘其證明尚未達到此一程度 ,而有合理性懷疑之存在時,事實審法院復已就其心證上理 由予以闡述,敘明其如何無從為有罪之確信,即無從為有罪 之認定,根據「罪證有疑,利於被告」之證據法則,即不得 遽為不利於被告之認定,因而為無罪之判決,尚不得任意指 為違法(最高法院著有76年台上字第4986號判例可資參照) 。復按刑事訴訟法第161條已於91年2月8日修正公布,修正 後同條第1項規定:檢察官就被告犯罪事實,應負舉證責任 ,並指出證明之方法。因此,檢察官對於起訴之犯罪事實, 應負提出證據及說服之實質舉證責任。倘其所提出之證據,



不足為被告有罪之積極證明,或其闡明之證明方法,無從說 服法官以形成被告有罪之心證,基於無罪推定之原則,自應 為被告無罪判決之諭知,亦有最高法院92年台上字第128號 判例可資參照。末按刑事訴訟新制採行改良式當事人進行主 義後,檢察官負有實質舉證責任,法院僅立於客觀、公正、 超然之地位而為審判,雖有證據調查之職責,但無蒐集被告 犯罪證據之義務,是倘檢察官無法提出證據,以說服法院形 成被告有罪之心證,即應為被告無罪之諭知,俾落實無罪推 定原則,此觀諸刑事訴訟法第154條第1項、第2項、第161條 第1項、第2項及第301條第1項規定即明(最高法院100年度 台上字第4036號刑事判決參照)。
四、又按無罪判決,無刑事訴訟法第154條第2項「應依證據認定 」之犯罪事實之存在。因此,同法第308條前段規定,無罪 之判決書只須記載主文及理由;而其理由之論敘,僅須與卷 存證據資料相符,且與經驗法則、論理法則無違即可,所使 用之證據亦不以具有證據能力者為限,即使不具證據能力之 傳聞證據,亦非不得資為彈劾證據使用。故無罪之判決書, 就傳聞證據是否例外具有證據能力,本無須於理由內論敘說 明(最高法院100年度台上字第2980號刑事判決意旨參照) 。本判決既依下述理由為被告陳崇業不另為無罪與無罪之認 定,依前開說明,自無庸先一一論說各項證據之證據能力, 亦先予敘明。      
五、公訴意旨認被告陳陳崇業涉有前揭犯罪嫌疑,關於應不另為 無罪與無罪認定部分(詳後論述),同前揭認定為有罪部分 ,均係以:上揭公訴(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意旨所指之犯罪 事實,業據被告陳崇業於偵查中坦承不諱,核與證人○○○、○ ○○偵查中之陳述相符,並有證人○○○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審查 四科談話紀錄、臺中地院108年度易字第3394號判決、臺灣 彰化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551號判決、臺中地院109年度 簡字第333號判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07年度偵字 第34797號起訴書、本院108年度上易字第323號判決、如本 件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附表一、二所示之發票影本附卷可稽 等為其論據。
六、不另為無罪部分:
㈠公訴意旨認被告陳崇業除犯如原判決附表一、二所示之罪外 ;另關於被告於105年3月間,委由不知情之記帳業者代理申 報營業稅,在業務上製作之「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 (即俗稱之401 表)上虛列得扣抵之進項稅額,並向稅捐稽 徵機關申報扣抵銷項稅額10萬元而行使之部分,被告亦涉有 刑法第216條、第215條之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等罪嫌云云




㈡經查:
⒈最高法院69年度台上字第2413號刑事判決要旨: 刑法上所謂業務上登載不實之文書罪,係指基於業務關係, 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登載於其業務作成之文書而言,營利 事業公司向稽征機關申報營利事業稅係履行其公法上納稅之 義務,尚非業務上行為,從而上訴人以公司名義申報營利事 業稅之申報書類,是否基於業務關係而作成之文書,如有不 實,能否論以業務不實文書罪,尤非無審究之餘地。 ⒉最高法院72年度台上字第5453號刑事判決要旨:  刑法第215條業務上登載不實罪之構成,係指從事業務之人 ,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登載於業務上作成之文書而言,漏 開統一發票,即其於銷貨時,根本未開立發票,付與買受人 ,並未為若何之登載,自無登載不實之積極行為之發生,又 所得稅結算申報書,係所得稅法規定課以納稅義務人,就其 上一年度所得總額,向該管稅捐稽征機關,提出申報之一種 義務,以為課稅稽征之依據,其非業務上登載之文書,自不 待言。
⒊最高法院74年度台上字第3953號刑事判決要旨: 刑法第215條所謂業務上登載不實之文書,乃指基於業務關 係,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登載於其業務作成之文書而言; 公司行號向稅捐稽徵機關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係履行其公法 上納稅之義務,並非業務上行為。上訴人以上○股份有限公 司名義填寫69、70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之申報書,縱有不實 ,似難論以業務上登載不實之文書罪。
⒋最高法院84年度台上字第5999號刑事判決要旨: 刑法第215條所謂業務上登載不實之文書,乃指基於業務關 係,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登載於其等業務上作成之文書而 言。公司、行號向稅捐稽徵機關申報營業稅,係履行其公法 上納稅之義務,並非業務行為。又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 書,係公司、行號每二月向稅捐稽徵機關申報當期之銷售額 與稅額之申報書,並非證明會計事項發生之會計憑證,準此 ,上訴人於桃園縣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為不實之登載 ,是否成立刑法第215條之業務上文書登載不實罪,及商業 會計法第66條第1款之不實填製會計憑證罪,自非無研酌之 餘地。
⒌最高法院95年度台上字第1477號刑事判決要旨: 按刑法第215條所謂業務上登載不實之文書,乃指基於業務 關係,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登載於其等業務上作成之文書 而言。公司、行號向稅捐稽徵機關申報營業稅,係履行其公



法上納稅之義務,並非業務行為。又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 報書,係公司、行號每二月向稅捐稽徵機關申報當期之銷售 額與稅額之申報書,並非證明會計事項發生之會計憑證,準 此,該部分是否成立刑法第216條、第215條之行使業務上登 載不實文書罪,亦非無研酌之餘地。
㈢觀諸上開歷年來最高法院所揭櫫之實務見解,可歸納得知: ⒈履行公法上納稅之義務,並非業務上之行為;⒉基於此項  公法上之義務,所填具向主管機關申報稅捐用之申報書,亦 非業務上登載之文書。從而,起訴書所指「營業人銷售額與 稅額申報書」,既係本於公法上之納稅義務,而須向稅捐主 管機關填具之申報文書,其內容縱有不實,亦不成立刑法上 之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罪,洵堪認定;此部分本應判決 無罪,惟公訴意旨既認此部分與前揭如原判決附表一所示之 逃漏稅捐罪,具有想像競合犯之審判不可分關係,此部分應 不另為無罪之諭知。
七、無罪部分:
㈠公訴意旨另略以:被告陳崇業竟與○○○共同基於以不正當方法 逃漏稅捐、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之犯意聯絡,取得如原 判決附表三所示之不實統一發票3紙,銷售額合計140萬元, 稅額7萬元,充作○○公司之進項憑證,於105年5月間,委由 不知情之記帳業者代理申報營業稅,在業務上製作之「營業 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即俗稱之401表)上虛列得扣抵 之進項稅額,並向稅捐稽徵機關申報扣抵銷項稅額7萬元而 行使之,逃漏105年3至4月之營業稅合計7萬元,足生損害於 稅捐稽徵機關課稅之公平性及正確性;因認被告涉有違反稅 捐稽徵法第47條第2項、第41條之以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 刑法第216、215條之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等罪嫌等語。 ㈡經查:
⒈在中華民國境內銷售貨物或勞務,其營業稅之納稅義務人, 即為銷售貨物或勞務之營業人,是倘若並無實際交易,則此 部分之銷項稅額本無須繳納營業稅,此為自然之理。而本件 以○○公司為營業人所開立予○○○公司,如原判決附表二所示 合計銷售總額140萬元之不實發票,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既 認乃虛偽交易,即為無實際交易而製作不實之會計憑證,復 依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予以論處,業已前述,是上開○○ 公司所開立之發票,自無須繳納營業稅等情,業據本件國稅 局承辦人員○○○於原審證述綦詳,合先敘明。 ⒉其次,○○公司於105年3、4月間取得如原判決附表三所示之統 一發票3紙,即由○○興業公司開立不實之銷項,銷售額合計1 40萬元,亦經檢察官認定為虛偽交易,雖經○○公司充作進項



憑證,並持以向稅捐機關申報營業稅,然經與前揭原判決附 表二所示○○公司開立之不實銷項比對;顯見,同一申報期( 105年3、4月之營業稅,係於105年5月申報),○○公司此部 分之虛報進項與虛報銷項金額完全相同,即不實之進、銷互 抵後,亦無逃漏稅乙節,此有財政部中區國稅局110年2月20 日中區國稅四字第1101002814號函及檢附○○企業有限公司( 統一編號:00000000)105年扣除虛報進項及銷項稅額按期 計算實際逃漏稅明細表在卷可證(見原審110年度訴字第229 號卷第35頁)。顯見,被告陳崇業客觀上固有持如原判決附 表三所示之不實進項憑證,申報扣抵銷項稅額之行為,惟此 部分並未因此而實際產生逃漏稅之結果,自無從以逃漏稅捐 罪相繩。
⒊至公訴(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意旨所指行使業務登載不實 文書罪部分,理由同前述六、㈡、㈢不另為無罪之敘述,自亦 不成立犯罪。
㈢綜上所述,上開部分檢察官所舉出之證據,僅能證明被告確 有持原判決附表三所示之不實發票,充當進項憑證,並據以 扣抵銷項之客觀事實,然此部分尚與犯罪構成要件之成立有 異,無法排除合理之懷疑,即使人產生確信之程度,不足為 被告有罪之積極證明,自不得僅憑上開客觀事實之存在,而 遽為被告不利之認定;此外,復查無其他積極證據足認被告 有何逃漏稅捐及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之犯行,不能證明被 告此部分犯罪,揆諸首揭法律條文及判例說明,此部分自應 被告此部分無罪之判決。  
㈣原審因認本件此等部分罪證不足,而為被告陳崇業此部分無 罪之諭知,並無違誤。而按檢察官就被告犯罪事實,應負舉 證責任,並指出證明之方法,即檢察官對於起訴之犯罪事實 ,應負提出證據及說服之實質舉證責任。倘其所提出之證據 ,不足為被告有罪之積極證明,或其指出證明之方法,無從 說服法院以形成被告有罪之心證,基於無罪推定之原則,自 應為被告無罪判決之諭知,已詳如前所論述。本件既查無證 據證明被告陳崇業有何檢察官所指之此部分犯行,亦詳見前 述,而原審判決就卷內證據調查之結果,為綜合判斷、取捨 ,認仍無從證明被告陳崇業有公訴(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意 旨所指此部分之違反稅捐稽徵法第47條第2項、第41條之以 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刑法第216、215條之行使業務登載不 實文書等犯行,其得心證之理由已說明甚詳,所為論斷從形 式上觀察,亦難認有違背經驗法則、論理法則,或有其他違 背法令之情形,自難任意指為違法。
八、檢察官就本件提起上訴以:




 ㈠本案被告陳崇業邀同共犯○○○(業經法院另案審結)擔任○○公 司之登記負責人,並共同為本案犯行等節,業經原審確認無 訛,先以敘明。
 ㈡再查,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先前就共犯○○○關於上開原 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附表二即○○公司取得不實統一發票部分 ,原均係認定共犯○○○使不知情之記帳業者在其業務上製作 之「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上虛列得扣抵之進項稅額 ,再持以向稅捐稽徵機關申報進項憑證扣抵銷項稅額,而涉 犯刑法第216、215條之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罪嫌,並以該 署107年度偵字第34797號案件提起公訴(如該案附件一起訴 書附表八之二所示,下稱前案),嗣該前案由臺灣臺中地方 法院另案以109年度訴字第189號審理,因該前案承審法官認 定共犯○○○就該前案起訴書附表八之二(即本件原聲請簡易 判決處刑書附表二)所示行為,係使有實際營業之○○公司逃 漏稅捐,乃就該前案起訴之同一犯罪事實擴張應適用之法律 ,認共犯○○○就前揭部分尚涉犯稅捐稽徵法第47條第1項第1 款、第41條之公司實際負責業務之人以詐術逃漏稅捐罪,乃 納入審理並改行簡易程序後予以有罪宣判(如附件二即同法 院109年度簡字第333號判決)。由此可知,原審認本件聲請 簡易判決處刑書附表二編號2所涉以詐術逃漏稅捐罪應諭知 無罪部分,已與上開同法院109年度簡字第333號判決之認定 結果有所歧異。
 ㈢退步言,縱依本案原審所認定,○○公司就原判決書附表三( 即本件原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附表二編號2)所示取得不實 進項憑證並申報扣抵銷項稅額之行為,因未實際產生逃漏稅 之結果,而無從以詐術逃漏稅捐罪相繩。然稅捐稽徵法第41 條以詐術逃漏稅捐罪之客觀行為態樣,其實就是刑法第339 條第2項之詐欺得利既遂罪,僅因稅捐稽徵法第41條係刑法 第339條第2項之特別規範(中央法規標準法第16條前段參照 ),故應優先適用,倘特別法的規定如有不足,仍應依普通 法的規定予以補充(中央法規標準法第16條前段之反面解釋 )。據此,本案如認○○公司就原判決書附表三(即本件原聲 請簡易判決處刑書附表二編號2)所示取得不實進項憑證並 申報扣抵銷項稅額之行為未實際產生逃漏稅之結果,因稅捐 稽徵法第41條並未就未遂犯有特別規定,故回歸普通法即刑 法之適用後,上開所涉部分即非無刑法第339條第3項、第2 項之詐欺得利未遂罪適用之餘地。
 ㈣再退步言,如認上開部分亦不能適用刑法第339條第3項、第2 項之詐欺得利未遂罪。然按刑法第215條所謂業務上作成之 文書,係指從事業務之人,本於業務上所作成之文書者(最



高法院47年台上字第515號判例意旨參照)。又營業人應以 每2月為1期,製作「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向稅捐稽 徵機關申報,係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5條第1項規 定之法定申報義務,而此申報行為既與公司之營業有密切關 連,為公司反覆所為之社會行為,其雖非公司經營之主要業 務,惟仍不失為附屬於該公司主要營業事項之附隨業務,營 業稅申報書即屬業務上作成之文書,是從事業務之人,明知 為不實之事項,填載在此申報書而持以向稅捐機關行使,即 應成立刑法第216條、第215條之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罪( 最高法院102年度台上字第2599號判決意旨可資參照)。而 本案被告陳崇業使不知情之記帳業者製作「營業人銷售額與 稅額申報書」,並虛列得扣抵之進項稅額,再持以向稅捐稽 徵機關申報進項憑證扣抵銷項稅額,依前揭判決意旨之說明 ,此申報行為既與公司之營業有密切關連,為公司反覆所為 之社會行為,其雖非公司經營之主要業務,惟仍不失為附屬 於該公司主要營業事項之附隨業務,是此部分亦非不得以刑 法第216、215條之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罪論處(原審就原 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附表二編號ㄧ所涉刑法第216條、第215 條之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罪為不另為無罪諭知之上訴理由 亦同,不再贅述)。
 ㈤至於原審固援引最高法院95年度台上字第1477號等判決之要 旨,認公法上納稅之義務,並非業務上之行為。然原審所援 引之前揭相關判決,除本非判例、亦無通案拘束力之外,且 均係製作於本件上訴書所援引之上開102年度台上字第2599 號判決之前,故原審引用之最高法院相關判決,應非能認為 係最高法院最近之通案見解,附此敘明。 
㈥綜上所述,原判決認事用法因與同法院就同案共犯之認定結 果有所歧異,爰依法提起上訴,請將原判決撤銷,更為適當 合法之判決云云。  
九、惟查,檢察官上訴意旨,就本件被告陳崇業經前揭原審不另 為無罪諭知之涉犯刑法第216條、第215條之行使業務登載不 實文書等罪嫌;與經原審為無罪判決之涉犯違反稅捐稽徵法 第47條第2項、第41條之以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刑法第216 、215條之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等罪嫌部分,均未提出其 他具體新事證,以供調查,徒以原審認本件聲請簡易判決處 刑書附表二編號2所涉以詐術逃漏稅捐罪應諭知無罪部分, 已與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簡字第333號判決之認定結果 有所歧異;及以營業人每2月為1期,製作「營業人銷售額與 稅額申報書」向稅捐稽徵機關申報,係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 業稅法第35條第1項規定之法定申報義務,而此申報行為既



與公司之營業有密切關連,為公司反覆所為之社會行為,其 雖非公司經營之主要業務,惟仍不失為附屬於該公司主要營 業事項之附隨業務,是此部分亦非不得以刑法第216、215條 之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罪論處,原審為部分無罪及不另為 無罪判決等,其認事用法尚非正確云云。然此等部分業經原 審就實務見解與法律適用,詳細說明其取捨之依據,本院認 為檢察官上訴所述各節,均不足以動搖原判決之基礎。本件 檢察官之上訴,並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8條,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林岳賢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檢察官陳隆翔提起上訴,檢察官謝名冠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8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梁 堯 銘
法 官 羅 國 鴻
法 官 張 智 雄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被告不得上訴;檢察官得上訴,但有刑事妥速審判法第9條之限制。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二十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因疫情而遲誤不變期間,得向法院聲請回復原狀。 書記官 陳 玫 伶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8  日
附錄:
刑事妥速審判法第9條
除前條情形外,第二審法院維持第一審所為無罪判決,提起上訴之理由,以下列事項為限:
一、判決所適用之法令牴觸憲法。
二、判決違背司法院解釋。
三、判決違背判例。
刑事訴訟法第377條至第379條、第393條第1款之規定,於前項案件之審理,不適用之。                   
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附表一:○○公司開立不實統一發票逐筆明細表 (單位:新臺幣元)
編號 營業稅申報期間 發票開立年月 交易對象名稱 發票字軌號碼 銷售額 營業稅額 行為人 1 105年3至4月營業稅 10503 ○○○國際企業有限公司 BM00000000 600,000 30,000 ○○○ 陳崇業 10503 BM00000000 350,000 17,500 10503 BM00000000 450,000 22,500 合計 1,400,000 70,000




附表二:○○公司取得不實統一發票逐筆明細表 (單位:新臺幣元)
編號 營業稅申報期間 發票開立年月 交易對象名稱 發票字軌號碼 銷售額 營業稅額 行為人 1 105年1至2月營業稅 10502 ○○興業有限公司 AU00000000 2,000,000 100,000 ○○○ 陳崇業 小計 2,000,000 100,000 2 105年3至4月營業稅 10503 ○○興業有限公司 BM00000000 450,000 22,500 ○○○ 陳崇業 10503 BM00000000 350,000 17,500 10503 BM00000000 600,000 30,000 小計 1,400,000 70,000 合計 3,400,000 170,000


原判決
附表一:○○公司取得不實統一發票明細表
編號 營業人名稱 發票年月 發票號碼 銷售額(新臺幣) 營業稅額(新臺幣) 主 文 一 ○○興業有限公司 105年1至2月 AU00000000 2,000,000元 100,000元 陳崇業共同犯稅捐稽徵法第四十七條第二項、第四十一條之逃漏稅捐罪,累犯,處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附表二:○○公司開立不實統一發票明細表
編號 營業人名稱 發票年月 發票號碼 銷售額(新臺幣) 主 文 一 ○○○國際企業有限公司 105年3至4月 BM00000000 600,000元 陳崇業共同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填製不實罪,累犯,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BM00000000 350,000元 BM00000000 450,000元
附表三:○○公司取得不實統一發票明細表
編號 營業人名稱 發票年月 發票號碼 銷售額(新臺幣) 營業稅額(新臺幣) 一 ○○興業有限公司 105年3至4月 BM00000000 450,000元 22,500元 BM00000000 350,000元 17,500元 BM00000000 600,000元 3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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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國際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興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