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聲字,110年度,4022號
TPHM,110,聲,4022,202110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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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聲字第4022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黃金登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
管束(110年度執聲付字第143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黃金登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黃金登(下稱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以109年度聲字第3620號裁定其應執行刑有期徒刑2年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10年10月22日核准假釋,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109年度上訴字第902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8  日 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張江澤
法 官 郭惠玲
法 官 梁志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林明慧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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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