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建上字第27號上訴人即附帶被上訴人 健鑫環境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子卿 訴訟代理人 劉妍孝律師 薛西全律師複 代理 人 王俊凱律師 被上訴人即 附帶上訴人 喜來登環保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郭美鳳 訴訟代理人 馬惠美律師 陳羿妏律師 徐亦安律師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0年11月17日上午10時在本院第十法庭另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6 日 工程法庭 審判長法 官 陳秀貞 法 官 毛彥程 法 官 蔡世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6 日 書記官 何敏華
回報此頁面錯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