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原上易字第26號
109年度上易字第1075號
上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陳世允
選任辯護人 張桂真律師
呂世駿律師
洪宇謙律師
被 告 陳高信
選任辯護人 陳世川律師(法扶律師)
被 告 陳茂雄
被 告 江美真
被 告 李志煜
被 告 張進賢
被 告 謝村山
前列五人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陳秋靜
參 與 人
即 第三人 齊國砂石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林威廷
代 理 人 簡珣律師
羅永安律師
參 與 人
即 第三人 偉霸交通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賴麗如
參 與 人
即 第三人 黃建新
上列上訴人因被告等人竊盜案件,不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
度原易字第70號分別於中華民國109年6月22日、109年7月31日第
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7年度偵字第33517
號、108年度偵字第8966號),提起上訴,本院於中華民國110年
3月19日所宣示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更正如下
:
主 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中被告陳世允之年籍資料「民國00年0月00日生」應更正為「民國00年0月00日生」。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 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大法官會議
第43號解釋,於刑事訴訟法準用之。
二、本院於民國110年3月19日所為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其中關 於「當事人」欄中被告陳世允之年籍資料誤載為「民國00年 0月00日生」,應更正為「民國00年0月00日生」,爰裁定更 正如主文所示。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9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紀 文 勝
法 官 賴 妙 雲
法 官 紀 佳 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 俞 豪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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