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上易字,109年度,426號
TPHV,109,上易,426,202110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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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上易字第426號
被上訴人 何玉蘭(即陳成峯承受訴訟人)

陳孜語(即陳成峯承受訴訟人)

上 訴 人 曾海洲
兼上一人
訴訟代理人 曾海進

上 訴 人 陳金塗
訴訟代理人 陳文鐘
陳文林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應命承受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由何玉蘭陳孜語為被上訴人陳成峯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 由
一、按當事人死亡者,訴訟程序在有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或其他 依法令應續行訴訟之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承受訴訟 人,於得為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他造當事人,亦得 聲明承受訴訟;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權 ,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民事訴訟法第168條、第175條、第 178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上訴人陳成峯於民國109年2月5日死亡,其法定繼承 人有其配偶何玉蘭及直系血親卑親屬陳孜語,其等均無陳報 抛棄繼承之情事,有陳成峯何玉蘭陳孜語之戶籍謄本及 本院民事類跨院資料查詢結果可據(見本院卷二第397、398 、400、401至413頁)。茲因何玉蘭陳孜語未具狀聲明承 受,爰依上開規定,由本院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等承受訴訟, 並續行本件訴訟。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78條,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13  日         民事第十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陳慧萍
法 官 戴嘉慧
法 官 陳杰正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14  日



              書記官 林雅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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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