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聲字第4041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ELLIOTT CRYSTAL AMANDA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
管束(110年度執聲付字第145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ELLIOTT CRYSTAL AMANDA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ELLIOTT CRYSTAL AMANDA(下稱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108年度重訴字第44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年8月,再經本院以109年度上訴字第1684號判決上訴駁回而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10年10月22日核准假釋,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109年度上訴字第1684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末依保安處分執行法第74條之1第1項之規定:對於外國人保護管束者,得以驅逐出境代之,本案確定後執行保護管束時應注意之,附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8 日 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張江澤
法 官 郭惠玲
法 官 梁志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林明慧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