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聲字,110年度,4150號
TPHM,110,聲,4150,202110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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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聲字第4150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張石成



上列受刑人因貪污治罪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
0年度執聲付字第152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張石成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張石成因貪污治罪條例等案件,先後 經判決確定,在監獄執行中,於民國110年10月27日核准假 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二、按刑法第93條第2項之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 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前段 定有明文。
三、經查:
 ㈠受刑人前因貪污治罪條例等案件,經臺灣宜蘭地方法院以106 年度原訴字第1號判決處有期徒刑3年,經提起上訴,由本院 以107年度原上訴字第128號、最高法院以108年度台上字第3 345號駁回上訴確定等情,有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刑案資 料查註紀錄表附卷可稽。
㈡又受刑人於109年5月26日入監服刑,於110年10月27日經法務 11部矯正署以法矯署教字第11001753960號函核准假釋等情 ,亦有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法務部矯正署110年10月27日 法矯署教字第11001753961號函及函附法務部○○○○○○○○○假釋 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在卷足憑。茲聲請人聲請於受刑人 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本院審核後,認其聲請為正當,應予准 許。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9  日 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張江澤
法 官 章曉文
法 官 郭惠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湯郁琪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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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