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聲字第3801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趙祖鞍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10年度執聲字第166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趙祖鞍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伍年。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趙祖鞍因犯詐欺等數罪,先後經判決 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 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二、按定應執行刑,不僅攸關國家刑罰權之行使,於受刑人之權 益亦有重大影響,除顯無必要或有急迫情形外,法院於裁定 前,允宜予受刑人以言詞、書面或其他適當方式陳述意見之 機會,程序保障更加周全(最高法院刑事大法庭110年度台 抗大字第489號裁定意旨參照)。本院已函請受刑人以書面 陳述意見,並經受刑人具狀陳述意見到院,合先敘明。三、次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又數罪併罰,有二 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同法 第50條、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再者,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 之事項,有其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並非概無拘束。依 據法律之具體規定,法院應在其範圍選擇為適當之裁判者, 為外部性界限;而法院為裁判時,應考量法律之目的,及法 律秩序之理念所在者,為內部性界限。法院為裁判時,二者 均不得有所踰越。在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定其應執行 之刑時,固屬於法院自由裁量之事項,然仍應受前揭外部性 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之拘束(參照最高法院94年度台非字第23 3號判決意旨)。又民國103 年6 月4 日修正公布,同年月6 日施行之刑事訴訟法第370 條增訂第2 項規定:「前項所稱 刑,指宣告刑及數罪併罰所定應執行之刑。」及第3 項規定 :「第一項規定,於第一審或第二審數罪併罰之判決,一部 上訴經撤銷後,另以裁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時,準用之。」已 針對第二審上訴案件之定應執行之刑,明定有不利益變更禁 止原則之適用,而分屬不同案件之數罪併罰,倘一裁判宣告 數罪之刑,曾經定其執行刑,再與其他裁判宣告之刑定其執 行刑時,在法理上亦應同受此原則之拘束,亦即另定之執行
刑,其裁量所定之刑期,不得較重於前定之執行刑加計後裁 判宣告之刑之總和(最高法院103年度第14次刑事庭會議決 議、103年度台抗字第707號、第674號裁定意旨參照)。四、經查,本件受刑人趙祖鞍因犯詐欺等數罪,先後經臺灣基隆 地方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灣宜 蘭地方法院及本院分別判處如附表編號1至10所示之刑,均 經確定在案,有各該刑事判決書、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 可佐。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其聲請於 法尚無不合,並審酌受刑人如附表各罪所示刑度之外部限制 ,兼衡受刑人所犯如附表各編號所示之加重詐欺取財(未遂 )罪,均屬侵害財產法益之罪,犯罪性質相近,且均係加入 同一詐欺集團所為之犯罪,其犯罪時間尚屬接近,各罪之獨 立性較低,酌定相當之應執行刑,即足以發揮刑罰嚇阻犯罪 之功能,及達矯治之必要程度,再衡酌受刑人陳述希望從輕 定應執行刑之意見,及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前就附表編號2至7 所處之刑,以107年度訴字第93號、第491號、第566號判決 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6月,暨考量各罪之法律目的、受刑人 違反之嚴重性及貫徹刑法量刑公平正義理念之內部限制等, 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五、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 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14 日 刑事第二十二庭審判長法 官 王美玲
法 官 汪怡君
法 官 葉韋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李逸翔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15 日
附表:受刑人趙祖鞍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號 1 2 3 罪名 三人以上共同冒用公務員名義詐欺取財罪 三人以上共同冒用公務員名義詐欺取財罪 三人以上共同冒用公務員名義詐欺取財未遂罪 宣告刑 有期徒刑1年6月 有期徒刑1年1月 有期徒刑8月 犯罪日期 106年9月30日 106年8月21日 106年9月19日 (聲請書誤植為106年10月28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107年度偵字第1741、3084、13312、3851、4350號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106年度偵字第7345、7813、8135、8412、9281、9292、107年度偵字第1993、4906、6389、2231、2750、107年度偵緝字第272、273、274號、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07年度偵字第7911號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106年度偵字第7345、7813、8135、8412、9281、9292、107年度偵字第1993、4906、6389、2231、2750、107年度偵緝字第272、273、274號、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07年度偵字第7911號 最後 事實審 法院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案號 107年度訴字第703號 107年度訴字第93號、第491號、第566號 107年度訴字第93號、第491號、第566號 判決 日期 107年12月27日 108年6月18日 108年6月18日 確定 判決 法院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案號 107年度訴字第703號 107年度訴字第93號、第491號、第566號 107年度訴字第93號、第491號、第566號 判決 確定日期 108年1月21日 108年7月15日 108年7月15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否 否 否 備註 編號2至7案前經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2年6月
編號 4 5 6 罪名 三人以上共同冒用公務員名義詐欺取財未遂罪 三人以上共同冒用公務員名義詐欺取財罪 三人以上共同冒用公務員名義詐欺取財罪 宣告刑 有期徒刑7月 有期徒刑1年1月 有期徒刑1年1月 犯罪日期 106年10月19日 106年10月26日 (聲請書誤植為106年10月24日) 106年10月27日 (聲請書誤植為106年10月26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106年度偵字第7345、7813、8135、8412、9281、9292、107年度偵字第1993、4906、6389、2231、2750、107年度偵緝字第272、273、274號、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07年度偵字第7911號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106年度偵字第7345、7813、8135、8412、9281、9292、107年度偵字第1993、4906、6389、2231、2750、107年度偵緝字第272、273、274號、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07年度偵字第7911號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106年度偵字第7345、7813、8135、8412、9281、9292、107年度偵字第1993、4906、6389、2231、2750、107年度偵緝字第272、273、274號、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07年度偵字第7911號 最後 事實審 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案號 107年度訴字第93號、第491號、第566號 107年度訴字第93號、第491號、第566號 107年度訴字第93號、第491號、第566號 判決 日期 108年6月18日 108年6月18日 108年6月18日 確定 判決 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案號 107年度訴字第93號、第491號、第566號 107年度訴字第93號、第491號、第566號 107年度訴字第93號、第491號、第566號 判決 確定日期 108年7月15日 108年7月15日 108年7月15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否 否 否 備註
編號 7 8 9 罪名 三人以上共同冒用公務員名義詐欺取財罪 三人以上共同冒用公務員名義詐欺取財罪 三人以上共同冒用政府機關及公務員名義詐欺取財罪 宣告刑 有期徒刑1年2月 有期徒刑1年5月 有期徒刑1年8月 犯罪日期 106年9月4日 106年8月29日 (聲請書誤植為106年8月25日) 106年10月17日 (聲請書誤植為106年10月17日至106年10月29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106年度偵字第7345、7813、8135、8412、9281、9292、107年度偵字第1993、4906、6389、2231、2750、107年度偵緝字第272、273、274號、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07年度偵字第7911號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07年度偵字第10820號 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107年度偵字第2225號 最後 事實審 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案號 107年度訴字第93號、第491號、第566號 107年度訴字第1421號 108年度訴字第67號 判決 日期 108年6月18日 109年8月13日 109年8月5日 確定 判決 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案號 107年度訴字第93號、第491號、第566號 107年度訴字第1421號 108年度訴字第67號 判決 確定日期 108年7月15日 109年9月15日 109年11月24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否 否 否 備註
編號 10 (以下空白) 罪名 三人以上共同冒用公務員名義詐欺取財罪 宣告刑 有期徒刑1年4月 犯罪日期 106年7月27日 (聲請書誤植為106年7月19日、106年7月21日、106年7月25日、106年9月27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07年度偵字第10567、15977、18143號 最後 事實審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案號 109年度上訴字第4201號 判決 日期 109年12月24日 確定 判決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案號 109年度上訴字第4201號 判決 確定日期 110年1月27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否 備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