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所有物等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上易字,110年度,189號
TPHV,110,上易,189,202110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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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上易字第189號
上訴人即附
帶被上訴人 新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博允
訴訟代理人 劉力維律師
蘇意淨律師
被上訴人即
附帶上訴張文齊

訴訟代理人 陳純仁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所有物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9
年12月25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1343號第一審判決
提起上訴,被上訴人提起附帶上訴,本院於110年10月12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判決關於如不能返還原判決主文第一項前段所載書法作品時,命新象股份有限公司給付張文齊逾新臺幣參拾萬元本息部分,及該部分假執行之宣告,暨訴訟費用之裁判均廢棄。上開廢棄部分,張文齊在第一審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新象股份有限公司其餘上訴及張文齊附帶上訴均駁回。第一、二審訴訟費用,關於上訴部分,由張文齊負擔百分之三十七,餘由新象股份有限公司負擔;關於附帶上訴部分,由張文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被上訴人即附帶上訴張文齊(下逕稱姓名)主張:伊於民 國104年4月30日將所有如原判決附件所示董陽孜所寫「古柏 行」書法四條屏作品(下稱系爭作品)與其他31件收藏品, 委託上訴人即附帶被上訴新象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新象公 司)於104年度夏季拍賣會(下稱系爭拍賣會)拍賣。伊與 新象公司並於同年5月6日簽立作品委託拍賣合約書(下稱系 爭合約),填載拍品尺寸並標定底價,關於系爭作品記載「 暫不拍」,未標定底價,系爭作品亦未入系爭拍賣會圖錄。 系爭拍賣會結束後,系爭合約即為終止,新象公司已無權占 有系爭作品,屢經伊催告,迄未返還系爭作品。新象公司依 系爭合約於返還系爭作品前負有保管義務,如不能返還系爭 作品,即未盡保管義務,處理委任事務有過失致伊受有損害 ,應賠償伊系爭作品之市價新臺幣(下同)180萬元。爰依民 法第767條第1項前段規定、第544條、第215條規定,請求新



象公司返還伊系爭作品;如不能返還系爭作品時,即應履行 補充請求,以金錢賠償損害,給付伊180萬元,及自起訴狀 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原判決駁 回張文齊原審共同被告許博允請求部分,未據張文齊聲明 不服提起上訴,已告確定,張文齊雖對許博允提起附帶上訴 部分,惟另經本院裁定駁回,不予贅述)。
二、新象公司則以:張文齊於104年4月30日將包含系爭作品等收 藏品共32件委託伊於系爭拍賣會拍賣,伊派員至張文齊處將 收藏品帶回進行拍照、量尺寸及由專業鑑定人員鑑定真偽及 價值、紀錄物品瑕疵或特徵。嗣於同年5月6日兩造簽立系爭 合約並標定底價,因伊對於系爭作品之真偽有疑義認不宜拍 賣,故未標定底價,於系爭合約記載「暫不拍」,張文齊已 於當日取回系爭作品。伊保管系爭作品並無過失。又系爭作 品市價僅有6萬元至8萬元之價值。張文齊之請求為無理由等 語置辯。
三、原審為張文齊一部敗訴、一部勝訴之判決,即判命新象公司 應將系爭作品返還張文齊;如不能返還時,新象公司應給付 張文齊47萬6,000元,及自108年1月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 5%計算之利息,且就上開張文齊勝訴部分,為供擔保准、免 假執行之宣告,並駁回張文齊其餘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新 象公司不服,提起上訴,於本院上訴聲明:㈠原判決不利於 新象公司部分廢棄。㈡上開廢棄部分,張文齊在第一審之訴 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張文齊於本院答辯聲明:上訴駁回 ,並就原審判決駁回其對新象公司其餘請求部分提起附帶上 訴,附帶上訴聲明:㈠原判決關於駁回張文齊後開第2項之訴 部分廢棄。㈡上開廢棄部分,如不能返還系爭作品時,新象 公司應再給付張文齊132萬4,000元,及自108年1月3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新象公司對附帶上訴之答辯 聲明:附帶上訴駁回。
四、兩造不爭執事項(見本院卷第157、158頁):(一)被上訴人於104年4月30日將其所有含系爭作品董陽孜「古 柏行」書法四條屏在內之收藏品,合計32件,委託上訴人於 系爭拍賣會拍賣。
(二)被上訴人與上訴人於104年5月6日簽立系爭合約,填載拍品 尺寸,並標定底價,關於系爭作品記載「暫不拍」,未標定 底價,且系爭作品並未入上訴人系爭拍賣會圖錄。  五、張文齊主張伊委託新象公司於系爭拍賣會拍賣系爭作品,系 爭拍賣會已結束,系爭合約應已終止,新象公司卻未返還系 爭作品,爰依民法第767條第1項前段規定請求新象公司返還 系爭作品,如不能返還系爭作品時,則依民法第544條、第2



15條規定主張金錢賠償之補充請求,求為命新象公司以金錢 賠償伊系爭作品價值180萬元等情,則為新象公司所否認, 並以前情置辯。茲查:
(一)關於張文齊是否已於104年5月6日取回系爭作品:  張文齊主張伊於104年4月30日委託新象公司於系爭拍賣會拍 賣系爭作品,將系爭作品交予新象公司,新象公司卻未於系 爭拍賣會結束後將系爭作品返還伊等語。新象公司不爭執張 文齊於104年4月30日將其所有包含系爭作品在內之收藏品共 32件委託新象公司於系爭拍賣會拍賣,新象公司確有向張文 齊收件,兩造並於同年5月6日簽訂系爭合約等情(見本院卷 第157、158頁),惟抗辯張文齊已於同年5月6日取回系爭作 品云云。茲查:
 1.證人即自104年1月起至106年2月間任職新象公司負責拍賣業 務之總監及顧問蔡惠媛證稱:新象公司收受拍品之作業流程 為新象公司向收藏家收件,收件時會先填寫收件單,交予拍 賣顧問確定是否上拍,不上拍者即返還收藏家,並請收藏家 在退件單上簽收;確定上拍者,新象公司與收藏家簽訂合約 ,拍賣價格與收藏家協議,並在拍賣會拍賣,拍賣完後與收 藏家結帳,並將未拍出之藏品退還收藏家等語(見原審第20 6頁);其於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06年度偵字第5866號(即 張文齊被訴誣告,下稱第5866號)案件偵查時證稱:新象公 司收受拍賣品之流程是我們知道收藏家有藝術品想拍賣時, 就會進行聯繫工作約見,會先檢視收藏品,若當下無法決定 則取回辦公室,請顧問鑑定,鑑定後若不適合拍賣,則退回 ;已收件部分,會邀收藏家到辦公室簽訂正式合約書及取回 不適合拍賣品;已簽訂合約部分,會根據所收進來之拍賣品 ,量其尺寸及狀況以核定價格,寫在合約書中,合約書1式2 份,雙方各執1份,簽完約後則將拍賣品放在庫房,拍賣品 若不適合拍賣,會寫簽退單給收藏家取回,若延後至次季拍 賣,也會留置在庫房等語(見第5866號卷第117頁)。足見 收藏家將其收藏品委由新象公司拍賣,新象公司收件時會開 立收件單,經新象公司鑑定、議定拍賣底價後簽訂合約書並 在拍賣會拍賣;如認不適合拍賣時,會開立退件單退還委託 之收藏家。
 2.證人蔡惠媛於原審證稱:伊有負責處理與張文齊間拍賣業務 ,張文齊將其收藏品拿達到新象辦公室給新象公司拍賣,當 時有先填寫收件單,作品委託拍賣合約書(指原審卷第19頁 )性質是收件單,流程與一般拍賣業務流程相同;張文齊有 收藏品經公司顧問看過後不收件者,由張文齊取回並於退件 單(即簽退單)簽名等語(見原審卷第206至207頁);於第



5866號案件偵查時證稱:到收藏家處取件時會開作品委託拍 賣合約書,把所有收回之藝術品均寫在表格上,收藏品經鑑 定後,再次簽訂正式合約,本件則係簽在同一份合約書上等 語(見第5866號卷第116頁背面),並有系爭合約及簽退單 可稽(見原審卷第27、124至128頁)。足見張文齊於104年4 月30日將包含系爭作品共32件收藏品交付新象公司,新象公 司處理張文齊委託拍賣之收藏品包含系爭作品,與向來之處 理流程一致,即新象公司於張文齊交與收藏品時簽立收件單 ,新象公司如認有不予拍賣者,即會退還張文齊,並開立退 件單由張文齊簽名確認。此觀張文齊於同年5月15日取回其 中8件收藏品,新象公司出具記載收藏品之作者、名稱、尺 寸、出庫日期之簽退單,經張文齊及新象公司經辦人簽名確 認等情,有簽退單可參(見原審卷第27頁),亦可證之。惟 證人蔡惠媛證稱:在庫房找不到系爭作品,也沒有其退件單 ,張文齊曾傳送希望返還系爭作品之訊息,伊回覆請庫房同 事在庫房尋找系爭作品,也回覆庫房內找不到系爭作品等語 (見原審卷第208、209頁)。兩造復均不爭執系爭作品有收 件單,並無退件單乙情(見本院卷第159頁)。足見系爭作 品經新象公司收件後,新象公司嗣未就系爭作品開立簽退單 供張文齊簽名確認。又觀諸張文齊與證人蔡惠媛間LINE通訊 軟體紀錄記載:「(張文齊董陽孜(誤為致)的字有拿來 嗎...字畫拿出來沒有要過去拿了...(蔡惠媛)還在找。找 到送去給你。(張文齊)有框的四張。啊董陽孜(誤為致) 。(蔡惠媛)知道。我知。(張文齊)有找到董陽孜的字嗎 。不要太久也。那以後公司信用就打折了。結果找到沒有.. .有再找字畫嗎。怎麼都沒有回。(蔡惠媛)有在找。(張 文齊)有找到嗎。如果沒有是不是要怎麼解決。別的公司要 收件,時間就是金錢。(蔡惠媛)我跟許先生商量。(張文 齊)現在董陽孜正紅價格非常高...信用第一在這行還要混 下去,傳出去名譽掃地...(蔡惠媛)知道的。也要麻煩你 不要再對別人提此事了謝謝。我們一定會處理的。...也許 我們會報案處理。調監視器看」等語(見本院卷第217至247 頁)。可見張文齊多次催告返還系爭作品蔡惠媛僅一再回 覆尚在找尋系爭作品,始終未曾表示系爭作品已經張文齊取 回。新象公司自張文齊收取系爭作品後既已開立收件單,嗣 未依其通常處理流程,開立系爭作品之退件單供張文齊簽名 確認,自難認新象公司已將系爭作品返還予張文齊。 3.新象公司雖抗辯係伊已於104年5月6日將系爭作品返還張文 齊,係因系爭合約之系爭作品欄位註記「暫不拍」,故無該 作品之退件單云云,並援引證人蔡惠媛證稱:「(上訴人共



同訴訟代理人問:證人證稱董陽孜作品無退件單,是否是因 為契約內記載暫不拍的緣故?)應該有這個可能性」等語為 據(見原審卷第209頁)。查新象公司於系爭合約之系爭作 品欄位註記「暫不拍」,且系爭作品並未列入系爭拍賣會圖 錄等情,雖為兩造所不爭執,並有系爭拍賣會圖錄可參(見 原審卷第130至160頁)。惟據證人蔡惠媛於第5866號案件偵 查時證述:於系爭作品旁寫暫不拍,係因該作品為隸書(按 應為楷書),但董陽孜作品大部分都是草書,所以對此有質 疑而寫暫不拍,然後作法會有幾種,第一,可能會留在辦公 室過幾天退回去,或是再作鑑定,若可拍則留下來,若不拍 則退回去;新象公司會根據下季要拍賣作品本身做一份拍品 明細表,因張文齊有詢問伊董陽孜字畫在那裡,伊有將上開 拍品明細總表傳給張文齊等語(見第5866號卷第116至117頁 )。佐以張文齊與證人蔡惠媛間LINE通訊軟體紀錄,蔡惠媛 曾傳送記載系爭作品標註底價20萬元,備註欄則記載「留至 秋拍」之拍品明細總表予張文齊(見原審卷第249頁)。可 見新象公司收受張文齊系爭作品後,已對於系爭作品鑑定後 計畫於秋季拍賣並已訂拍賣底價。則張文齊主張系爭作品記 載「暫不拍」係延到104年度秋季拍賣會等情,已非全然無 據。又證人蔡惠媛於原審證稱:暫不拍就是不上拍,不上拍 者還予收藏家,並請收藏家在退件單上簽收;如暫不上拍, 一般流程即返還予收藏家,如就系爭作品,當時被上訴人拿 來收藏品超過50件,伊無法記憶等語(見原審卷第206至208 頁)。新象公司處理張文齊委託拍賣之收藏品包含系爭作品 ,與向來之處理流程一致,即新象公司於張文齊交與收藏品 時簽立收件單,新象公司如認暫不予拍賣,亦會退還張文齊 ,開立退件單由張文齊簽名確認,已如前述。自難僅憑系爭 合約關於系爭作品記載「暫不拍」及證人蔡惠媛前開推測之 詞即認新象公司已將系爭作品退還予張文齊。新象公司前開 抗辯,自不足採。
(二)關於張文齊依民法第767條第1項前段、民法第544條、第215 條規定,請求新象公司返還系爭作品,如不能返還時,請求 新象公司給付180萬元部分:
 1.按所有人對於無權占有或侵奪其所有物者,得請求返還之, 民法第767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次按受任人因處理委任事 務有過失,或因逾越權限之行為所生之損害,對於委任人應 負賠償之責,民法第544條定有明文。又按原告訴請被告為 金錢以外一定特定物之給付,同時主張被告如不能為給付時 ,應給付金錢為補充請求者,此種特定物之代償請求,其主 位請求與補充請求兩者間有附隨關係,乃訴之客觀合併中有



牽連關係之單純合併(最高法院98年度台上字第371號、94 年度台上字第2041號判決意旨參照)。
 2.兩造均不爭執系爭作品張文齊所有(兩造不爭執事項㈠) 。又張文齊於104年4月30日將系爭作品交予新象公司後,並 未於同年5月6日取回系爭作品,既經本院認定於前,自應認 新象公司仍占有系爭作品張文齊委託新象公司於系爭拍賣 會拍賣系爭作品,系爭拍賣會及104年度秋季拍賣會既已結 束,新象公司自無繼續占有系爭作品之權源,則張文齊依民 法第767條第1項前段規定請求新象公司返還系爭作品,自屬 有據。
 3.又張文齊請求新象公司返還之系爭作品,屬不可替代之特定 物。張文齊將系爭作品交與新象公司為拍賣後,新象公司迄 今拒絕返還系爭作品,且證人蔡惠媛證稱在上訴人庫房找不 到系爭作品等語,系爭作品為動產,僅需移轉占有即無從追 查下落,堪認系爭作品確有無法取回之風險,張文齊預慮將 來返還不能,主張委託新象公司拍賣系爭作品,新象公司未 盡保管義務致系爭作品迄未能尋獲,顯有過失,應依民法第 544條規定對張文齊負損害賠償之責。又負損害賠償責任者 ,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外,應回復他方損害發生 前之原狀;不能回復原狀或回復顯有重大困難者,應以金錢 賠償其損害,民法第213條第1項、第215條定有明文。張文 齊除主張所有物返還請求權,請求新象公司返還系爭作品外 ,同時依民法第544條、第215條規定主張金錢賠償之補充請 求,求為命如新象公司不能返還系爭作品時,即應以金錢賠 償其損害,核屬有牽連關係之補充請求,依上開說明,自應 准許。
 4.至張文齊得補充請求之金錢賠償金額:
 ⑴經原審委請財團法人台灣公證鑑定中心(下稱公證鑑定中心 )鑑定系爭作品之市場價值,鑑定結果為47萬6,000元,有 公證鑑定中心109年9月21日鑑定研究報告書(下稱甲鑑定報 告,外放未附於原審卷內)可參。甲鑑定報告係以系爭作品 之圖說影本,參考董陽孜之經歷、歷屆展覽介紹,就公證鑑 定中心所蒐集查訪之董陽孜書法作品之市場拍賣資料,換算 平均每公尺之單價,經比較分析後認類似而不予調整,再乘 以系爭作品之尺寸,扣除和平均值差距過大之案例數值,求 取平均值,推估系爭作品之市場價格為47萬6,000元。惟甲 鑑定報告所列作為比較案例之董陽孜作品創作年代皆在75 年(即西元1986年)後,與系爭作品董陽孜於「丁未」年 (即56年)所創作作品間隔相當時間,字體亦有不同,而 相同藝術家之不同年代、技法之作品,其價值仍有不同,公



證鑑定中心僅憑董陽孜75年字體不同之作品之平均價格估算 系爭作品之價值,略嫌不足。
 ⑵本院另請中華民國全球中華文化產業發展協會(下稱產發協 會)鑑定系爭作品之市場價值,該協會以:經與作者本人查 證,系爭作品為其早年學生時期習作,為真品無誤;學生習 作為書法養成的過程,與董陽孜是廣為人熟知於創作中融入 西洋構圖理論,兼具現代平面傳統書法美學的成熟期作品, 在風格大為迥異,名家成名前習作在市場上價格因此偏低 ;系爭作品曾於103年富德國際拍賣公司秋季拍賣中流標, 另一件相似作品於106年春季拍賣會中亦是流拍,依一般藝 術市場通則而言,藝術品經流拍後會嚴重影響該藝術家其市 場接受度,並直接反應於價格上;最近該藝術家羅芙奧拍 賣公司110年春拍其經典作品預估價為7至14萬,經鑑定委員 會合議,系爭作品價格為6元至8萬元為宜,有產發協會110 年5月21日函(下稱乙鑑定報告,見本院卷第257至265頁) 可稽,已明確表示係向作者董陽孜本人查證,系爭作品為其 早年學生時期習作。惟產發協會嗣又稱:係承新象公司告知 ,系爭作品董陽孜早年學生時期作品等語,有產發協會11 0年9月9日函可參(見本院卷第325頁),而觀諸董陽孜之藝 術家年表,其於56年間已大學畢業於北一女中任教,其後至 美國麻薩諸塞州大學就讀碩士班係主修油畫(見本院卷第29 5頁),亦難逕認系爭作品僅係習作,則該協會憑以作成判 斷之基礎已有可議,乙鑑定報告亦非可逕信。
 ⑶惟兩造均稱不再聲請鑑定,請本院依卷內資料為判斷(見本 院卷第332頁)。本院斟酌董陽孜為知名書法藝術家,早期 偏重顏真卿楷書及魏碑創作,近年偏向王羲之和懷素,創作 中融入西洋構圖理論,兼具現代平面設計與傳統書法之美學 ,擅長巨幅草書創作,以書法線條作為重要創作元素,曾在 國內外舉辦數十次大展,備受肯定,其75年後作品在拍賣市 場有多筆成交,成交價格有數十萬元至數百萬元,「處其實 」、「君子素其位而行」於羅芙奧110年春季拍賣會成交價 分別為66萬元、38萬4,000元(見本院卷第311、313頁); 系爭作品為紙本鏡框(每一條屏各裝1個鏡框,共4個鏡框) ,每幅尺寸為75×27公分,為董陽孜於56年作品古柏行則 為詩聖杜甫流傳千古之名作,系爭作品前曾於103年由訴外 人富德國際拍賣股份有限公司秋季拍賣會中拍賣,底價為人 民幣6萬元,拍賣結果為流標,另有其他書法作品,底價為 人民幣7,000元亦流標(見本卷院第257至263頁),另參酌 董陽孜網站作品圖片、董陽孜「行墨」中台北市立美術館館 長林平之序、藝術家年表、作品、報導、中央研究院院士石



守謙所寫「點與線的進擊董陽孜藝術創作當代觀看」等資 料(見本院卷第51至143、183至187、209、211、225至253 、295、297頁),認系爭作品之市價應以30萬元為適當。從 而,如新象公司不能返還系爭作品時,新象公司應賠償張文 齊30萬元。
六、綜上,張文齊依民法第767條第1項前段規定請求新象公司返 還系爭作品,如返還不能時,依民法第544條、第215條規定 請求新象公司賠償系爭作品之市價3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 送達翌日即108年1月3日(送達證書見原審卷第43頁)起至 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逾此 部分之請求,為無理由,不應准許。從而原審就超過上開應 准許部分,為新象公司敗訴之判決,自有未洽,上訴意旨指 摘原判決此部分不當,求予廢棄改判,為有理由,爰由本院 廢棄改判如主文第二項所示。至於上開應准許部分,原審為 新象公司敗訴之判決,並無不合。新象公司仍執陳詞,指摘 原判決此部分不當,求予廢棄改判,為無理由,應駁回其上 訴。至於其餘不應准許部分,原審判決張文齊敗訴(即請求 新象公司如不能返還系爭作品時,應給付超逾30萬元本息部 分),核無違誤,張文齊就此部分提起附帶上訴,指摘原判 決此部分不當,求予廢棄改判,為無理由,應駁回其附帶上 訴。
七、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之攻擊或防禦方法及所用之證 據,經本院斟酌後,認為均不足以影響本判決之結果,爰不 逐一論列,附此敘明。
八、據上論結,本件新象公司之上訴為一部有理由、一部無理由 ;張文齊附帶上訴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50條、第4 49條第1項、第78條、第79條,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9  日 民事第十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陳慧萍
法 官 陳杰正
法 官 沈佳宜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9  日
書記官 陳禹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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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富德國際拍賣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新象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