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銷會員大會決議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上更一字,110年度,36號
TPHV,110,上更一,36,2021101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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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上更一字第36號
上 訴 人 豐華土地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柯玉珠
上 訴 人 張大偉
沈居正
邱于川
黃啟煌
張大宏
被 上訴 人 新北市泰山區港泰自辦市地重劃區重劃會

法定代理人 信華毛紡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簡茂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會員大會決議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0年7月20日本院110年度上更一字第36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第三審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 ,原第二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 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442條第2項分別定 有明文。又上訴人未依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第1項、第2項 規定委任訴訟代理人,經第二審法院定期命補正,逾期未補 正,亦未依第466條之2為聲請者,第二審法院應以上訴不合 法裁定駁回之,同法第466條之1第4項復有明定。  二、上訴人對於本院110年度上更一字第36號判決提起上訴,未 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經本院於民國110年8月30日裁定命 其於7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同年9月2日送達上訴人,有該 裁定、送達證書附卷可稽(見本院卷第399頁至第411頁),惟 上訴人逾期仍未補正,有裁判費或訴狀查詢表可佐(見本院 卷第413頁),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三、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14  日 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李媛媛
法 官 古振暉
法 官 湯美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14  日              書記官 陳泰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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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信華毛紡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簡茂男)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豐華土地開發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信華毛紡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