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聲字,110年度,3979號
TPHM,110,聲,3979,202110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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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聲字第3979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謝翔宇(原名謝耀樟)



(現於法務部○○○○○○○○○○○執行中)
上列受刑人因詐欺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0年度執
聲付字第142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謝翔宇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謝翔宇(原名謝耀樟)因詐欺等案件 ,先後經判刑及執行如附件,在監獄執行中,茲於民國110 年10月20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在假 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聲請裁定 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10年10月20日法矯署教字第1100175 6331號函及函附法務部○○○○○○○○○○○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 束名冊(核准假釋文號:法務部矯正署110年10月20日法矯 署教字第11001756330號),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 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1  日 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林婷立
法 官 呂煜仁
法 官 吳麗英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李文傑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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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