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聲字第3973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HUNG ERN TOH(中文名:卓鴻恩)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
束(110年執聲付字第141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HUNG ERN TOH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HUNG ERN TOH(中文名:卓鴻恩)因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案件,先後經判刑及執行如附件,在監 獄執行中,茲於民國110年10月20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 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 訟法第481條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10年10月20日法矯署教字第1100175 6451號函及所附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 。至受刑人為加拿大籍人士,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是否適 用保安處分執行法第74條之1第1項「對於外國人保護管束者 ,得以驅逐出境代之」規定,核屬檢察官執行保護管束處分 之職權,不在本院審究範圍,併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2 日 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林婷立
法 官 郭惠玲
法 官 呂煜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林廷佳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