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工程違約金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上字,109年度,1180號
TPHV,109,上,1180,202110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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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上字第1180號
上 訴 人 賴建維
訴訟代理人 方文献律師
複代理人 許淑媛
被上訴人 馮志德
訴訟代理人 趙君宜律師
吳東霖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程違約金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
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0年11月4日下午3時30分在本
院第三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4 日
民事第二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張靜女
法 官 葉珊谷
法 官 范明達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4 日
書記官 余姿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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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