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聲再字,110年度,458號
TPHM,110,聲再,458,202110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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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聲再字第458號
再審聲請人
即受判決人 范姜良



上列再審聲請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對於本院109年
度上更一字第83號,中華民國109年9月23日第二審確定判決(原
審案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985號;起訴案號:臺
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06年度偵字第23575號),聲請再審,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再審之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聲請再審,應以再審書狀敘述理由,附具原判決之繕本及 證據,提出於管轄法院為之。但經釋明無法提出原判決之繕 本,而有正當理由者,亦得同時請求法院調取之;法院認為 聲請再審之程序違背規定者,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不合法 律上之程式可以補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 429條及第433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再審聲請人即受判決人范姜良不服本院109年度上更 一字第83號第二審確定判決,於民國110年9月7日提出申( 按:應為聲)請再審狀聲請再審。惟再審聲請人前開所提未 附具原判決之繕本,未表明再審之具體理由,亦未敘明其所 附具之證據與再審事由之關連性,本院因而於110年9月11日 以110年度聲再字第458號裁定命再審聲請人應於該裁定送達 後5日內補正,該裁定業於110年9月27日送達再審聲請人所 在之法務部○○○○○○○,由其本人收受,有送達證書在卷可參 (見本院卷第69頁)。再審聲請人收受上開裁定後,雖有提 出刑事補正狀及刑事聲請再審補正狀,然觀其所提出之書狀 內容,並未說明聲請再審之具體理由、證據資料,亦未補正 或具體敘明有何刑事訴訟法第420條、第421條所列舉之再審 原因及具體事實,或足資判斷原確定判決對於事實認定有何 錯誤、再審事由存在之證據。揆諸上開規定,再審聲請人聲 請再審之程序違背規定,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應予駁回。若 再審聲請人確有得聲請再審之理由,且補足應檢附之證據後 ,仍得再行提出聲請,附此敘明。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33條前段,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2  日



      刑事第二十三庭審判長法 官 許永煌 法 官 雷淑雯
法 官 吳定亞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郭侑靜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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