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0年度附民上字第26號
上 訴 人 陳福元
陳福壽
陳福同
陳福生
陳俊廷
陳姚杉
陳星豪
被 上訴人 廖承堅
上列當事人間因竊佔附帶民事訴訟案件,上訴人不服臺灣臺北地
方法院中華民國110年3月8日第一審附帶民訴判決(109年度附民
字第622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一、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 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二、本件被上訴人廖承堅被訴竊佔案,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 年度易字第859號諭知無罪,檢察官不服原判決提起上訴後 ,業經本院110年度上易字第929號判決上訴駁回在案。則依 照首開規定,關於上訴人所提起之附帶民事訴訟,原審駁回 上訴人在第一審之訴及其假執行之聲請,經核並無不合。上 訴人上訴猶執陳詞指摘原判決不當,求為判決如訴之聲明, 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90條前段、第368條,判決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6 日 刑事第十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洪于智
法 官 黃惠敏
法 官 黃玉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
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 傅國軒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