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聲字,110年度,4101號
TPHM,110,聲,4101,202110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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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聲字第4101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劉競嵐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付保護
管束(110年執聲付字第147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劉競嵐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受刑人劉競嵐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等案件,先後經判刑及執行,在監獄執行中,茲於民國110 年10月27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 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聲請裁定等 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10年10月27日法矯署教字第1100175 5351號函及所附法務部○○○○○○○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 冊,認受刑人經核准假釋在案,應在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 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9  日 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張江澤
法 官 梁志偉
法 官 章曉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賴又瑄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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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