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聲字,110年度,3814號
TPHM,110,聲,3814,202110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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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聲字第3814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徐襄瑾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檢察署110年度執聲字第1701號),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徐襄瑾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伍年。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徐襄瑾因詐欺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 定如附表(聲請書附表各編號之犯罪日期應更正如附表所示 ),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應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  執行之刑;又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  ,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  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又刑事訴訟法第370條第  2項「前項所稱刑,指宣告刑及數罪併罰所定應執行之刑」  、第3項「第1項規定,於第一審或第二審數罪併罰之判決,  一部上訴經撤銷後,另以裁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時,準用之」  之規定,已針對第二審上訴案件之定應執行之刑,明定有不  利益變更禁止原則之適用;而分屬不同案件之數罪併罰有應  更定執行刑之情形,倘一裁判宣告數罪之刑,曾經定其執行  刑,再與其他裁判宣告之刑定其執行刑時,在法理上亦應同  受此原則之拘束,亦即,另定之執行刑,其裁量所定之刑期  ,不得較重於前定之執行刑加計後裁判宣告之刑或所定執行 刑之總和。    
三、經查,受刑人因詐欺等案件,先後經判處如附表所示有期徒 刑,且均經確定在案,其中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雖經諭知 緩刑2年,惟該緩刑業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109年度撤緩字 第127號裁定撤銷緩刑宣告確定,此有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撤緩字第127號裁定及如附表各 編號所示判決書附卷可稽。茲檢察官以本院為上開案件犯罪 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後認 檢察官之聲請於法並無不合,經徵詢受刑人關於定刑之意見 (見本院卷第175頁)後,爰就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



,依刑法第51條第5款限制加重原則規定之外部性界限(即 以最長期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6月為下限,以宣告刑總和有期 徒刑54年9月為上限),並參酌⑴如附表編號1至6所示之罪, 曾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109年度聲字第3006號裁定定其應 執行刑為有期徒刑2年8月確定。⑵如附表編號7至9、16所示 之罪,曾經本院以108年度上訴字第3680號判決定其應執行 刑為有期徒刑2年2月,上訴後經最高法院以110年度台上字 第2290號判決撤銷發回附表編號16部分,其餘附表編號7至9 部分駁回上訴確定;附表編號7至9所示之罪再經本院以110 年度聲字第2208號裁定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年11月確 定。⑶如附表編號10至15所示之罪,曾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以109年度金訴字第9號判決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2年10 月確定等情【是此時裁量所定之刑期,不得較重於前定執行 刑(有期徒刑2年8月、2年2月、2年10月)總和有期徒刑8年 9月】;再考量受刑人所犯如附表各編號之罪均為三人以上 共同詐欺取財罪,其犯罪類型、行為態樣相同或類似,於合 併處罰時責任非難重複之程度較高,及受刑人犯罪情節、侵 害法益、犯罪次數、犯行間時間關連性暨整體犯罪評價、受 刑人復歸社會之可能性等總體情狀綜合判斷,定其應執行之 刑如主文所示。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  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8  日 刑事第十八庭 審判長法 官 何俏美
法 官 陳海寧
法 官 葉乃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程欣怡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9  日附表:
編 號 1 2 3 罪 名 詐欺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詐欺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詐欺 (三人以上共同詐 欺取財罪)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6月 有期徒刑6月 有期徒刑1年1月 (共2罪) 犯 罪 日 期 107.9.26 107.10.01 1. 107.10.03 2. 107.10.03 偵 查 機 關 案號 新北地檢107年度偵 字第33155號 新北地檢107年度偵 字第33040號 新北地檢108年度偵 字第32577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新北地院 新北地院 新北地院 案 號 108年度審訴字第 119號 108年度審訴字第 201號 108年度訴字第 988號 判 決 日 期 108.03.22 108.04.11 108.12.30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新北地院 新北地院 新北地院 案 號 108年度審訴字第 119號 108年度審訴字第 201號 108年度訴字第 988號 判決確定 日 期 108.04.30 108.05.14 109.04.09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 之案件 否 否 否 備 註 新北地檢108年度執緩字第438號 經新北地院109年度撤緩字第127號裁定撤銷緩刑確定 新北地檢108年度執字第8006號 新北地檢109年度執 字第5324號 編號3至5經新北地院1 08年度訴字第988號判 決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 6月 編號1至6經新北地院109年聲字第3006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 刑2年8月
4 5 6 7 詐欺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詐欺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詐欺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詐欺 (三人以上共同詐 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1年2月 (共3罪) 有期徒刑1年3月 有期徒刑6月 有期徒刑1年1月 (共4罪) 1. 107.10.03 2. 107.10.03 3. 107.10.03 107.10.03 107.09.29 1. 107.10.03 2. 107.10.04 3. 107.10.04 4. 107.10.04 新北地檢108年度 偵字第32577號 新北地檢108年度 偵字第32577號 新北地檢108年度 偵緝字第3361號 新北地檢107年度 偵字第26964號等 新北地院 新北地院 新北地院 臺灣高院 108年度訴字第 988號 108年度訴字第 988號 108年度金訴字第 141號 108年度上訴字第 3680號 108.12.30 108.12.30 109.02.24 109.01.21 新北地院 新北地院 新北地院 最高法院 108年度訴字第 988號 108年度訴字第 988號 108年度金訴字第 141號 110年度台上字第 2290號 109.04.09 109.04.09 109.03.25 110.03.11 否 否 否 否 新北地檢109年度執字第5324號 編號3至5經新北地院108年度訴字第988 號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6月 新北地檢109年度執字第5549號 新北地檢110年度執 字第1584號 附表編號7至9、16曾 經臺灣高院108年度上 訴字第3680號判決應 執行有期徒刑2年2月 ,上訴後經最高法院 110年度台上字第2290 號判決撤銷發回附表 編號16部分,其餘附 表編號7至9部分駁回 上訴確定;編號7至9 再經臺灣高院110年聲 字第2208號裁定應執 行有期徒刑1年11月 編號1至6經新北地院109年聲字第3006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 刑2年8月
8 9 10 11 詐欺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詐欺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詐欺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詐欺 (三人以上共同詐 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1年2月 (共5罪) 有期徒刑1年3月 有期徒刑1年1月 (共5罪) 有期徒刑1年2月 (共16罪) 1. 107.10.03 2. 107.10.03 3. 107.10.04 4. 107.10.04 5. 107.10.04 107.10.04 1. 107.09.18 2. 107.10.02 3. 107.10.02 4. 107.10.02 5. 107.10.02 1. 107.09.18 9. 107.10.02 2. 107.09.18 10.107.10.02 3. 107.10.02 11.107.10.02 4. 107.10.02 12.107.10.02 5. 107.10.02 13.107.10.02 6. 107.10.02 14.107.10.09 7. 107.10.02 15.107.10.09 8. 107.10.02 16.107.10.09 新北地檢107年度 偵字第26964號等 新北地檢107年度 偵字第26964號等 新北地檢108年度 偵字第2193號等 新北地檢108年度 偵字第2193號等 臺灣高院 臺灣高院 新北地院 新北地院 108年度上訴字第 3680號 108年度上訴字第 3680號 109年度金訴字第 9號 109年度金訴字第 9號 109.01.21 109.01.21 110.04.07 110.04.07 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 新北地院 新北地院 110年度台上字第 2290號 110年度台上字第 2290號 109年度金訴字第 9號 109年度金訴字第 9號 110.03.11 110.03.11 110.05.19 110.05.19 否 否 否 否 新北地檢110年度執字第1584號 附表編號7至9、16曾經臺灣高院108年 度上訴字第3680號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 2年2月,上訴後經最高法院110年度台 上字第2290號判決撤銷發回附表編號16 部分,其餘附表編號7至9部分駁回上訴 確定;編號7至9再經臺灣高院110年聲 字第2208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11 月 新北地檢110年度執字第5414號 編號10至15經新北地院109年度金訴字第 9號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10月
12 13 14 15 詐欺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詐欺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詐欺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詐欺 (三人以上共同詐 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1年3月 有期徒刑1年4月 (共4罪) 有期徒刑1年5月 有期徒刑1年6月 107.09.19 1. 107.09.17~18 2. 107.10.02 3. 107.10.08~09 4. 107.10.09 107.10.01~02 107.09.19 新北地檢108年度 偵字第2193號等 新北地檢108年度 偵字第2193號等 新北地檢108年度 偵字第2193號等 新北地檢108年度 偵字第2193號等 新北地院 新北地院 新北地院 新北地院 109年度金訴字第 9號 109年度金訴字第 9號 109年度金訴字第 9號 109年度金訴字第 9號 110.04.07 110.04.07 110.04.07 110.04.07 新北地院 新北地院 新北地院 新北地院 109年度金訴字第 9號 109年度金訴字第 9號 109年度金訴字第 9號 109年度金訴字第 9號 110.05.19 110.05.19 110.05.19 110.05.19 否 否 否 否 新北地檢110年度執字第5414號 編號10至15經新北地院109年度金訴字第9號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10月
16 詐欺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1年4月 107.09.17 新北地檢107年度 偵字第26964號等 臺灣高院 110年度上更一字 第93號 110.07.22 臺灣高院 110年度上更一字 第93號 110.08.25 否 新北地檢110年度 執字第4127號 附表編號7至9、16曾經臺灣高院108 年度上訴字第3680 號判決應執行有期 徒刑2年2月,上訴 後經最高法院110 年度台上字第2290 號判決撤銷發回附 表編號16部分,其 餘附表編號7至9部 分駁回上訴確定; 編號7至9再經臺灣 高院110年聲字第2 208號裁定應執行 有期徒刑1年11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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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