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聲字第3884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林璽誠
上列受刑人因偽造文書罪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0
年度執聲付字第141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林璽誠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林璽誠因偽造文書罪案件,經本院以 109年度上訴字第3110號判處有期徒刑3月及110年度聲字第2 764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確定。茲經法務部於民國110 年10月7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 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 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10年10月7日法矯署教決字第110017 89971號函及所附法務部○○○○○○○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 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爰裁定如主文所示。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8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陳世宗
法 官 吳勇毅
法 官 呂寧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賴資旻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