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重上字第618號上 訴 人 賴瓊瑛 賴昭維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臺北市政府間塗銷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9年5月29日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度重訴字第349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上訴人應於收到本裁定正本送達後三日內,補正民國一○九年六月二十四日上訴狀之簽名或蓋章,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 理 由一、按事人或代理人應於書狀內簽名或蓋章。其以指印代簽名者 ,應由他人代書姓名,記明其事由並簽名。又上訴不合法者 ,第二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 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117條、第444條第1項 分別定有明文。二、經查,上訴人於民國109年6月24日對於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 8年度重訴字第349號判決提起上訴,有民事上訴狀在卷可稽 (本院卷一第35至39頁)。然本件上訴狀所列具狀人除林健 富、賴主榮、賴鴻興、何靜茹、何正來、林慶宏、林玉盈、 楊榮山、賴俊延、賴錦農、賴鴻璋、曹馨恬、陳福隆、謝素 珍、何士郎、楊藍阿月、賴瓊珠、林麗娟、林敬修、何東村 、何逸群、簡長安、沈柏宇、顏桐麟、孔歆妤、楊佩伶、林 芳米、郭慶隆、林慶堂、徐麗美、林允中、游英華、江仲文 、郭世弘、何耀華、賴榮木、潘進福、藍志隆、賴建夏、賴 淑芬、何朝龍、郭志祥、賴建智、葉培錚、賴守弘、賴建成 、林淑華、郭嘉宜、詹坤佑、賴嘉源、賴俊佑、蔡美華、賴 映誌、李玲芬、洪至慶、賴主民、朱正發、蔡素雲、賴秀貞 、賴永慶、李愛華、何美麗、賴文來、劉奕君、賴仕堂、何 榮燦、何財寶、賴淑萍、賴婷媛、賴鐵雄、林宗鍾、林清政 、陳瓊萍、陳瓊姿、陳瓊薇、郭松雄、辛維哲、陳勝雄、葉 淑萍、何柏寬以外,其餘列名之上訴人未於該上訴狀簽名或 蓋章(本院卷一第37至39頁、卷四第25至27頁),揆諸前開 說明,其所提書狀之要件即有欠缺,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 定正本之日起3日內補正,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上訴。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6 日 民事第二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翁昭蓉 法 官 羅惠雯 法 官 林哲賢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7 日 書記官 陳盈真
回報此頁面錯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