塗銷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重上字,109年度,618號
TPHV,109,重上,618,2021102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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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重上字第618號
上 訴 人 林建宏
余秀英
賴岱瑋
徐吉一
郭敬賢
郭敬祥
何志賢
詹文欽
吳美儀
何秉晃
楊元勝
林敬賢
何宛芸
賴振豐
賴柏榮
賴麗君
賴怡伶
詹淑燕
范姜栩琪
何榮灶
李秉
郭瑞樺
曾耀磊
林志忠
賴雅雅
賴育文
楊淑美
賴志峰
林曉青
賴明
魏義友
林聰傑
賴怡
顏世輝
劉美珠
楊昆
何勝男
楊世熙
楊世安
顏俊
賴進
范姜瑞雲
鄭又瑜
郭敬慈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臺北市政府間塗銷不動產所有權登記等
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9年5月29日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度重
訴字第349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關於上訴人上訴部分,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事人或代理人應於書狀內簽名或蓋章。其以指印代簽名者 ,應由他人代書姓名,記明其事由並簽名。又上訴不合法者 ,第二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 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117條、第444條第1項 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上訴人於民國(下同)109年6月24日對於臺灣士林地 方法院108年度重訴字第349號判決提起上訴,有民事上訴狀 在卷可稽(本院卷一第35至39頁)。然本件上訴狀所列具狀 人除林健富、賴主榮、賴鴻興、何靜茹、何正來、林慶宏、 林玉盈、楊榮山、賴俊延、賴錦農賴鴻璋曹馨恬陳福 隆、謝素珍、何士郎、楊藍阿月、賴瓊珠、林麗娟林敬修何東村、何逸群、簡長安沈柏宇、顏桐麟、孔歆妤、楊 佩伶、林芳米郭慶隆林慶堂、徐麗美、林允中游英華 、江仲文、郭世弘、何耀華賴榮木潘進福、藍志隆、賴 建夏、賴淑芬、何朝龍、郭志祥賴建智、葉培錚、賴守弘 、賴建成林淑華郭嘉宜詹坤佑賴嘉源、賴俊佑、蔡 美華、賴映誌、李玲芬、洪至慶賴主民朱正發蔡素雲賴秀貞賴永慶李愛華何美麗、賴文來、劉奕君、賴 仕堂、何榮燦、何財寶賴淑萍賴婷媛賴鐵雄林宗鍾林清政、陳瓊萍、陳瓊姿陳瓊薇郭松雄、辛維哲、陳 勝雄、葉淑萍、何柏寬以外,其餘列名之上訴人未於該上訴 狀簽名或蓋章(本院卷一第37至39頁、卷四第25至27頁), 經本院於110年9月24日以裁定限其於收受裁定後3日內補正 ,該裁定已分別於110年10月14日、15日、17日、18日送達 上訴人(本院卷第363、367至371、375至377、407至409、41 5至417、425、431、437、443至445、451至457、461至465 、473、475至485、491至493、497至501、505、509至511、



517至521、525至531、535、539、543頁),惟上訴人屆期仍 未補正,,揆諸前開說明,本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三、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6  日 民事第二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翁昭蓉
法 官 羅惠雯
法 官 林哲賢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7  日
              書記官 陳盈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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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