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聲字,110年度,4173號
TPHM,110,聲,4173,202110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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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聲字第4173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楊平海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
保護管束(110年度執聲付字第154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楊平海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楊平海前因案經本院處刑確定,經送 上開監獄執行中,因其業經法務部核准假釋,爰聲請於其假 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爰依刑事訴 訟法第48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9  日 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張江澤
法 官 郭惠玲
法 官 梁志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林明慧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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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