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聲字第467號
聲 請 人 周虔宏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張詠真間請求拆除違建事件(109年度上字
第606號),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請求准予交付本院109年度上字第606號拆除 違建事件(下稱系爭拆除違建事件)之民國110年9月15日上 午10時30分開庭之法庭錄音光碟云云。
二、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 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六個月內,繳納費用 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又聲請交付法庭錄 音或錄影內容時,應敘明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之理由, 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法 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查 聲請人聲請交付系爭拆除違建事件於110年9月15日開庭之法 庭錄音光碟,僅載明開庭日期與時間云云,難認其已敘明有 何關於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之理由,揆諸前揭說明,其 聲請自屬不應准許。
三、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1 日 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李慈惠
法 官 趙雪瑛
法 官 謝永昌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2 日 書記官 王增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