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判決
109年度上訴字第1060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范宗任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陳秋靜
上列上訴人因加重詐欺等案件,不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
訴字第256號中華民國108年12月31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
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7年度偵字第29122號、107年度偵字第29652
號、107年度偵字第33985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判決關於范宗任部分撤銷。
范宗任犯發起犯罪組織罪,處有期徒刑肆年,並應於刑之執行前,令入勞動場所強制工作叁年。扣案如附表二編號7 、10-11 、14-15 、24所示之物均沒收。
事 實
一、范宗任為址設臺中市○○區○○街000巷0弄00號「光迅工場企業 社」實際負責人,並負責處理光迅工場企業社之財務;黃瀚 萱(業由本院先行審結)為光迅工場企業社名義負責人,其 2人均為商業會計法規範之商業負責人。范宗任及黃瀚萱、 王○麒、楊川旺(王○麒、楊川旺均業由本院先行審結)均明 知營利機構銷售貨物或提供勞務給消費者,應開立統一發票 ,作為營業人與買受人雙方分別保存與收執的制式憑證,亦 明知為防止逃漏稅、控制稅源及促進統一發票之推行,設有 統一發票獎金,於每單月25日開獎,買受人於每單月25日開 獎發現中獎,得憑收執之統一發票上的流水號碼(即發票號 碼),於開獎後10日,兌換統一發票獎金;又為推展電子商 務,亦允許營業人申請及開立電子發票,買受人亦得在財政 部電子發票整合服務平臺上輸入自己的手機號碼及電子郵件 信箱,申請收執電子發票之載具。范宗任及黃瀚萱、王○麒 、楊川旺為詐領統一發票獎金,范宗任竟基於發起牟利性之 有結構性犯罪組織及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填製不實會計憑 證之犯意聯絡,楊川旺、黃瀚萱、王○麒則基於參與犯罪組 織、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填製不實會計憑證之犯意聯絡, 由范宗任指派黃瀚萱於民國107年6月14日申設並擔任光迅工 場企業社(統一編號:00000000)之登記負責人,范宗任自任 為實際負責人,負責處理光迅工場企業社之財務,由王○麒
提供「臺中市○○區○○街000巷0弄00號」為光迅工場企業社之 設立處所,並申請如附表一編號3所示電子發票手機載具條 碼供范宗任使用。范宗任另委請楊川旺以C#撰寫自動開立電 子發票之程式「Elncoice Tool」,及架設網址為http://22 0.135.74.244之光迅工場企業社的外匯趨勢分析網站,再由 范宗任指示如附表一編號1-15之所示電子統一發票手機載具 條碼申請人(除編號3外,編號1-2、4-15所示之人均另經臺 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為緩起訴處分),至外匯趨勢分析 網站註冊如附表一所示光迅工場企業社會員帳號,並提供其 等如附表一編號1-15所示電子統一發票手機載具條碼供范宗 任使用。嗣由范宗任以按鍵精靈程式模擬滑鼠點擊,而以附 表一編號1-15所示申請人名義於外匯趨勢分析網站上自動執 行外匯預測,並透過前開「Elncoice Tool」程式,製作其 等在光迅工場企業社的外匯趨勢分析網站有消費行為之虛偽 事實,及自動開立范宗任業務上所製作、性質上屬會計憑證 之連號電子發票分別存入附表一編號1-15所示手機載具內, 楊川旺並製作光迅工場企業社電子發票之XML檔,交給范宗 任輸入於職務上所使用之光迅工場企業社電腦帳務系統再上 傳至財政部中區國稅局,使國庫(管理機關:財政部賦稅署 )陷於錯誤,誤認光迅工場企業社與如附表一編號1-15所示 之人的消費均屬真實,總計光迅工場企業社於107年7、8月 及9、10月開立之電子發票達1,208,449張(起訴書及原判決 誤載為1,208,460張)、1,311,619張,分別匯至如附表一所 示之手機載具內,並因此共詐得107年7、8月及9、10月之統 一發票中獎金額達新臺幣(下同)2,115,600元(實際匯款 金額〈扣除稅額〉合計為2,075,200元)、2,247,600元(實際 匯款金額〈扣除稅額〉合計為2,205,200元),並匯入如附表一 所示之帳戶內,亦使光迅工場企業社應開立之發票,產生不 正確之結果,均足生損害於稅捐稽徵機關對於會計憑證等課 稅管理之正確性。
二、案經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報告及臺灣臺中地方檢 察署檢察官指揮偵辦並偵查起訴。
理 由
壹、證據能力之說明
一、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12條第1項中段規定:「訊問證人之筆 錄,以在檢察官或法官面前作成,並經踐行刑事訴訟法所定 訊問證人之程序者為限,始得採為證據」,係以立法方式就 證人陳述之證據能力為特別規定,較諸刑事訴訟法,應優先 適用。因此,證人(含共同被告)於警詢及未經具結之陳述 ,於認定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部分之犯罪事實,不具有證
據能力,自不得採為判決基礎,惟仍得作為認定其他犯罪事 實之證據資料(最高法院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1663號 刑事判決、110年度台上字第2302號刑事判決參照)。因此 ,上訴人即被告(下稱被告)范宗任及同案被告黃瀚萱、王 ○麒、楊川旺於警詢及未經具結之陳述,就被告范宗任及同 案被告黃瀚萱、王○麒、楊川旺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犯行 部分,即無證據能力,惟仍得作為認定被告范宗任、同案被 告黃瀚萱、王○麒、楊川旺犯加重詐欺、違反商業會計法部 分之證據資料。而同案被告黃瀚萱、王○麒、楊川旺於檢察 官偵查時依法具結所為之陳述、同案被告黃瀚萱、王○麒於 原審時具結後所為之證述(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7年度偵 字第29122號卷一,下稱【偵一卷】,第49至54、63至69、1 13至120頁;原審卷第381至390、364至365頁),關於組織 犯罪防制條例犯行部分,核與上開規定相符,自得採為證據 。
二、檢察官、被告范宗任及辯護人於本院審理時,對於本件相關 具傳聞性質之證據資料,均未爭執其證據能力(見本院卷四 第43至71頁),除被告范宗任及同案被告黃瀚萱、王○麒、 楊川旺於警詢及未經具結所為關於被告范宗任及同案被告黃 瀚萱、王○麒、楊川旺涉犯參與犯罪組織罪之陳述,依組織 犯罪防制條例第12條第1項中段規定,於認定違反組織犯罪 防制條例部分之犯罪事實,不具有證據能力外,本院審酌其 餘上開供述證據作成時之情況,證據之取得過程,無不當取 供及證明力明顯過低之瑕疵,且與待證事實具有關連性,足 認為得為本案之證據,依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之規定,有 證據能力;又本案所引用之非供述證據,均係依法定程序合 法取得,與本案均具有關聯性,業經本院依法踐行調查證據 程序,檢察官、被告及辯護人等均不爭執各該證據之證據能 力,亦查無依法應排除其證據能力之情形,均具證據能力。貳、實體部分:
一、訊據被告范宗任於原審審理時坦白承認違反商業會計法犯行 ,然於本院否認有違反商業會計法、加重詐欺及違反組織犯 罪防制條例等犯行,辯稱:其於107年10月間即為警查獲, 未及申報107年9月、10月當期營業稅,則光迅工場企業社於 107年9月、10月開立發票之行為,即難認已該當商業會計法 第72條第1款之故意登錄或輸入不實資料罪行;其就本案大 量開立統一發票犯行僅與同案被告楊川旺討論,並委由同案 被告楊川旺協助設計網站,未再有他人參與此部分犯行,則 其應僅構成普通詐欺犯行,難認該當「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 取財」之要件;加以其控管之金融帳戶已為警凍結及警示,
並無自由支配及掌握前開帳戶之可能,是雖有中獎之統一發 票獎金匯入其指定帳戶,然應僅構成未遂,難認已達既遂之 程度;同案被告黃瀚萱僅為光迅工場企業社形式登記負責人 ,與同案被告王○麒均僅負責細瑣工作,其等均不知悉光迅 工場企業社網站實際運作情形,僅被告范宗任與同案被告楊 川旺瞭解光迅工場企業社網站運作情形,即與組織犯罪防制 條例及加重詐欺取財罪規範之「三人以上」構成要件並不相 符,難認被告范宗任有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之犯行等語。 經查:
(一)被告范宗任所犯商業會計法第72條第1項第1款部分: ⒈被告范宗任指派同案被告黃瀚萱申設並擔任光迅工場企業社 之登記負責人,由被告范宗任自任為實際負責人,同案被告 王○麒則提供臺中市○○區○○街000巷0弄00號為光迅工場企業 社之設立處所,並申請如附表一編號3所示電子發票手機載 具條碼供范宗任使用。被告范宗任另委由同案被告楊川旺以 C#撰寫自動開立電子發票之程式「Elncoice Tool」,及架 設光迅工場企業社的外匯趨勢分析網站,再由被告范宗任指 示如附表一編號1-15之所示電子統一發票手機載具條碼申請 人,至外匯趨勢分析網站註冊如附表一所示光迅工場企業社 會員帳號,並提供其等如附表一編號1-15所示電子統一發票 手機載具條碼供范宗任使用,嗣則由被告范宗任以按鍵精靈 程式模擬滑鼠點擊,而以附表一編號1-15所示申請人名義於 外匯趨勢分析網站上自動執行外匯預測,而透過前開「Elnc oice Tool」程式,製作其等在光迅工場企業社的外匯趨勢 分析網站有消費行為之虛偽事實,並自動開立被告范宗任業 務上所製作、性質上屬會計憑證之連號電子發票分別存入附 表一編號1-15所示手機載具內,同案被告楊川旺並製作光迅 工場企業社電子發票之XML檔,交給被告范宗任上傳至財政 部中區國稅局,使國庫(管理機關:財政部賦稅署)陷於錯 誤,誤認光迅工場企業社與如附表一編號1-15所示之人的消 費均屬真實,總計光迅工場企業社於107年7、8月及9、10月 開立之電子發票達1,208,449張、131萬1,619張,分別匯至 如附表一所示之手機載具內,共詐得107年7、8月及9、10月 之統一發票中獎金額達2,115,600元、2,247,600元,並匯入 如附表一所示之帳戶內等事實,業經證人陳○婷、李○彤、沈 ○婷、鄭○伊、陳○琁(原名陳○汶)、曾○希、何○燕、何○仁 、范○庭、馬○慧、張○瑋、陳○亨、吳○蓁、蘇○綺、柯○城、 陳○哲、李○遠、李○美、徐○文、翁○選於警詢及偵訊、證人 蘇○翰、鄭○真於警詢證述明確,並有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搜索 票、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
表、自願受搜索同意書、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搜 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刑事警察局偵查第六大隊指 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LINE通訊軟體「電子發票API處理群 組」成員、對話紀錄截圖、被告范宗任與范○庭LINE對話紀 錄、被告范宗任與沈○婷LINE對話紀錄、「SavePoint_00000 000.xlsx」文件檔案:購買人帳號與消費金額明細表、「Us ePoint_201807.xl sx」、「UsePoint_201808. xlsx」文件 檔案含購買人帳號與登錄發票載具、使用點數、發票數量明 細、「發票戶.txt」文件檔案含國稅局詢問Q&A、「自動下 注.txt」文件檔案含自動大量點擊消費及開立發票之程式碼 、「後台.txt」文件檔案含後臺帳號、密碼、網站後臺資料 3張、公司簡介、購買點數說明網頁畫面、載具詳細資料、7 、8月開立發票明細表、會員帳號資料、「消費07.xlsx、消 費10.xls x、購買10.xlsx、消費9.xlsx、消費8.xlsx、購 買07.xlsx、購買08.xlsx」文件檔案含購買人帳號、載具等 資料、購買人帳號、消費金額等資料、光迅工場企業社與載 具持有人可疑金流分析、會員帳號資料、中國信託銀行惠中 分行光迅工場企業社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明細、被告范 宗任(暱稱「海闊天空」)與同案被告黃瀚萱LINE通訊軟體 對話紀錄、LINE通訊軟體「光迅工場-會計群」對話紀錄、 被告范宗任與同案被告王○麒LINE通訊軟體對話紀錄、同案 被告楊川旺G-mail電子信箱翻拍畫面、同案被告楊川旺扣案 電腦內會員帳號交易資料翻拍畫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搜索 票、臺南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 錄表、中國信託銀行陳○婷所申設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交易明細、陳○婷扣押物品照片、記事本翻拍照片、被告范 宗任與陳○婷LINE對話紀錄、被告范宗任與李○彤LINE對話紀 錄、李○彤手機載具帳號資料、中國信託商業銀行中港分行 李○彤所申設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李○彤107 年7-8月中獎發票明細、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左營分局扣押筆 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沈○婷手機載具條碼畫面、被告范宗 任與沈○婷LINE對話紀錄、記事本翻拍照片、臺南市政府警 察局第二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鄭○伊扣押 物品照片、鄭○伊107年7-8月中獎發票明細、元大銀行豐原 分行陳○雯所申設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綜合存款存摺 影本、陳○汶手機載具條碼畫面、被告范宗任與陳○汶LINE對 話紀錄截圖、刑事警察局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刑事 警察局偵查第六大隊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刑事警察局扣 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曾○希手機載具條碼畫面、被告 范宗任與曾○希LINE對話紀錄翻拍畫面、嘉義市政府警察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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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設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客戶資料、存款交易明細、中 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07年9月14日中信銀字第1072 24839127749號函及檢附之光迅工場企業社申設帳號0000000 00000號帳戶自動化交易LOG資料、匯入匯款備查簿、何○仁 申設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客戶資料、存款交易明細、被 告范宗任及同案被告王○麒、黃瀚萱二親等資料查詢結果、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07年9月26日國世銀存匯作 業字第1070005598號函及檢附之李○彤申設帳號00000000000 0號帳戶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吳○蓁申設帳號00000000 0000號帳戶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對帳單、臺灣新光商 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業務服務部107年9月27日新光銀業務字 第1070123306號函及檢附柯○城申設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 戶客戶資料、存款交易明細、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107年9 月27日儲字第1070211832號函及檢附之黃瀚萱申設臺中黎明 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基本資料、客戶歷史交易清 單、范○庭申設古坑東和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基 本資料、客戶歷史交易清單、陳○哲申設淡水郵局帳號00000 000000000號帳戶基本資料、客戶歷史交易清單、中國信託 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07年10月2日中信銀字第1072248391 37636號函及檢附之沈○婷申設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客戶 資料、存款交易明細、自動化交易LOG資料、陳○婷申設帳號 000000000000號帳戶客戶資料、存款交易明細、自動化交易 LOG資料、張○瑋申設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客戶資料、存 款交易明細、自動化交易LOG資料、陳○亨申設帳號00000000 0000號帳戶客戶資料、存款交易明細、自動化交易LOG資料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07年10月1日元銀字第107001 0294號函及檢附陳○雯申設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客戶 基本資料、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作業處107年9月28日 彰作管字第10720006447號函及馬○慧申設檢附帳號00000000 000000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查詢、刑事警察局中部打擊 犯罪中心107年9月28日偵查報告、光迅工場企業社商工登記 資料、財政部中區國稅局106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 清單、房屋租賃契約、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107年房屋稅 繳款書、光迅工場企業社營業稅資料、光迅工場企業社會員 帳號資料、電子發票存入載具資料、發票開立張數、金額及 中獎情形統計表、鄭○真會員帳號購買點數紀錄翻拍畫面、 明細表、陳○亨與沈○婷LINE通訊軟體記事本翻拍畫面、「d0 40000000il.com」帳號資料、IP位置、「ChenYen0000000il .com」帳號資料、IP位置、「c8100000000il.com」帳號資 料、IP位置、「b00000000000il.com」帳號資料、IP位置、
「Z00000000000000il.com」帳號資料、IP位置、財政部中 區國稅局107年10月3日中區國稅四字第1070011736號函及檢 附光迅工場企業社107年7- 8月期開立發票明細、中獎清冊 、載具設定中獎將金匯入之帳號明細、通聯調閱查詢單、刑 事警察局中部打擊犯罪中心107年9月28日偵查報告、臺灣臺 中地方法院107年度聲扣字第43號刑事裁定、刑事警察局中 部打擊犯罪中心107年10月2日偵查報告、光迅工場企業社運 作模式、詐領統一發票獎金犯罪流程、中國信託光迅工場企 業社交易明細、渣打國際商業銀行107年10月18日渣打商銀 字第1070022708號函及檢附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活期 性存款歷史明細、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資訊與營運處107 年10月16日(107)星展消帳發(明)字第838號函及檢附吳 龍衛申設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客戶資料、交易明細、靜 止戶帳戶明細、代款交易明細表、先捷行銷有限公司執行長 范宗任、錡永香港有限公司總經理范宗任名片影本、檢察事 務官製作之光迅工場案資金分析報告、平臺資料(電子發票 載具資料)、發票開立張數、金額及中獎情形統計表、光迅 工場案資金流向表、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07年1 0月8日中信銀字第107224839141142號函及檢附光迅工場企 業社申設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存款交易明細、中國信託 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07年10月3日中信銀字第1072248391 38336號函及檢附之李○彤所申設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客 戶資料、存款交易明細、自動化交易LOG資料、何○燕所申設 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客戶資料、存款交易明細、自動化 交易LOG資料、鄭○伊所申設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客戶資 料、存款交易明細、自動化交易LOG資料、台新國際商業銀 行107年10月2日台新作文字第10756817號函及檢附之鄭○伊 申設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曾○希申設帳號0 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 限公司西湖分行107年10月9日北富銀西湖字第1070000046號 函及檢附蘇○綺申設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開戶基本資料 、交易明細、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07年10月24 日中信銀字第107224839150236號函及檢附107年7月21日AT M監視器畫面、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07年10月5 日中信銀字第107224839139572號函及檢附之楊川旺申設帳 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客戶資料、存款交易明細、沈○婷申 設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客戶資料、存款交易明細、ATM 機臺據點地址、被告范宗任信用卡客戶消費明細表、歷史帳 單彙總查詢、應收帳務明細查詢、光迅工場中信帳戶ATM提 領監視器畫面、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107年11月1日儲字第
1070241961號函及檢附李○遠申設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 戶客戶基本資料、客戶歷史交易清單、永豐商業銀行作業處 107年11月6日作心詢字第1071101117號函及檢附陳錦文申設 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客戶基本資料表、交易明細、臺 灣土地銀行烏日分行107年11月12日烏存字第1075003089號 函及檢附陳正典申設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客戶基本資料 、交易明細、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07年11 月23日(107)政查字第71009號函、財政部中區國稅局107 年12月11日中區國稅四字第1070014586號函、財政部中區國 稅局107年12月10日中區國稅四字第1070014493號函及檢附 之光迅工場企業社107年9-10月開立發票明細、載具設定中 獎獎金匯入帳號明細、同案被告楊川旺手寫刪除程式碼流程 、載具設定中獎獎金自動匯入帳號明細、張○瑋匯款繳回24 萬5400元收據影本、郵政跨行匯款申請書影本、光迅工場企 業社9-10月開立發票張數及載具資料、會員ID及載具資料、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107年12月25日中區國稅四字第107001502 6號函及檢附107年9-10期中獎獎金繳回明細、臺灣臺中地方 檢察署檢察官107年度偵字第29122、29652、33985號緩起訴 處分書、財政部賦稅署刑事告訴狀、同案被告楊川旺刪除「 Elnvoice Tool」原始碼翻拍照片、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 中心查詢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回覆書及綜合信用報告、黃瀚 萱LINE電子發票API處理群組聊天紀錄、黃瀚萱臺灣銀行惠 中分行存摺封面及交易明細,另有扣案如附表二所示之物可 以佐證,並為被告范宗任所不爭執。再者,如附表一所示李 ○彤等人自光迅工場企業社107年7-8月期、9-10月期開立統 一發票所獲得之中獎金額及實際匯款金額(扣除稅額)均如 附表一所示,107年7-8月期中獎金額及實際匯款金額(扣除 稅額)合計分別為2,115,600元、2,075,200元;107年9-10 月期中獎金額及實際匯款金額(扣除稅額)合計分別為2,24 7,600元、2,205,200元,亦有財政部中區國稅局110年2月19 日中區國稅四字第1101000483號函及所附光訊工場企業社10 7年7-8月期、9-10月期統一發票中獎獎金(匯款)明細表( 見本院卷二第259頁至第262頁)在卷可查。綜上,堪認被告 范宗任於原審承認其有違反商業會計法犯行之自白核與事實 相符,堪可採認。
⒉被告范宗任上訴意旨及於本院審理時雖辯稱:其前往財政部 中區國稅局說明使用發票開立狀況等問題後,光迅工場企業 社仍可繼續開立發票,如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告知其等開立發 票方式係違法,應可收回開立發票之授權,故其所為應不違 反商業會計法等語。然查,光迅工場企業社名義是在做外匯
趨勢分析,實際上是在賣發票,公司的營業就是買賣發票讓 客戶兌獎,發票是假交易的發票乙節,業據證人即同案被告 黃瀚萱於檢察官訊問及原審審理時證述明確(偵一卷第49至 54頁,原審卷第381至390頁)。證人陳○婷於檢察官訊問時 亦結證稱其提供電子發票載具供被告范宗任使用,以及其自 光迅工場企業社取得之發票並無實際交易等情(他字卷三第 167至168頁)。是依證人黃瀚萱、陳○婷上開證述,已可證 明被告范宗任明知光迅工場企業社並無實際交易而仍開立不 實發票。至財政部中區國稅局是否停止光迅工場企業社使用 發票之權限一事,顯與被告范宗任是否故意開立不實發票無 涉,被告范宗任據此為卸責之詞,亦無可採。
(二)被告范宗任所犯發起組織犯罪及加重詐欺取財犯行部分: ⒈被告范宗任於原審審理時陳稱:由我決定設計1元換1點、針 對不同客戶、點數、載具、標示VIP等級的網站功能,當時 關於所設計程式要能提供光迅工場企業社開立大量發票的需 求及訂1至9元產生1張發票的功能,以及串接發票與財政部 中區國稅局統一發票兌獎程式等運行模式,均有與同案被告 楊川旺討論,並委由其設計外匯分析網站之程式,使用方式 為客戶先儲值即匯款如1000元後,由同案被告黃瀚萱配點10 00點之點數給該客戶,由客戶於消費(即按下網站觀測鍵時 )選擇開立一張或多張發票,每1元至9元可換取一張發票, 此部分有許多自動化程序,如用按鍵精靈寫腳本就可以了, 電腦可以模擬人工點擊透過電腦自己執行,就是電腦可以錄 製我們的操作程序,一直循環,我與同案被告楊川旺有後台 管理、維護權限,至於上傳到財政部的部分則需要同案被告 楊川旺協助維護不要有其他狀況產生,Elnvoice Tool程式 主要是用來跟財政部、國稅局做連結,透過程式跟國稅局AP I做串接,主要功能為於客戶消費時產生發票,於網站上線 後該程式還是要繼續使用,另本案載具是由持用人申請後交 給我使用等語(原審卷第480至487頁)。 ⒉證人即同案被告楊川旺於檢察官訊問時具結證稱:自動產生 發票的「Elnvoice Tool」程式是我用C#程式語言寫的,當 時由范宗任介紹我擔任光迅工場企業社外包廠商,負責將網 頁串接到政府的電子發票系統、測試網站的承載流量,外匯 趨勢分析網站也是我幫他們架設的,我有外匯趨勢分析網站 後台管理權限,負責維護包含會員交易資料即對應之客戶名 稱、點數、載具、會員等級等項目,每個月可領5萬元,共 領了3個月等語(偵一卷第113至120頁)。 ⒊證人即同案被告黃瀚萱於檢察官訊問時具結證稱:范宗任知 道我與母親王○麒缺錢,說要開一間公司,公司名義是在做
外匯趨勢分析,實際上是在賣發票,公司的營業就是買賣發 票讓客戶兌獎,我知道發票是假交易的發票,范宗任說一個 月可以給我25000元薪水;107年6月間,范宗任請我去辦理 商業登記,光迅工場企業社帳戶、電子發票字軌號碼也是我 申請的、營業地址是我家,光迅工場企業社大小章在我這邊 ,客人匯款到光迅工場企業社後,會發E-MAIL到光迅工場企 業社,我有看光迅工場企業社EMAIL之權限,我確認內容並 對帳後,會在外匯趨勢分析網站後台分配點數給客人,點數 是可以用來換發票的點數,1個點數買1張發票,1點1元,網 站是由綽號小P之人負責撰寫程式等語(偵一卷第49至54頁 )。證人即同案被告黃瀚萱又於原審審理時具結證稱:107 年6月間范宗任及我母親王○麒找我擔任光迅工場企業社名義 負責人、由我申請光迅工場企業社電子發票字軌,范宗任並 要我負責配點、確認客戶EMAIL來信、銀行帳戶、製作電子 發票EXCEL檔、工作;范宗任說要開一間公司,名義上是在 做外匯分析,實際上在賣發票,一個月可以給我2萬5000元 薪水,光迅工場企業客戶不是真的匯款來預測幣別漲跌資訊 、客戶是來買發票的,范宗任有跟我提過開發客戶即介紹朋 友買發票等語(原審卷第381至390頁)。 ⒋證人即同案被告王○麒於檢察官訊問時具結證稱:光迅工場企 業社的外匯趨勢分析網站是范宗任及楊姓、綽號小P的工程 師架設的,范宗任叫我去推廣業務,要我跟別人說可以花錢 買點數、公司就會開發票給對方,由同案被告黃瀚萱負責配 點,范宗任有說過1到9元都有可能只配到1點等語(偵一卷 第63至69頁)。證人即同案被告王○麒又於原審審理時具結 證稱:光迅工場企業社位於臺中市○○區○○街0弄00號地址是 由我提供給該企業社作為登記所在地,因為家中經濟困頓, 范宗任提議由其、黃瀚萱及我開一家公司,賣東西也可以賣 點數,後來並沒有賣小東西出去過,范宗任提出由黃瀚萱負 責配點、然後就有薪水等語(原審卷第364至365頁)。 ⒌此外,暱稱「海闊天空」之被告范宗任,於107年6月29日邀 集暱稱小P之同案被告楊川旺、暱稱瀚萱Baby之同案被告黃 瀚萱、暱稱Emily之同案被告王○麒加入「電子發票API處理 群組」,對話如下:
6月29日
下午12:40海闊天空稱:我們的網路銀行申辦下來了嗎? 下午03:07海闊天空稱:系統主動Email 異常通知後立即處 理、確認問題。
下午03 :12小P 稱:日常回報那是看營業設定那邊設定 的聯絡人信箱。
7月3日
下午05:47海闊天空稱:如果被懷疑說發票數量怎需要那麼 多,我建議說詞是,網站目標客戶
有1000人,阿一個月外匯交易天估
算為24天,每天24小時,每十分鐘
做一次預測三百多萬,而我們才申
請一個月兩百萬,應該是還可以,
等未來公司客戶發展更多,需要更
多字軌再來申請,說詞就是客戶很
多,把發票平分下去,不要讓他們
覺得客人很少,然後每個客人都很
多發票到時候客人數量不多,也跟
他們沒關係,只要一開始字軌數量
有到就好了。
下午05:50海闊天空稱:解釋的時候不能遲疑喔。 下午07:02Emily 稱:每十分三百多萬。 下午07:03小P 稱:三百多萬是發票張數以一個月去 算。 7 月4 日
上午10:54小P 稱:字軌下來後,會拿你的條碼去做測 試,大約10來張發票,測試整個流
程正不正常。
7月18日
下午03:17瀚萱Baby稱:剛剛有電子發票的人打電話過來問 說為什麼發票只固定開在幾個載具
而且一張都只開1 塊錢,目前對方
說這種情況會通報給國稅局那邊。
對方說這樣有洗發票的嫌疑。
下午03:26瀚萱Baby稱:他們問說為什麼都同一個載具,發 票都只開一元,有洗發票嫌疑,這
樣的情況他們會通報國稅局,問我
們是不是在洗發票,我說怎麼可能
,大概就這樣。
下午03:28小P 稱:基本上他們如果不是要詢問的話, 就一定會通報,那就等國稅局來問
的時候再解釋。
下午03:30瀚萱Baby稱:好的,到時如果國稅局電話來了我 再照上面的回應。
下午03:31小P 稱:你自己網站要去看一下操作跟內容 ,本身要熟悉。
下午03:31Emily 稱:@ 瀚萱,想好說詞,堅定立場。
此有同案被告王○麒手機內之LINE群組聯繫內容、LINE通訊 軟體「電子發票API處理群組」成員對話紀錄截圖在卷可參 。
⒍於被告范宗任及同案被告黃瀚萱、王○麒、楊川旺電腦及手機 內分別扣得「SavePoint_00000000.xlsx」文件檔案:購買 人帳號與消費金額明細表、「UsePoint_201807.xlsx」、「 UsePoint_201808.xlsx」文件檔案:購買人帳號與登錄發票 載具、使用點數、發票數量明細、「發票戶.txt」文件檔案 :國稅局詢問Q&A、「自動下注.txt」文件檔案:自動大量 點擊消費及開立發票之程式碼、「後台.txt」文件檔案:後 台帳號、密碼、網站後台資料3張、公司簡介、購買點數說 明網頁畫面、載具詳細資料、7、8月開立發票明細表、會員 帳號資料、「消費07.xlsx、消費10.xlsx、購買10.xlsx、 消費9.xlsx、消費8.xlsx、購買07.xlsx、購買08.xlsx」文 件檔案:購買人帳號、載具等資料、購買人帳號、消費金額 等資料、會員帳號資料、中國信託銀行惠中分行光迅工場企 業社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明細、被告范宗任(暱稱「海 闊天空」)與同案被告黃瀚萱LINE通訊軟體對話紀錄、LINE 通訊軟體「光迅工場-會計群」對話紀錄、被告范宗任(暱 稱「海闊天空」)與同案被告王○麒LINE通訊軟體對話紀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