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上字第350號
109年度訴字第42號
主參加原告 許俊美
訴訟代理人 陳文正律師
蕭宇廷律師
上 訴人 即
主參加被告 劉景齡
訴訟代理人 楊譜諺律師
上 訴人 即
主參加被告 連江美
訴訟代理人 陳金漢律師
被上訴人即
主參加被告 祭祀公業法人桃園縣周勝福
法定代理人 周武雄
訴訟代理人 林禮模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被上訴人即主參加被告祭祀公
業法人桃園縣周勝福聲請撤銷停止訴訟之裁定,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民國一百零九年十二月七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 由
一、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法院得依聲請撤銷之,民事訴訟法第 186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於民國109年12月7日裁定於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 度重訴字第540號塗銷地上權登記事件民事訴訟判決確定前 ,停止訴訟程序。茲上開民事事件已於110年8月31日經最高 法院以110年度台上字第2551號裁定駁回上訴確定,有該民 事裁判、確定證明書在卷可憑(見本院108年度上字第350號 ㈡卷第19至42頁)。本件停止終竣之事由已發生,爰准被上 訴人即主參加被告祭祀公業法人桃園縣周勝福之聲請,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5 日 民事第十八庭
審判長法 官 黃明發
法 官 周美雲
法 官 林政佑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5 日
書記官 紀昭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