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重上字,110年度,319號
TPHV,110,重上,319,202110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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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上字第319號
上 訴 人 廖唯冶
訴訟代理人 陳漢恭律師
追加被 告 台慶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炳耀
訴訟代理人 連根佑
追加被 告 垚鑫不動產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雅華
追加被 告 江宜倫
高克邦
上3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周福珊律師
王暐凱律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陳如芳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
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0年2月5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
1930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並於第二審為訴之追加,本院就追
加被告部分,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人追加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追加之訴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在第二審為訴之追加,非經他造同意,不得為之,但第25 5條第1項第2款至第6款情形,不在此限,此為民事訴訟法第 446條第1項前段所明定。次按依民事訴訟法第255條第1項第 2款之規定,因可利用原訴訟資料,除有礙於對造防禦權之 行使外,固得適用於當事人之變更或追加。惟在第二審依民 事訴訟法第446條第1項適用第255條第1項第2款規定變更或 追加當事人,須於對造之審級利益及防禦權之保障無重大影 響,始得為之,以兼顧當事人訴訟權益之保障及訴訟經濟之 要求(最高法院106年度第13次民事庭會議決議參照)。二、經查:
㈠上訴人於原審起訴主張:伊於民國107年4月1日與被上訴人簽 立不動產買賣契約書(下稱系爭買賣契約),以總價新臺幣 (下同)720萬元向被上訴人購買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下 稱系爭不動產),被上訴人曾於107年1月1日填具「標的物 現況說明書(成屋)」(下稱系爭說明書)保證系爭不動產 無增建(包含頂樓增建、露台增建、夾層增建、防火巷增建



、地下室、一樓空地增建、陽台外推、平台外推、上下樓層 內梯或其他)、無拆除重建或禁建或糾紛之情事及無其他針 對屋況、產權、使用權等重要事項之補充。嗣新北市政府工 務局於108年8月2日函知系爭不動產違反建築法第73條第2項 及第77條之2規定,未經核准擅自增減室內分間牆(4間居室 、4間浴廁作為套房出租使用)、拆除前陽台外牆(陽台外 推使用),應立即停止一切違規行為並回復原狀。系爭不動 產有前開違反建築法規之瑕疵,欠缺被上訴人保證品質,伊 為回復原狀,致支出瑕疵修補費用47萬2,000元、給付承租 人違約金1萬4,500元、負擔承租人搬家費8,000元,回復原 狀期間租金收入損失6萬1,000元,共計55萬5,500元,爰依 系爭買賣契約第9條第5項約定、民法第354條、第360條規定 ,聲明請求被上訴人應賠償55萬5,500元本息等語(見原審 卷第163至167頁)。
㈡原審為上訴人全部敗訴之判決,上訴人不服,提起上訴,於 本院審理中,主張被上訴人委任台慶國際股份有限公司(下 稱台慶公司)加盟店垚鑫不動產有限公司(下稱垚鑫公司 )銷售系爭不動產,由垚鑫公司業務江宜倫高克邦媒合成 立系爭買賣契約,江宜倫高克邦故意不告知系爭不動產有 違反建築法規瑕疵存在,所提供系爭說明書不實,台慶公司 、垚鑫公司未妥善監督江宜倫高克邦執行仲介業務,致上 訴人受有損害,台慶公司、垚鑫公司、江宜倫高克邦應依 民法第184條第1項、第2項、第185條、第188條第1項、第17 9條、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第21條第3項、第26條第2項規 定,與被上訴人負連帶賠償55萬5,500元本息及連帶返還仲 介費14萬4,000元本息,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66條第1項及第2 55條第1項第2款規定,追加台慶公司、垚鑫公司、江宜倫高克邦為被告之情,有上訴人提出之民事訴之追加暨擴張聲 明狀、民事擴張聲明狀可據(見本院卷第27至39、125至127 頁)。惟被上訴人與垚鑫公司、江宜倫高克邦均陳明不同 意上訴人所為追加(見本院卷第103至105、121頁),且如 准許上訴人於第二審訴訟程序追加台慶公司、垚鑫公司、江 宜倫高克邦為被告,將損及台慶公司、垚鑫公司、江宜倫高克邦之審級利益,對其防禦權保障有重大影響,揆諸首 揭說明,上訴人提起上開追加之訴,難認合法,應予駁回。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13  日         民事第十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陳慧萍
法 官 戴嘉慧




法 官 陳杰正
附表
土地: 編號 土地坐落 使用分區 面積 (平方公尺) 權利範圍 備考 縣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地號 1 新北市 樹林區 東昇段 455 空白 70.89 1/5 2 新北市 樹林區 東昇段 456 空白 80.74 1/5 房屋: 編號 建號 建物門牌 基地坐落 建築式樣主要建築材料及房屋層數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權利範圍 備考 層次 樓層面積合計 層次面積 附屬建物用途及面積 1 209 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3樓 新北市○○區○○段000○000地號 鋼筋混凝土造5層 3 102.6 97.5 陽台:5.1 1/1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13  日              書記官 林雅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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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慶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垚鑫不動產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不動產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