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聲字第4032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田子和
(現於法務部○○○○○○○○○○○執行中)
上列受刑人因詐欺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0年度執
聲付字第144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田子和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田子和(下稱受刑人)因犯詐欺等案件,經本院以108年度上訴字第3099號判決定其應執行刑有期徒刑1年10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10年10月22日核准假釋,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108年度上訴字第3099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8 日 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張江澤
法 官 郭惠玲
法 官 梁志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林明慧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