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聲字第4106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郭品德
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
(110年度執聲付字第148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郭品德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郭品德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 先後經判決確定,在監獄執行中,於民國110年10月27日核 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在假釋中付保護管 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二、按刑法第93條第2項之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 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前段 定有明文。
三、經查:
㈠受刑人前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⑴ 以100年度審訴字第159號判決處有期徒刑7月、5月,再經本 院以100年度上訴字第1659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⑵以100年 度審訴字第589號、100年度審易字第2441號判決處有期徒刑 8月、6月、6月確定,⑶以100年度審簡字第1521號判決處有 期徒刑6月確定,⑷以101年度訴字第75號判決處有期徒刑7年 5月(5罪)、7年6月、7年4月(6罪),在經本院以102年度 上訴字第1128號、最高法院以103年度台上字第3387號判決 駁回上訴確定,⑸以101年度審易字第109號判決處有期徒刑9 月確定;前開⑴⑶案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以101年度聲字第462 號裁定合併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3月,⑵⑷⑸案經本院以105年 度聲字第1782號裁定合併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3年6月確定, 前開應執行刑接續執行等情,有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刑案 資料查註紀錄表附卷可稽。
㈡嗣受刑人於100年12月30日入監服刑,於110年10月27日經法 務部矯正署以法矯署教字第11001756470號函核准假釋等情 ,亦有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法務部矯正署110年10月27日 法矯署教字第11001756471號函暨附件法務部○○○○○○○假釋出 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在卷足憑。茲聲請人聲請於受刑人假 釋中付保護管束,本院審核後,認其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9 日 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張江澤
法 官 章曉文 法 官 郭惠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湯郁琪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