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聲字第4042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賴育萱
上列受刑人因詐欺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0年度執聲
付字第145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賴育萱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賴育萱因詐欺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 ,在監獄執行中,於民國110年10月22日核准假釋在案,依 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 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刑法第93條第2項之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 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前段 定有明文。
三、經查:
㈠受刑人前因詐欺案件,經本院以107年度上訴字第3466號判決 處有期徒刑1年(7罪),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緩刑貳年確 定,後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109年度撤緩字第15號裁定撤 銷緩刑宣告確定等情,有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刑案資料查 註紀錄表附卷可稽。
㈡嗣受刑人於109年10月6日入監服刑,於110年10月22日經法務 部矯正署以法矯署教字第11001800250號函核准假釋等情, 亦有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法務部矯 正署110年10月22日法矯署教字第11001800251號函暨附件法 務部○○○○○○○○○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在卷足憑。茲 聲請人聲請於受刑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本院審核後,認其 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6 日 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張江澤
法 官 章曉文 法 官 郭惠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湯郁琪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