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聲字第4025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陳興揚
上列受刑人因重傷害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0年度
執聲付字第144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陳興揚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興揚(下稱受刑人)因犯重傷害等案件,經本院以109年度聲字第4745號裁定其應執行刑有期徒刑1年7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10年10月22日核准假釋,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106年度上訴字第2085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8 日 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張江澤
法 官 郭惠玲
法 官 梁志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林明慧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