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聲字第4173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楊平海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
保護管束(110年度執聲付字第154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楊平海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楊平海前因案經本院處刑確定,經送 上開監獄執行中,因其業經法務部核准假釋,爰聲請於其假 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爰依刑事訴 訟法第48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9 日 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張江澤
法 官 郭惠玲
法 官 梁志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林明慧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