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重上字,108年度,364號
TPHV,108,重上,364,2021101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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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上字第364號
上 訴 人 陳彩虹(即陳黃英子之承受訴訟人)

兼法定代理人 陳二郎(即陳黃英子之承受訴訟人)

上 訴 人 陳建益(即陳黃英子之承受訴訟人)

陳建豐(即陳黃英子之承受訴訟人)

陳建興(即陳黃英子之承受訴訟人)

上列5人共同
訴 訟代理 人 徐秀鳳律師
上 訴 人 鐘弘洲


黃翠華
上列2人共同
訴 訟代理 人 吳麒律師
上 訴 人 孟顏暖(即孟愛臣之承受訴訟人及承當訴訟人)

訴 訟代理 人 孟彥
孟昭
上 訴 人 郭寶玉
郭金

兼上列2人共同
訴 訟代理 人 郭盛唐


上 訴 人 唐妙英
唐嘉祥(兼林清河之承當訴訟人)


王忠義

張榮財
薛向榮


林穗美

兼上列6人共同
訴 訟代理 人 陳承霖
上 訴 人 謝碧珍(兼林清河之承當訴訟人)

訴 訟代理 人 賴建志
趙建勳
上 訴 人 施家棟
陳榮吉
朱瓊娥


被 上 訴 人 許麗偵(即劉怡君之承當訴訟人)

訴 訟代理 人 葉建浩律師
受 告 知 人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法 定代理 人 陳鳳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0年8月24
日所為判決,其原本及正本均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主文第四項及第五項所引之方案、方案關於補償金額之記載,更正為如附表所示。又事實及理由欄㈤第25行所載方案、㈥第19行所載方案、第15行、第17行所載方案、方案關於補償金額之記載,均更正為如附表所示,第項關於「本件上訴雖為一部有理由、一部無理由」、第項關於「第449條第1項」之記載,應依序更正為「本件上訴雖為有理由」、「第450條」。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 文。
二、本院於民國110年8月24日所為108年度重上字第364號判決( 下稱原判決)附件方案、關於金錢補償之金額有如本裁定 附表所示計算上之顯然錯誤,故原判決主文第四、五項、事 實及理由欄㈤第25行、㈥第19行及第15行、第17行關於引 用上開方案、金錢補償之金額,均應依本裁定附表所示計 算方法,予以更正。又本件上訴為有理由,原判決之事實及



理由欄關於「本件上訴雖為一部有理由、一部無理由」及 關於「第449條第1項」之記載為顯然錯誤,應依序更正為「 本件上訴雖為有理由」及「第450條」。
三、爰由本院依職權及依上訴人陳彩虹陳二郎陳建益、陳建 豐、陳建興、孟顏暖之聲請,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18  日 民事第二十五庭
審判長法 官 謝碧莉
法 官 楊惠如
法 官 林晏如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18  日
             書記官 簡維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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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