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聲字,110年度,3790號
TPHM,110,聲,3790,202110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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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聲字第3790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丁聖育



(現於法務部○○○○○○○○○○○執行中)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聲請案號:110年度執聲字第165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丁聖育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玖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丁聖育(下稱受刑人)因詐欺等數罪 ,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檢察官聲請書之記載誤繕部 分,均經本院更正如本裁定之附表所載),應依刑法第53條 、第51條第5款、第50條第1項第1款、第2項規定,定其應執 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二、經查:受刑人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先後經法院分別判處如附 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有受刑人之前案紀錄表、如附 表所示各該刑事裁判可參。檢察官依受刑人之請求,將如附 表所示得易科罰金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刑,向本院聲請合併 定其應執行之刑,經核於法有據。經徵詢受刑人關於定刑之 意見(見本院卷第53頁)後,本院審酌受刑人就附表編號1 所示之施用毒品罪,為戕害自我身心健康之行為,考量對於 施用毒品犯罪之處罰,係側重在透過相當期間之徒刑,藉以 隔離毒品、戒除依賴;附表編號2所示之三人以上共同冒用 公務員名義詐欺取財未遂罪,除侵害財產法益外,尚侵害國 家法益;上開各罪之犯罪性質及侵害法益有別,各具獨立性 ,自應酌定較高之刑期,始足以發揮刑罰嚇阻犯罪之功能及 達矯治之必要程度,兼衡受刑人現年20餘歲之日後更生等總 體評價,乃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至於附表編號1所 示之罪刑,受刑人雖已執行完畢,惟此僅生檢察官於指揮執 行時之扣除問題,並非不得合併定其應執行之刑;另如附表 編號2所示確定判決所宣告之沒收部分,仍應併予執行。此 外,受刑人表示其另犯之轉讓禁藥罪能否一併定刑乙節,因 不在檢察官本件聲請範圍,本院無從併為審理,均附此敘明 。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1條第5 款、第53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12 日
刑事第二十二庭審判長法 官 王美玲
法 官 葉韋廷
法 官 陳銘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吳思葦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12 日
附表:受刑人丁聖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 號 1 2 罪 名 施用第二級毒品 三人以上共同冒用公務員名義詐欺取財未遂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2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 有期徒刑8月 犯罪日期(民國) 104年6月6日13時至14時許 105年2月17日 偵 查 機 關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 案 號 104年度毒偵字第6288號 105年度偵字第6131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案 號 105年度簡字第489號 105年度上訴字第1419號 判決日期 105年1月28日 105年10月13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案 號 105年度簡字第489號 105年度上訴字第1419號 判 決 確定日期 105年3月21日 106年1月5日 備 註 1.新北地檢署105年度執字第5115號(已易科罰金執行完畢)。 1.新北地檢署106年度執字第2343號。 2.受刑人對於本院上開判決不服上訴後,經最高法院於106年1月5日以106年度台上字第436號判決從程序上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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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