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抗字第1601號
抗 告 人 梁國斌
即 受刑人
上列抗告人即受刑人因聲請定其應執行刑案件,不服臺灣新北地
方法院中華民國110年9月11日裁定(110年度聲字第347號),提
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裁定撤銷。
梁國斌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柒年陸月。
理 由
一、原裁定意旨略以:抗告人即受刑人(下稱受刑人)梁國斌因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罪刑確定在案,受 刑人並就其所犯得易科罰金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具狀請求 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原審經核認檢察官本件聲請為正當 ,就受刑人所犯附表所示之罪,定其應執行有期徒刑9年等 語。
二、抗告意旨略以:受刑人前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 第778號判決、109年度訴字第389號判決分別判處罪刑確定 ,並經同院以109年度聲字第655號裁定、109年度訴字第389 號判決各定應執行有期徒刑5年、4年2月確定,嗣受刑人復 就上開二裁判,向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聲請本件定應執行刑, 然原審未查附表編號4至10之販賣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 犯行,均係於兩個月之期間內所犯,且在同一時間為警查獲 ,僅因案件之偵辦進度差異,致受刑人分別經起訴並審判確 定,是原審於定應執行刑時應就此情加以考量,並審酌受刑 人之責任非難重複程度,給予較輕之刑度折減,惟原審遽將 兩案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9年,自難令人甘服,爰具狀提起 抗告,請求撤銷原裁定,另為適當之裁量等語。三、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不在此限: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得 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得易服社會勞動 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 服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 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 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多
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 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53條及第51 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準此,合於數罪併罰之數罪,其中 有上述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規定之情形,須經受刑人請求 檢察官聲請,始得依刑法第51條第5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 刑。又數罪併罰中之一罪,依刑法規定得易科罰金,若因與 不得易科之他罪併合處罰結果,而不得易科罰金時,原可易 科罰金部分所處之刑,自亦無庸為易科折算標準之記載,司 法院釋字第144號解釋意旨亦可資參照。另數罪併罰之定應 執行之刑,係出於刑罰經濟與責罰相當之考量,並非予以犯 罪行為人或受刑人不當之利益,為一種特別的量刑過程,相 較於刑法第57條所定科刑時應審酌之事項係對一般犯罪行為 之裁量,定應執行刑之宣告,乃對犯罪行為人本身及所犯各 罪之總檢視,除應考量行為人所犯數罪反應出之人格特性, 並應權衡審酌行為人之責任與整體刑法目的及相關刑事政策 ,在量刑權之法律拘束性原則下,依刑法第51條第5款之規 定,採限制加重原則,以宣告各刑中之最長期為下限,各刑 合併之刑期為上限,但最長不得逾30年,資為量刑自由裁量 權之外部界限,並應受法秩序理念規範之比例原則、平等原 則、責罰相當原則、重複評價禁止原則等自由裁量權之內部 抽象價值要求界限之支配,使以輕重得宜,罰當其責,俾符 合法律授與裁量權之目的,以區別數罪併罰與單純數罪之不 同,兼顧刑罰衡平原則(最高法院100年度台抗字第314號裁 定意旨參照)。是於併合處罰而酌定執行刑時,應審酌行為 人所犯數罪之犯罪類型、行為態樣、手段、動機,其犯罪類 型相同、行為態樣、手段、動機相似者,於併合處罰時,因 責任非難重複之程度較高,允酌定較低之應執行刑。四、經查:
㈠受刑人梁國斌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先後經判處如附表所示之 刑,均已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書及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 卷可稽。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4至10所示之罪均不得易科 罰金,與附表編號1至3所示得易科罰金之刑,雖合於刑法第 50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惟本件係檢察官依受刑人之請求而 提出合併定應執行刑之聲請,有受刑人簽名之「定刑聲請切 結書」1份在卷可憑(見執聲卷第3頁),符合數罪併罰規定 。原審裁定定其各罪之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9年,係在附表 各刑中之最長期有期徒刑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有期徒刑以 下,未逾越刑法第51條第5款所定之外部界限,固非無見。 ㈡惟查,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4至10所示均為販賣第二級毒品 罪,係自108年3月25日至108年5月27日約2個月之期間內所
為7次販賣二級毒品犯行,其犯案時間接近、犯罪類型、手 法相同,係侵害國家、社會法益之罪,非具有不可替代性、 不可回復性之個人法益。受刑人所犯於併合處罰時,責任非 難重複之程度顯然為高,刑罰效果予以遞減,俾較符合以比 例原則、平等原則、責罰相當原則、重複評價禁止原則為內 涵之內部性界限,原審未審酌上情,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9 年,其裁量權之行使,已使責罰未能相當,受刑人因此獲有 減少有期徒刑之利益甚低,即難認與受刑人所犯各罪所侵害 法益之總價值相當,亦難謂與裁量權應遵守之內部界限相契 合,有違定應執行刑之恤刑本旨,自有欠妥適,受刑人據此 指摘原裁定不當,為有理由。
㈢原裁定既有不當,即屬無可維持,應由本院撤銷,且為免發 回原審法院重新裁定於刑事訴追執行效能無益,爰由本院自 為裁定。茲審酌附表編號4至10所示之罪,罪質相同,且其 於短期間內為7次販賣第二級毒品犯行,次數雖多,但時間 甚為接近,手法雷同,並衡量於併合處罰時,其責任非難重 複之程度高、實現刑罰經濟的功能與效應遞減,在附表所示 各罪宣告刑總和之上限等內、外部性界限等情,爰依刑法第 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第2項所示。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13條、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5款,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0 日 刑事第二十庭 審判長法 官 王復生
法 官 張紹省
法 官 蕭世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吳建甫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0 日
附表:受刑人梁國斌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 號 1 2 3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施用第二級毒品)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施用第二級毒品)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持有第二級毒品)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4月 有期徒刑4月 有期徒刑3月 犯 罪 日 期 108.8.31 108.5.29 108.4.3~108.5.29 偵查機關案號 臺北地檢108年度 毒偵字第3324號 新北地檢108年度 毒偵字第3565號、偵字第16789、16862號 新北地檢108年度 毒偵字第3565號、偵字第16789、16862號 最後 事實審 法院 臺北地院 新北地院 新北地院 案號 108年度簡字 第2839號 108年度訴字 第778號 108年度訴字 第778號 判決日期 108.11.7 108.11.19 108.11.19 確定 判決 法院 臺北地院 新北地院 新北地院 案號 108年度簡字 第2839號 108年度訴字 第778號 108年度訴字 第778號 判決確定日期 108.11.26 108.12.24 108.12.24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是 是 是 備 註 臺北地檢108年度 執字第8815號 新北地檢109年度 執字第973號 新北地檢109年度 執字第973號 編號1-7經新北地院109年度聲字第655號定應執行有期徒刑5年 (109年度執更字第1399號)
編 號 4 5 6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販賣第二級毒品)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販賣第二級毒品)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販賣第二級毒品)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3年8月 有期徒刑3年8月 有期徒刑3年8月 犯 罪 日 期 108.4.26 108.3.25 108.4.2 偵查機關案號 新北地檢108年度 毒偵字第3565號、偵字第16789、16862號 新北地檢108年度 毒偵字第3565號、偵字第16789、16862號 新北地檢108年度 毒偵字第3565號、偵字第16789、16862號 最後 事實審 法院 新北地院 新北地院 新北地院 案號 108年度訴字 第778號 108年度訴字 第778號 108年度訴字 第778號 判決日期 108.11.19 108.11.19 108.11.19 確定 判決 法院 新北地院 新北地院 新北地院 案號 108年度訴字 第778號 108年度訴字 第778號 108年度訴字 第778號 判決確定日期 108.12.24 108.12.24 108.12.24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否 否 否 備 註 新北地檢109年度 執字第974號 新北地檢109年度 執字第974號 新北地檢109年度 執字第974號 編號1-7經新北地院109年度聲字第655號定應執行有期徒刑5年 (109年度執更字第1399號)
編 號 7 8 9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販賣第二級毒品)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販賣第二級毒品)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販賣第二級毒品)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3年8月 有期徒刑3年9月 有期徒刑3年8月 犯 罪 日 期 108.4.19 108.4.25 108.5.27 偵查機關案號 新北地檢108年度 毒偵字第3565號、偵字第16789、16862號 新北地檢108年度 偵字第25578號 新北地檢108年度 偵字第25578號 最後 事實審 法院 新北地院 新北地院 新北地院 案號 108年度訴字 第778號 109年度訴字 第389號 109年度訴字 第389號 判決日期 108.11.19 109.6.30 109.6.30 確定 判決 法院 新北地院 新北地院 新北地院 案號 108年度訴字 第778號 109年度訴字 第389號 109年度訴字 第389號 判決確定日期 108.12.24 109.8.4 109.8.4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否 否 否 備 註 新北地檢109年度 執字第974號 新北地檢109年度 執字第10858號 新北地檢109年度 執字第10858號 編號1-7經新北地院109年度聲字第655號定應執行有期徒刑5年(109年度執更字第1399號) 編號8-10經新北地院109年度訴字第389號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2月
編 號 10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販賣第二級毒品)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3年7月 犯 罪 日 期 108.4.27~108.4.28 偵查機關案號 新北地檢108年度 偵字第25578號 最後 事實審 法院 新北地院 案號 109年度訴字 第389號 判決日期 109.6.30 確定 判決 法院 新北地院 案號 109年度訴字 第389號 判決確定日期 109.8.4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否 備 註 新北地檢109年度 執字第10858號 編號8-10經新北地院109年度訴字第389號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2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