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原上訴字,110年度,107號
TPHM,110,原上訴,107,202110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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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
110年度原上訴字第107號
上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蔡旺辰
選任辯護人 葉慶人律師
楊偉毓律師
林祐增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游雨傑
選任辯護人 閻道至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林逸儒
選任辯護人 鍾若琪律師
(法扶律師)
陳郁仁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被告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不服臺灣桃園地
方法院109年度原訴字第94號,中華民國110年3月31日第一審判
決(起訴案號: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19167號、第
19168號、第19169號、第24750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事 實
一、蔡旺辰游雨傑林逸儒均明知愷他命、4-甲基甲基卡西酮 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 條第2 項第3 款所規定之第三級毒 品,依法不得販賣,3 人卻共同以「金元寶茶莊」名義對外 販毒,由蔡旺辰提供愷他命及摻有4-甲基甲基卡西酮之毒品 咖啡包,並以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號(起訴書誤載為00 00000000號,應予更正)、0000000000號等作為公線聯絡使 用;游雨傑林逸儒各於輪班時間負責接聽購毒者來電及出 面交付愷他命與毒品咖啡包,並向購毒者收取款項,再將收 得之款項交予蔡旺辰游雨傑林逸儒均可從各次交易款項 中抽取新臺幣(下同)200 元作為報酬,而為下列犯行: ㈠蔡旺辰游雨傑共同基於販賣第三級毒品之犯意聯絡,於附 表一編號1 至39所示之時間、地點,以附表一編號1 至39所 示之價格、數量,各販賣第三級毒品愷他命或毒品咖啡包予 附表一編號1 至39所示購毒者(各次交易經過,詳如附表一 編號1 至39「交易經過」欄所載,游雨傑就附表一編號39所 涉犯販賣第三級毒品罪嫌,未據起訴;起訴書附表編號7 「



毒品/ 價金」誤載為2,600 元,應更正如附表一編號4 「價 格及數量」欄所示、起訴書附表編號23「交易地點」誤載為 桃園市中正路附近的7-11,應更正如附表一編號13「交易地 點」欄所示、起訴書附表編號54「交易地點」誤載為桃園市 桃園區力行路與國際路口7-11,應更正如附表一編號28「交 易地點」欄所示)。
蔡旺辰林逸儒共同基於販賣第三級毒品之犯意聯絡,於附 表二編號1至28所示之時間、地點,以附表二編號1至28所示 之價格、數量,各販賣第三級毒品愷他命或毒品咖啡包予附 表二編號1至28所示購毒者(各次交易經過,詳如附表二編 號1至28「交易經過」欄所載;起訴書附表編號1「交易時間 」誤載為109年5月20日11時35分後,應更正如附表二編號1 「交易時間」欄所示、起訴書附表編號2「交易時間」誤載 為109年5月23日1時55分後,應更正如附表二編號2「交易時 間」欄所示、起訴書附表編號5「交易時間」誤載為109年6 月5日6時55分後,應更正如附表二編號3「交易時間」欄所 示、起訴書附表編號24「交易地點」誤載為桃園市○○區○○路 0000號附近,應更正如附表二編號10「交易地點」欄所示、 起訴書附表編號29「交易地點」誤載為桃園市○○區○○路0000 號附近,應更正如附表二編號11「交易地點」欄所示、起訴 書附表編號30「交易時間」誤載為109年5月20日9時20分後 、「交易地點」誤載為桃園市○○區○○路0000號附近,應更正 如附表二編號12「交易時間」、「交易地點」欄所示、起訴 書附表編號31「交易地點」誤載為桃園市○○區○○街00號附近 ,應更正如附表二編號13「交易地點」欄所示、起訴書附表 編號38「交易時間」誤載為109年5月7日7時後,應更正如附 表二編號16「交易時間」欄所示、起訴書附表編號39「交易 時間」誤載為109年5月9日8時後,應更正如附表二編號17「 交易時間」欄所示、起訴書附表編號40「交易時間」誤載為 109年5月13日7時後,應更正如附表二編號18「交易時間」 欄所示、起訴書附表編號41「交易時間」誤載為109年5月20 日4時後,應更正如附表二編號19「交易時間」欄所示)。二、嗣經員警於109 年6 月19日下午1 時46分許,持原審法院核 發之搜索票在桃園市○○區○○路000 號及○○街000 號前對林逸 儒執行搜索,扣得如附表三所示之物;又於同日下午2 時許 ,持原審法院核發之搜索票至游雨傑位在桃園市○○區○○街0 號執行搜索,扣得如附表四所示之物;再於同日下午1 時28 分許,持原審法院核發之搜索票至桃園市○○區○○○路○段00巷 00號對蔡旺辰執行搜索,並於同日下午3 時10分許,前往蔡 旺辰位在桃園市○○區○○○街000 ○0 號0 樓之居所執行搜索,



而扣得如附表五所示之物。
三、案經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檢察 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壹、證據能力
一、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除法律有規定 者外,不得作為證據,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第1 項固定有明 文。惟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同法第159 條 之1 至同條之4 規定,而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 ,法院審酌該言詞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 亦得為證據;又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於法院調查證據時 ,知有同法第159 條第1 項不得為證據之情形,而未於言詞 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者,視為有前項之同意,同法第159 條 之5 第1 項、第2 項亦有明文規定。經查,本判決下述所引 用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檢察官、被告蔡旺辰、游 雨傑、林逸儒及其等辯護人於本院審理期日,均表示同意有 證據能力,本院審酌上開傳聞證據製作時之情況,尚無違法 不當及證明力過低之瑕疵,亦認以之作為證據要屬適當,爰 依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5 第1 項之規定,認均有證據能力 。
二、非供述證據本院以下所引用之非供述證據,均與本件事實具 有自然關連性,且核屬書證、物證性質,又查無事證足認有 違背法定程序或經偽造、變造所取得等證據排除之情事,復 經本院依刑事訴訟法第164 條、第165 條踐行物證、書證之 調查程序,檢察官、被告蔡旺辰游雨傑林逸儒及其等辯 護人對此部分之證據能力亦均不爭執,堪認有證據能力。貳、認定事實所憑之依據及理由
一、上揭事實,業據被告蔡旺辰游雨傑林逸儒於警詢、偵訊 、原審及本院審理期日均坦承不諱(見桃園地檢109年度偵 字第19167號卷㈠第469頁至第497頁反面、卷㈡第3頁至第13頁 、第15頁至第33頁、第39頁反面至第85頁、第87頁至第107 頁、第247頁至第251頁、第257頁至第263頁、第267頁至第2 73頁反面、第351頁至第359頁、第371頁至第381頁反面、第 453頁至第457頁、第461頁至第463頁、109年度偵字第19168 號卷㈡第221頁至第231頁反面、第283頁至第289頁反面、第3 03頁至第307頁、第465頁至第469頁、109年度偵字第19169 號卷㈡第267頁至第277頁反面、第349頁至第353頁、第355頁 至第359頁反面、109年度偵字第24750號卷㈠第257頁至第265 頁、卷㈡第321頁至第331頁反面、第403頁至第407頁、原審1 09年度聲羈字第320號卷第35頁至第40頁、109年度聲羈字第



321號卷第45頁至第50頁、109年度偵聲字第350號卷第27頁 至第29頁、109年度偵聲字第351號卷第23頁至第26頁、109 年度原訴字第94號卷第60頁至第65頁、第87頁至第92頁、第 103頁至第109頁、第147頁至第152頁、第155頁至第160頁、 第165頁至第169頁、第287頁、第355頁至第359頁、第373頁 至第376頁、第441頁,本院卷第213頁),並有交通部民用 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航藥鑑字第0000000號鑑定書、第00000 00號鑑定書、自願受搜索同意書、原審109年聲監字第614號 通訊監察書、桃園市刑事警察大隊偵三隊109年8月11日職務 報告暨扣案物照片、被告蔡旺辰之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 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09年10月22日刑鑑字第109800031 0號鑑定書各1份、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搜索扣押筆錄、 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收據5份、原審109年聲監續字第 675號通訊監察書3紙、109年聲監字第399號通訊監察書2紙 、109年聲監續字第675號通訊監察書3紙、被告游雨傑之指 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2份、原審109年度聲搜字第710號搜索 票3份、被告林逸儒之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2份、被告蔡旺 辰於109年5月26日提供毒品予被告游雨傑之現場照片6張、 被告蔡旺辰於109年6月8日提供毒品予被告游雨傑之現場照 片1張、被告蔡旺辰於109年6月9日提供毒品予被告游雨傑之 現場照片2張、被告蔡旺辰於109年6月18日提供毒品予被告 游雨傑之現場照片5張、通訊軟體WECHAT之對話截圖63張、 毒品咖啡包照片1張在卷可佐(見桃園地檢109年度偵字第19 167號卷㈠第17頁至第87頁、第97頁至第99頁、第105頁至第1 21頁、第141頁至第151頁反面、第451頁、卷㈡第251頁反面 至第253頁反面、第275頁至第277頁、第309頁反面至第311 頁反面、第383頁至第385頁、109年度偵字第19168號卷㈠第5 7頁至第59頁、第115頁至第133頁、141頁至第145頁反面、1 09年度偵字第19169號卷㈠第61頁至第63頁、第73頁至第87頁 、原審109年度原訴字第94號卷第173頁至第174頁),及附 表一至二證據欄所示之各該證據附卷可佐,足認被告蔡旺辰游雨傑林逸儒之任意性自白與事實相符,均堪以採信。二、按我國法令對販賣毒品者臨以嚴刑,惟毒品仍無法禁絕,其 原因實乃販賣毒品存有巨額之利潤可圖,故販賣毒品者,如 非為巨額利潤,必不冒此重刑之險,是以有償交易毒品者, 除非另有反證證明其出於非圖利之意思而為,概皆可認其係 出於營利之意而為(最高法院93年度台上字第1651號、87年 度台上字第3164號判決意旨參照);又毒品可任意分裝或增 減其份量,亦無一定之公定價格,每次買賣之價格隨供需雙 方之資力、關係之深淺或需求之數量、貨源之充裕與否、販



賣者對於資金需求殷切與否、對行情認知,以及政府查緝之 態度,進而為各種風險評估,機動的調整,有各種不同標準 ,並非一成不變,因之販賣之利得,除經被告坦承犯行,或 帳冊價量均記載明確外,委難查得實情。惟販賣者從各種「 價差」或係「量差」謀取利潤方式,或有差異,其所圖利益 之非法販賣行為目的則屬相同。查被告蔡旺辰於偵查中供陳 :會賣毒品是因為覺得賺比較快,伊向上游拿K他命50克10 萬元,咖啡包1包300元,之後K他命接近1克賣2千元,咖啡 包1包6百元等語。(見偵24750號卷㈡404頁至405頁)被告游 雨傑、林逸儒則自承賣一包可抽成200元等語(見本院卷第2 17、221頁),是被告蔡旺辰游雨傑林逸儒主觀上係基 於營利之意圖而為本案犯行之事實,均無疑義。三、綜上,本案事證已臻明確,被告蔡旺辰游雨傑林逸儒之 犯行均堪以認定,皆應依法論科。
參、論罪
一、按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 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之法律。刑法第2條第1項定 有明文。查被告行為後,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3項、第 17條第2項之規定業經修正,並經總統於109年1月15日公布 ,於同年7月15日施行,修正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3 項規定「製造、運輸、販賣第三級毒品者,處七年以上有期 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七百萬元以下罰金」,修正後規定為「 製造、運輸、販賣第三級毒品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得 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下罰金」,經比較新舊法結果,修正 後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3項規定已將罰金刑上限提高, 自以修正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3項之規定對被告較為 有利;而修正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2項規定「犯第4 條至第8條之罪於偵查及審判中均自白者,減輕其刑」,修 正後則規定「犯第4條至第8條之罪於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 白者,減輕其刑」,經比較新舊法結果,修正後毒品危害防 制條例第17條第2項規定犯販賣第三級毒品罪者,須於偵查 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方得依該條規定減輕其刑,相較 於修正前除偵查中自白外,僅須於審判中曾經自白即可減刑 之規定而言,自以修正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2項之 規定對被告較為有利。是依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規定,本案 自應適用被告行為時即修正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3項 、第17條第2項之規定論處。
二、核被告蔡旺辰就附表一編號1 至39、附表二編號1 至28;被 告游雨傑就附表一編號1 至38;被告林逸儒就附表二編號1 至28所為,均係犯修正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 條第3 項之



販賣第三級毒品罪。被告蔡旺辰游雨傑林逸儒意圖販賣 而持有第三級毒品之低度行為,均為販賣第三級毒品之高度 行為所吸收,皆不另論罪。又共同正犯之認定按共同實施犯 罪行為之人,在合同意思範圍以內,各自分擔犯罪行為之一 部,相互利用他人之行為,以達其犯罪之目的者,即應對於 全部所發生之結果,共同負責(最高法院28年上字第3110號 判例可資參照);故行為人所參與者雖係犯罪構成要件以外 之行為,然如係基於共同行為決意,而與其他共同實施犯罪 行為之人,各自分擔犯罪行為之一部,縱其所為非屬構成要 件行為,亦應對於全部發生之結果共同負責,均屬共同正犯 。被告蔡旺辰負責提供愷他命、毒品咖啡包及工作機予被告 游雨傑林逸儒,由游雨傑林逸儒分別在輪班時間接聽電 話及出面交易,其等藉由彼此分工達成販售毒品牟利之目的 ,是被告蔡旺辰與被告游雨傑就附表一編號1 至39之犯行; 被告蔡旺辰與被告林逸儒就附表二編號1 至28之犯行,均有 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為共同正犯。被告蔡旺辰就附表一編 號1 至39、附表二編號1 至28所示共67次犯行;被告游雨傑 就附表一編號1 至38所示共38次犯行;被告林逸儒就附表二 編號1 至28所示共28次犯行,犯意各別,行為互殊,均應分 論併罰。
三、被告蔡旺辰游雨傑林逸儒自偵查、原審及本院審理程序 中均坦承各次販賣第三級毒品犯行,自皆得依修正前毒品危 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2 項之規定,就各次犯行減輕其刑。至 被告蔡旺辰前因犯毀損罪,經原審以105年度桃原簡字第124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2 月確定,並於106年8月25日易科罰 金執行完畢,5年後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之罪,為累犯。然衡 酌被告蔡旺辰前案所觸犯之罪名係毀損罪,與本件毒品危害 防制條例案件,所觸犯之罪名、保護之法益、犯罪之型態均 非相同,尚難認行為人有特別惡性,或對於刑罰反應力薄弱 ,參之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775號解釋意旨,爰不加重其刑 ,附此敘明。
四、另按刑法第59條規定:「犯罪情狀顯可憫恕,認科以最低度 刑仍嫌過重者,得酌量減輕其刑」,此雖為法院依法得行使 裁量之事項,然非漫無限制,必須犯罪另有特殊之原因、環 境與情狀,在客觀上足以引起一般之同情,認為即予宣告法 定低度刑期,猶嫌過重者,始有其適用。是為此項裁量減輕 其刑時,必須就被告全部犯罪情狀予以審酌,在客觀上是否 有足以引起社會上一般人之同情,而可憫恕之情形,始謂適 法,最高法院88年度台上字第6683號判決意旨可參。查被告 蔡旺辰游雨傑林逸儒為本件各次販賣第三級毒品犯行時



,均已為智慮成熟之成年人,對於毒品戕害施用者之身心健 康,且施用毒品者為取得購買毒品所需之金錢,往往衍生家 庭、社會治安暴力犯罪種種危害,均知之甚詳,且明知販賣 毒品係屬違法且重罪,卻仍販賣第三級毒品以為牟利,惡性 非輕。參以被告蔡旺辰游雨傑林逸儒販賣次數各為67、 38、28次,販賣對象者眾,顯已將毒品當成一般商品販售, 造成社會危害甚鉅,難認有何情輕法重、可堪憫恕之情,故 被告3人並無刑法第59條規定減刑適用,併同敘明。肆、不另為無罪諭知
一、公訴意旨另以:被告蔡旺辰游雨傑林逸儒(下簡稱被告 3人)除犯前揭販賣第三級毒品犯行外,同時於108 年12月 起,由被告蔡旺辰發起組織具有持續性之「金元寶茶莊」之 販毒集團,以販售愷他命、摻有4-甲基甲基卡西酮之毒品咖 啡包以牟利,並招募被告游雨傑林逸儒參與該販毒集團, 由被告蔡旺辰提供愷他命、毒品咖啡包及公線電話,被告游 雨傑、林逸儒交替輪班出面交付愷他命、毒品咖啡包予購毒 者,並向購毒者收取購買愷他命、毒品咖啡包之金額,再將 販售愷他命、毒品咖啡包之金額繳予被告蔡旺辰,因認被告 蔡旺辰尚涉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 條第1 項前段之發起犯 罪組織罪嫌;被告游雨傑林逸儒則均尚涉犯組織犯罪防制 條例第3 條第1 項後段之參與犯罪組織罪嫌。
二、按107年1月3日修正之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2條規定:「本條 例所稱犯罪組織,指三人以上,以實施強暴、脅迫、詐術、 恐嚇為手段或最重本刑逾五年有期徒刑之罪,所組成具有持 續性或牟利性之有結構性組織。前項有結構性組織指非為立 即實施犯罪而隨意組成,不以具有名稱、規約、儀式、固定 處所、成員持續參與或分工明確為必要。」,將106年4月19 日修正之該條文第1項「具有持續性」『及』牟利性之有結構 性組織」,修正為「具有持續性」『或』牟利性之有結構性組 織」,而放寬犯罪組織之認定。又該條文第2項規定之「有 結構性組織」,固不以具有名稱、規約、儀式、固定處所、 成員持續參與或分工明確為必要,但仍以非為立即實施犯罪 而隨意組成者為限。是修正後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2條規定 之犯罪組織,應指非為立即實施犯罪而隨意組成,該組織仍 須有內部管理及分工,足以顯示犯罪組織內部指揮從屬等層 級管理的特性,而非僅係數人相約為特定之一個犯罪之實行 者之共犯結構。又所謂「內部管理結構」,係指一個組織之 內,彼此之間有分工合作之關係,互有參與組織之認識,而 具有歸屬性、指揮性或從屬性等關係者,並在於顯示犯罪組 織之內部層級管理之特性,以別於一般共犯或結夥犯之組成




三、經查:被告3人就附表一、二所為,各人分工,販賣愷他命 、毒品咖啡包之目的即在牟取利益,而被告3人間之分工模 式係被告蔡旺辰提供愷他命、毒品咖啡包及公線電話,由被 告游雨傑林逸儒負責輪班對外銷售,販售之價金再由被告 游雨傑交予被告蔡旺辰等情,業經本院認定如前,惟被告蔡 旺辰於本院審理時供稱:當初會找被告游雨傑林逸儒共同 販賣是因為自己一個人忙不過來,他們一個早班一個晚班, 並沒有工作守則等語(見本院卷第214至216頁)。復參之本 件除被告3人外,即別無其他共犯;又被告蔡旺辰除直接交 付毒品與被告游雨傑林逸儒,並收取其等回收之現金等與 構成要件相關之行為,即可完成販賣毒品之犯行,而無需再 為其他「管理組織」之行為。況扣除被告蔡旺辰本人,其下 僅有2人為相關犯行,被告蔡旺辰與被告游雨傑林逸儒間 ,並無其他階層可供被告蔡旺辰指揮,或被告游雨傑、林逸 儒需再聽命於何人始可完成犯行,與一般牟利之詐騙集團, 動輒數十人,層層負責,區塊間互相串連,如電信詐欺機房 (電信流)、網路系統商(網路流)或領款車手集團及水房 (資金流)等,彼此甚或不相熟識,但有統合各該流別分工 之進行之人,為組織管理,而可完成詐騙犯罪顯有不同,難 認被告蔡旺辰有發起何種「層級組織」或有「內部管理結構 」之組織可言,是堪認其等僅係爲實行特定犯罪之「共犯結 構」,難認合於「有結構性組織」,自不得以犯罪組織論之 。是此部分,難認被告蔡旺辰涉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 條 第1 項前段發起犯罪組織罪;被告游雨傑林逸儒涉犯組織 犯罪防制條例第3 條第1 項後段參與犯罪組織罪,而本應為 無罪判決之諭知,惟此部分若成立犯罪,與前揭被告3人經 論罪科刑部分,有想像競合之裁判上一罪關係,爰均不另為 無罪之諭知。
伍、駁回上訴之理由
一、原審詳查後,認被告3人上開犯行明確,適用修正前毒品危 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3項、第17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第19條第1項,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第11條、第28條、第5 1條第5款、第38條第1項、第38條之1第1項、第3項(原判決 誤載為第4項,應予更正),並審酌被告3人明知愷他命有成 癮性,會毒害國人,竟仍共同販賣愷他命及毒品咖啡包,不 僅讓購毒者更加方便購買,亦造成愷他命、毒品咖啡包更容 易流竄,帶來整體社會之家庭問題、成癮問題,危害甚鉅; 復衡酌被告蔡旺辰於警詢時自陳國中畢業之智識程度、家庭 經濟狀況勉持、無業(見109年度偵字第19167號卷㈠第7頁)



、被告游雨傑於警詢時自陳高中肄業之智識程度、家庭經濟 狀況小康、無業(見109年度偵字第19167號卷㈡第37頁)、 被告林逸儒於警詢時自陳高中畢業之智識程度、家庭經濟狀 況勉持、無業(見109年度偵字第19167號卷㈠第469頁)等一 切情狀,分別量處原判決如附表一編號1至39、附表二編號1 至28「宣告刑」欄所示之刑,並就被告蔡旺辰定應執行刑為 11年8月、被告游雨傑定應執行刑為7年6月、被告林逸儒定 應執行刑為6年。另就沒收部分以:㈠扣案如附表附表四編號 1至36所示之紫紅色粉末36包(驗前總毛重238.52公克,驗 前總淨重約192.61公克),經檢驗呈4-甲基甲基卡西酮成分 、附表四編號37至41之白色細結晶5袋(驗前總毛重3.96公 克,驗前總淨重約2.51公克),經檢驗呈愷他命成分,核均 屬違禁物,不論為何人所有,均應依刑法第38條第1項規定 沒收之。扣案如附表五編號5所示之白色結晶1袋(驗前毛重 9.52公克,驗前淨重8.32公克,取0.07公克鑑定用罄,餘8. 25公克),經檢驗呈愷他命成分,亦屬違禁物,應依刑法第 38條第1項之規定沒收。而盛裝上開毒品之包裝袋,其上殘 留微量毒品,無法將之完全析離,應整體視為查獲之第三級 毒品,亦屬違禁物,一併宣告沒收;至於鑑驗中所取樣鑑驗 耗用之毒品,爰不再諭知沒收。㈡被告林逸儒扣案之蘋果牌 行動電話1支、被告游雨傑扣案之HTC牌行動電話1支,係供 被告2人販賣本件第三級毒品愷他命、毒品咖啡包所用之物 ,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9條第1項宣告沒收。至被告游 雨傑、林逸儒使用未扣案之行動電話門號即0000000000號、 0000000000號,因欠缺刑法上之重要性,依刑法第38條之2 第2 項定,均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㈢被告蔡旺辰就附表一 編號1至39、附表二編號1至28所示各次交易;被告游雨傑就 附表一編號1 至38所示各次交易及被告林逸儒就附表二編號 1至28所示各次交易之犯罪所得,均詳如附表一、二「犯罪 所得」欄所示,分別屬被告蔡旺辰游雨傑林逸儒參與本 件販賣愷他命、毒品咖啡包之犯罪所得,復均未據扣案,自 應依刑法第38條之1 第1 項前段、同條第3 項之規定,均宣 告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均追 徵其價額。其餘之物則無證據足證與本案犯行有關,故均不 宣告沒收。核其認事用法並無違誤,量刑及沒收亦屬妥適, 應予維持。
二、檢察官上訴意旨以:本件就原審不另為無罪諭知部分,被告 蔡旺辰應涉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 條第1 項前段發起犯罪 組織罪;被告游雨傑林逸儒應涉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 條第1 項後段參與犯罪組織罪,原審認事用法俱有違誤,請



求撤銷原判決改判有罪等語。被告蔡旺辰上訴意旨以:被告 蔡旺辰坦承犯行,且與被告游雨傑林逸儒定應執行刑有差 距,希望可定9年以下之刑度云云;被告游雨傑上訴意旨以 :被告游雨傑於偵審中均自白態度良好,爰請審酌上情再減 輕被告之刑,併依刑法第59條減輕其刑云云。被告林逸儒上 訴意旨以:被告林逸儒各次販賣金額非鉅,且被告只有抽成 2-3 百元,獲利有限,造成社會危害程度,與中大盤的毒販 有別,有情輕法重失衡現象。且販賣的對象,是長期購買毒 品之人,販賣毒品數量非多,毒品擴散性相對受限,被告對 於數個犯罪法益侵害加重效應有限,但原審量刑過重。另被 告當時因為有小孩即將出生,經濟狀況不佳壓力沈重,才為 本件犯行,請斟酌刑法第59條規定減刑云云。三、經查:本件難認被告蔡旺辰有發起何種「層級組織」或有「 內部管理結構」之組織,堪認被告3人僅係爲實行特定犯罪 之「共犯結構」,難認合於「有結構性組織」,自不得以犯 罪組織論之,理由業如前述,故難認被告蔡旺辰涉犯組織犯 罪防制條例第3 條第1 項前段發起犯罪組織罪;被告游雨傑林逸儒涉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 條第1 項後段參與犯罪 組織罪,檢察官上訴並無理由。又按量刑輕重係屬事實審法 院得依職權自由裁量之事項,苟已斟酌刑法第57條各款所列 情狀而未逾越法定刑度,不得遽指為違法(最高法院72年台 上字第6696號判例意旨參照),本件原審判決已經詳細記載 量刑審酌各項被告犯罪情節及犯罪後之態度等一切情狀,並 予以綜合考量,在法定刑內分別就被告蔡旺辰67次犯行分別 量處3年7月至3年10月不等;被告游雨傑38次犯行,分別量 處3年6月至3年8月不等;被告林逸儒28次犯行分別判處3年7 月至3年6月不等,被告3人販賣1次第三級毒品犯行即可量處 3年6月以上,原審就被告蔡旺辰合計超過230餘年犯行,僅 定應執行刑為11年8月;被告游雨傑合計超過130年犯行,僅 定應執行刑為7年6月;被告林逸儒合計超過98年犯行,僅定 應執行刑為6年,均已從輕量刑,難謂有何違反比例、平等 原則過苛之情形。又被告3人明知販賣毒品在我國係屬重罪 ,竟無視法令,為圖私利,將毒品視為一般商品長期多次販 售,無懼於警方查緝,其等觀念偏差,莫此為甚。是其等犯 罪之情狀,在客觀上實無足憐之處,難認有何情輕法重,在 客觀上足以引起一般同情而可堪憫恕之處,自無適用刑法第 59條規定酌減其刑之餘地,業如前述。是以,檢察官、被告 3人分別執詞提起上訴,請求改判組織犯罪部分有罪或請求 從輕量刑,均無理由,均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8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曾柏涵偵查起訴,檢察官洪鈺勛提起上訴,檢察官朱婉綺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7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陳世宗
法 官 吳勇毅
法 官 呂寧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賴資旻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9  日附表一:游雨傑交易毒品部分
編號 購毒者 交易時間 交易地點 價格及數量(新臺幣) 交易經過 證據 犯罪所得(新臺幣) 原判決宣告刑 1 徐明彬 109 年5 月27日晚間6 時32分許後某時 桃園市○○區○○○路○段00巷00號蘇活汽車旅館 5,500元毒品咖啡包10包(重量均不詳) 徐明彬於109 年5 月27日晚間6 時3 分許起,以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撥打游雨傑持用之集團工作機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向游雨傑表示購買毒品咖啡包之意,游雨傑遂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於左列時間、地點交付毒品咖啡包10包予徐明彬,並收取徐明彬交付之價款。 ①證人徐明彬於警詢、偵訊之證述(見桃園地檢109 年度偵字第19167 號卷(一)第439 頁反面、第459頁及反面) ②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見桃園地檢109年度偵字第19167 號卷(一)第447 頁至第449頁) ③通訊監察譯文(見桃園地檢109 年度偵字第19168 號卷(二)第33頁) ④原審109 年聲監續字第675 號通訊監察書(見桃園地檢109 年度偵字第19168 號卷 (一)第141 頁及反 面) ⑤現場照片2 張(見桃園地檢109 年度偵字第19168 號卷(一)第105 頁) 游雨傑:2,000元(計算式:200 × 10=2,000) 蔡旺辰:3,500元(計算式:5,500-2,000=3,500) 蔡旺辰共同販賣第三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參年拾月。游雨傑共同販賣第三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參年捌月。 2 徐明彬 109年6月4日晚間7 時10分許後某時 桃園市桃園區寶慶路168 汽車旅館附近之同德三街與同德五街口 4,500元毒品咖啡包9包(重量均不詳) 徐明彬於109 年6 月4 日晚間7 時10分許起,以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撥打游雨傑持用之集團工作機門號 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向游雨傑表示購買毒品咖啡包之意,游雨傑遂駕駛車牌號碼000- 0000 號自用小客車,於左列時間、地點交付毒品咖啡包 9 包予徐明彬,並收取徐明彬交付之價款。 ①證人徐明彬於警詢、偵訊之證述(見桃園地檢109 年度偵字第19167 號卷(一)第441 頁、第459 頁反面) ②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見桃園地檢109年度偵字第19167 號卷(一)第447 頁至第449頁) ③通訊監察譯文(見桃園地檢19168 號卷(二)第33頁) ④原審109 年聲監字第614 號通訊監察書(見桃園地檢109 年度偵字第19167 號卷(一)第151 頁及反面) 游雨傑:1,800元(計算式:200× 9=1,800) 蔡旺辰:2,700 元(計算式:4,500-1,800=2,700) 蔡旺辰共同販賣第三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參年捌月。游雨傑共同販賣第三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參年柒月。 3 徐明彬 109年6月5日下午1 時32分許後某時 桃園市桃園區寶慶路168 汽車旅館附近之同德三街跟同德五街口 1,200元毒品咖啡包2包(重量均不詳) 徐明彬於109 年6 月5 日中12時42分許起,先以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撥打林逸儒持用之集團工作機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惟因林逸儒斯時交接班予游雨傑,故徐明彬復於同日下午1 時27分許,再次撥打予游雨傑持用之集團工作機門號,並向游雨傑表示購買毒品咖啡包之意,游雨傑遂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於左列時間、地點交付毒品咖啡包2 包予徐明彬,並收取徐明彬交付之價款。 ①證人徐明彬於警詢、偵訊之證述(見桃園地檢109 年度偵字第19167 號卷㈠第443 頁及反面、第461 頁及反面) ②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見桃園地檢109年度偵字第19167 號卷㈠第447 頁至第449頁) ③通訊監察譯文(見桃園地檢19168 號卷㈡第33頁) ④原審109 年聲監字第614 號通訊監察書(見桃園地檢109 年度偵字第19167 號卷㈠第151 頁及反面) 游雨傑:400 元(計算式:200× 2=400) 蔡旺辰:800元(計算式:1,200-400=800) 蔡旺辰共同販賣第三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參年捌月。游雨傑共同販賣第三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參年柒月。 4 徐明彬 109年6月5日下午3 時52分許後某時 桃園市桃園區寶慶路168 汽車旅館附近之同德三街跟同德五街口 2,400元毒品咖啡包4 包(重量均不詳) 徐明彬於109 年6 月5 日下午3 時38分許起,以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撥打游雨傑持用之集團工作機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並向游雨傑表示購買毒品咖啡包之意,游雨傑遂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於左列時間、地點交付毒品咖啡包予徐明彬,並收取徐明彬交付之價款。 ①證人徐明彬於警詢、偵訊之證述(見桃園地檢109 年度偵字第19167 號卷㈠第443 頁反面、第461頁反面至第463頁) ②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見桃園地檢109年度偵字第19167 號卷㈠第447 頁至第449頁) ③通訊監察譯文(見桃園地檢19168 號卷㈡第33頁) ④原審109 年聲監字第614 號通訊監察書(見桃園地檢109 年度偵字第19167 號卷㈠第151 頁及反面) 游雨傑:800元(計算式:200× 4=800) 蔡旺辰:1,600元(計算式:2,400-800=1,600) 蔡旺辰共同販賣第三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參年捌月。游雨傑共同販賣第三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參年柒月。 5 吳嘉惠 109年4月24日晚間10時56分許後某時 桃園市桃園區中山東路好樂迪KTV 旁之巷子內 2,000元愷他命1包(重量不詳) 吳嘉惠於109 年4 月24日下午5 時53分許起,以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撥打游雨傑持用之集團工作機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並向游雨傑表示購買愷他命之意,游雨傑遂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 號自用小客車,於左列時間、地點,交付愷他命予吳嘉惠,並收取吳嘉惠交付之價款。 ①證人吳嘉惠於警詢、偵訊之證述(見桃園地檢109 年度偵字第19167 號卷㈠第203 頁至第205 頁、第239頁反面) ②原審109 年聲監字第399 號通訊監察書(見桃園地檢109 年度偵字第19167 號卷㈠第147 頁及反面) ③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見桃園地檢109年度偵字第19167 號卷㈠第227 頁至第231頁) ④車輛指認照片(見桃園地檢109 年度偵字第19167 號卷㈠第233頁) ⑤通訊監察譯文(見桃園地檢109 年度偵字第19168 號卷㈡第33頁反面) 游雨傑:200元 蔡旺辰:1,800元(計算式:2,000-200=1,800) 蔡旺辰共同販賣第三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參年柒月。游雨傑共同販賣第三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參年陸月。 6 吳嘉惠 109年4月27日晚間6 時11分許後某時 桃園市○○區○○街00號前 2,000元愷他命1包(重量不詳) 吳嘉惠於109 年4 月27日下午5 時43分許起,以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撥打游雨傑持用之集團工作機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並向游雨傑示購買愷他命之意,游雨傑遂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於左列時間、地點,交付愷他命予吳嘉惠,並收取吳嘉惠交付之價款。 ①證人吳嘉惠於警詢、偵訊之證述(見桃園地檢109 年度偵字第19167 號卷㈠第205 頁及反面、第239 頁反面至第241頁) ②原審109 年聲監字第399 號通訊監察書(見桃園地檢109 年度偵字第19167 號卷㈠第147 頁及反面) ③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見桃園地檢109年度偵字第19167 號卷㈠第227 頁至第231頁) ④車輛指認照片(見桃園地檢109 年度偵字第19167 號卷㈠第233頁) ⑤通訊監察譯文(見桃園地檢109 年度偵字第19168 號卷㈡第33頁反面至第35頁) 游雨傑:200元 蔡旺辰:1,800元(計算式:2,000-200=1,800) 蔡旺辰共同販賣第三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參年柒月。游雨傑共同販賣第三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參年陸月。 7 吳嘉惠 109年4月28日晚間11時14分許後某時 桃園市桃園區中山東路好樂迪KTV 旁之巷子內 2,000元愷他命1包(重量不詳) 吳嘉惠於109 年4 月28日晚間11時10分許起,以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撥打游雨傑持用之集團工作機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並向游雨傑表示購買愷他命之意,游雨傑遂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於左列時間、地點,交付愷他命予吳嘉惠,並收取吳嘉惠交付之價款。 ①證人吳嘉惠於警詢、偵訊之證述(見桃園地檢109 年度偵字第19167 號卷㈠第207頁、第241頁) ②原審109 年聲監字第399 號通訊監察書(見桃園地檢109 年度偵字第19167 號卷㈠第147 頁及反面) ③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見桃園地檢109年度偵字第19167 號卷㈠第227 頁至第231頁) ④車輛指認照片(見桃園地檢109 年度偵字第19167 號卷㈠第233頁) ⑤通訊監察譯文(見桃園地檢109 年度偵字第19168 號卷㈡第35頁) 游雨傑:200元 蔡旺辰:1,800元(計算式:2,000-200=1,800) 蔡旺辰共同販賣第三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參年柒月。游雨傑共同販賣第三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參年陸月。 8 吳嘉惠 109年5月3日下午1 時37分許後某時 桃園市○○區○○街00號前 2,000元愷他命1包(重量不詳) 吳嘉惠於109 年5 月3 日下午1 時6 分許起,以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撥打游雨傑持用之集團工作機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並向游雨傑表示購買愷他命之意,游雨傑遂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於左列時間、地點,交付愷他命予吳嘉惠,並收取吳嘉惠交付之價款。 ①證人吳嘉惠於警詢、偵訊之證述(見桃園地檢109 年度偵字第19167 號卷㈠第209 頁反面至第 211頁、第 241 頁) ②原審109 年聲監字第399 號通訊監察書(見桃園地檢109 年度偵字第19167 號卷㈠第147 頁及反面) ③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見桃園地檢109年度偵字第19167 號卷㈠第227 頁至第231頁) ④車輛指認照片(見桃園地檢109 年度偵字第19167 號卷㈠第233頁) ⑤通訊監察譯文(見桃園地檢109 年度偵字第19168 號卷㈡第35頁) 游雨傑:200元 蔡旺辰:1,800元(計算式:2,000-200=1,800) 蔡旺辰共同販賣第三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參年柒月。游雨傑共同販賣第三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參年陸月。 9 吳嘉惠 109年5月5日下午4 時27分許後某時 桃園市○○區○○街00號前 2,000元愷他命1包(重量不詳) 吳嘉惠於109 年5 月5 日下午4 時15分許起,以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撥打游雨傑持用之集團工作機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並向游雨傑表示購買愷他命之意,游雨傑遂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於左列時間、地點,交付愷他命予吳嘉惠,並收取吳嘉惠交付之價款。 ①證人吳嘉惠於警詢、偵訊之證述(見桃園地檢109 年度偵字第19167 號卷㈠第211 頁反面至第 213頁、第 241 頁反面) ②原審109 年聲監字第399 號通訊監察書(見桃園地檢109 年度偵字第19167 號卷㈠第147 頁及反面) ③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見桃園地檢109年度偵字第19167 號卷㈠第227 頁至第231頁) ④車輛指認照片(見桃園地檢109 年度偵字第19167 號卷㈠第233頁) ⑤通訊監察譯文(見桃園地檢109 年度偵字第19168 號卷㈡第35頁) 游雨傑:200元 蔡旺辰:1,800元(計算式:2,000-200=1,800) 蔡旺辰共同販賣第三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參年柒月。游雨傑共同販賣第三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參年陸月。 10 吳嘉惠 109年5月8日下午4 時1 分許後某時 桃園市○○區○○路00號對面道路旁 2,000元愷他命1包(重量不詳) 吳嘉惠於109 年5 月8 日下午3 時43分許起,以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撥打游雨傑持用之集團工作機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並向游雨傑表示購買愷他命之意,游雨傑遂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於左列時間、地點,交付愷他命予吳嘉惠,並收取吳嘉惠交付之價款。 ①證人吳嘉惠於警詢、偵訊之證述(見桃園地檢109 年度偵字第19167 號卷㈠第217頁及反面、第241頁反面) ②原審109 年聲監字第399 號通訊監察書(見桃園地檢109 年度偵字第19167 號卷㈠第147 頁及反面) ③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見桃園地檢109年度偵字第19167 號卷㈠第227 頁至第231頁) ④車輛指認照片(見桃園地檢109 年度偵字第19167 號卷㈠第233頁) ⑤通訊監察譯文(見桃園地檢109 年度偵字第19168 號卷㈡第35頁及反面) 游雨傑:200元 蔡旺辰:1,800元(計算式:2,000-200=1,800) 蔡旺辰共同販賣第三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參年柒月。游雨傑共同販賣第三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參年陸月。 11 吳嘉惠 109年5月10日晚間9 時27分許後某時 桃園市○○區○○街00號前 2,000元愷他命1包(重量不詳) 吳嘉惠於109 年5 月10日晚間9 時17分許起,以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撥打游雨傑持用之集團工作機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並向游雨傑表示購買愷他命之意,游雨傑遂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於左列時間、地點,交付愷他命予吳嘉惠,並收取吳嘉惠交付之價款。 ①證人吳嘉惠於警詢、偵訊之證述(見桃園地檢109 年度偵字第19167 號卷㈠第219 頁反面至第 221頁、第 241 頁反面) ②原審109 年聲監字第399 號通訊監察書(見桃園地檢109 年度偵字第19167 號卷㈠第147 頁及反面) ③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見桃園地檢109年度偵字第19167 號卷㈠第227 頁至第231頁) ④車輛指認照片(見桃園地檢109 年度偵字第19167 號卷㈠第233頁) ⑤通訊監察譯文(見桃園地檢109 年度偵字第19168 號卷㈡第35頁反面) 游雨傑:200元 蔡旺辰:1,800元(計算式:2,000-200=1,800) 蔡旺辰共同販賣第三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參年柒月。游雨傑共同販賣第三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參年陸月。 12 吳嘉惠 109年5月12日下午2 時12分許後某時 桃園市○○區○○街00號前 2,000元愷他命1包(重量不詳) 吳嘉惠於109 年5 月12日下午1 時59分許起,以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撥打游雨傑持用之集團工作機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並向游雨傑表示購買愷他命之意,游雨傑遂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於左列時間、地點,交付愷他命予吳嘉惠,並收取吳嘉惠交付之價款。 ①證人吳嘉惠於警詢、偵訊之證述(見桃園地檢109 年度偵字第19167 號卷(一)第221 頁及反面、第241 頁反面) ②原審109 年聲監字第399 號通訊監察書(見桃園地檢109 年度偵字第19167 號卷(一)第147 頁及反面) ③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見桃園地檢109年度偵字第19167 號卷(一)第227 頁至第231頁) ④車輛指認照片(見桃園地檢109 年度偵字第19167 號卷(一)第233頁) ⑤通訊監察譯文(見桃園地檢109 年度偵字第19168 號卷(二)第33頁反面) 游雨傑:200元 蔡旺辰:1,800元(計算式:2,000-200=1,800) 蔡旺辰共同販賣第三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參年柒月。游雨傑共同販賣第三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參年陸月。 13 魏榮豪 109年5月7日晚間6 時3 分許後某時 桃園市桃園區中正路與莊敬路口之全家便利超商 2,000元愷他命1包(重量不詳) 魏榮豪於109 年5 月7 日下午5 時58分許起,以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撥打游雨傑持用之集團工作機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並向游雨傑表示購買愷他命之意,游雨傑遂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於左列時間、地點,交付愷他命予魏榮豪,並收取魏榮豪交付之價款。 ①證人魏榮豪於警詢、偵訊之證述(見桃園地檢109 年度偵字第19167 號卷(一)第397 頁至第399 頁、第421 頁至第423頁) ②原審109 年聲監字第399 號通訊監察書(見桃園地檢109 年度偵字第19167 號卷(一)第147 頁及反面) ③車輛指認照片(見桃園地檢109 年度偵字第19167 號卷(一)第417頁) ④通訊監察譯文(見桃園地檢109 年度偵字第19168 號卷(二)第35頁反面) 游雨傑:200元 蔡旺辰:1,800元(計算式:2,000-200=1,800) 蔡旺辰共同販賣第三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參年柒月。游雨傑共同販賣第三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參年陸月。 14 魏榮豪 109年5月9日晚間10時26分許後某時 桃園市○○區○○○路○段000 號之彩虹魚水族館 2,000元愷他命1包(重量不詳) 魏榮豪於109 年5 月9 日晚間10時15分許起,以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撥打游雨傑持用之集團工作機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並向游雨傑表示購買愷他命之意,游雨傑遂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於左列時間、地點,交付愷他命予魏榮豪,並收取魏榮豪交付之價款。 ①證人魏榮豪於偵訊之證述(見桃園地檢109 年度偵字第19167號卷(一)第425 頁及反面) ②原審109年聲監字第399 號通訊監察書(見桃園地檢109 年度偵字第19167 號卷(一)第147 頁及反面) ③車輛指認照片(見桃園地檢109 年度偵字第19167 號卷(一)第417頁) ④通訊監察譯文(見桃園地檢109 年度偵字第19168 號卷(二)第35頁反面) 游雨傑:200元 蔡旺辰:1,800元(計算式:2,000-200=1,800) 蔡旺辰共同販賣第三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參年柒月。游雨傑共同販賣第三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參年陸月。 15 魏榮豪 109年5月12日下午4 時許後某時 桃園市○○區○○○路○段000 號之彩虹魚水族館 2,000元愷他命1包(重量不詳) 魏榮豪於109 年5 月12日下午4時許起,以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撥打游雨傑持用之集團工作機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並向游雨傑表示購買愷他命之意,游雨傑遂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於左列時間、地點,交付愷他命予魏榮豪,並收取魏榮豪交付之價款。 ①證人魏榮豪於警詢、偵訊之證述(見桃園地檢109 年度偵字第19167號卷(一)第401 頁反面至第403頁、第425 頁反面) ②原審109年聲監字第399 號通訊監察書(見桃園地檢109 年度偵字第19167 號卷(一)第147 頁及反面) ③車輛指認照片(見桃園地檢109 年度偵字第19167 號卷(一)第417頁) ④通訊監察譯文(見桃園地檢109 年度偵字第19168 號卷(二)第35頁反面至第37頁) 游雨傑:200元 蔡旺辰:1,800元(計算式:2,000-200=1,800) 蔡旺辰共同販賣第三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參年柒月。游雨傑共同販賣第三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參年陸月。 16 魏榮豪 109年5月13日晚間6 時3 時分許後某時 桃園市○○區○○○路○段000 號之彩虹魚水族館 2,000元愷他命1包(重量不詳) 魏榮豪於109 年5 月13日下午5 時55分許起,以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撥打游雨傑持用之集團工作機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並向游雨傑表示購買愷他命之意,游雨傑遂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於左列時間、地點,交付愷他命予魏榮豪,並收取魏榮豪交付之價款。 ①證人魏榮豪於警詢、偵訊之證述(見桃園地檢109 年度偵字第19167號卷(一)第403頁反面至第405頁、第425 頁反面至第427頁) ②原審109年聲監字第399 號通訊監察書(見桃園地檢109 年度偵字第19167 號卷(一)第147 頁及反面) ③車輛指認照片(見桃園地檢109 年度偵字第19167 號卷(一)第417頁) ④通訊監察譯文(見桃園地檢109 年度偵字第19168 號卷(二)第37頁) 游雨傑:200元 蔡旺辰:1,800元(計算式:2,000-200=1,800) 蔡旺辰共同販賣第三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參年柒月。游雨傑共同販賣第三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參年陸月。 17 魏榮豪 109年5月14日下午2 時27分許後某時 桃園市○○區○○○路○段000 號之彩虹魚水族館 2,000元愷他命1包(重量不詳) 魏榮豪於109 年5 月14日下午2 時22分許起,以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撥打游雨傑持用之集團工作機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並向游雨傑表示購買愷他命之意,游雨傑遂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於左列時間、地點,交付愷他命予魏榮豪,並收取魏榮豪交付之價款。 ①證人魏榮豪於警詢、偵訊之證述(見桃園地檢109 年度偵字第19167號卷(一)第405 頁及反面、第427 頁) ②原審109年聲監字第399 號通訊監察書(見桃園地檢109 年度偵字第19167 號卷(一)第147 頁及反面) ③車輛指認照片(見桃園地檢109 年度偵字第19167 號卷(一)第417頁) ④通訊監察譯文(見桃園地檢109 年度偵字第19168 號卷(二)第37頁) 游雨傑:200元 蔡旺辰:1,800元(計算式:2,000-200=1,800) 蔡旺辰共同販賣第三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參年柒月。游雨傑共同販賣第三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參年陸月。 18 魏榮豪 109年5月22日晚間7 時58分許後某時 桃園市○○區○○○路○段000 號之彩虹魚水族館 2,000元愷他命1包(重量不詳) 魏榮豪於109 年5 月22日晚間6 時36分許起,以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撥打游雨傑持用之集團工作機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並向游雨傑表示購買愷他命之意,游雨傑遂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於左列時間、地點,交付愷他命予魏榮豪,並收取魏榮豪交付之價款。 ①證人魏榮豪於警詢、偵訊之證述(見桃園地檢109 年度偵字第19167號卷㈠第411頁及反面、第429頁及反面) ②原審109年聲監字第399 號通訊監察書(見桃園地檢109 年度偵字第19167 號卷㈠第147 頁及反面) ③車輛指認照片(見桃園地檢109 年度偵字第19167 號卷㈠第417頁) ④通訊監察譯文(見桃園地檢109 年度偵字第19168 號卷㈡第37頁) 游雨傑:200元 蔡旺辰:1,800元(計算式:2,000-200=1,800) 蔡旺辰共同販賣第三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參年柒月。游雨傑共同販賣第三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參年陸月。 19 林書玄 109年5月12日下午5 時12分許後某時 桃園市桃園區莊敬路與中正路口之全家便利超商 3,000元愷他命1包(重量不詳) 林書玄於109 年5 月12日下午5時12分許起,以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撥打游雨傑持用之集團工作機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並向游雨傑表示購買愷他命之意,游雨傑遂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於左列時間、地點,交付愷他命予林書玄,並收取林書玄交付之價款。 ①證人林書玄於警詢、偵訊之證述(見桃園地檢109 年度偵字第19167 號卷㈡第219 頁反面至第221頁、第231 頁反面至第233頁) ②原審109年聲監字第399 號通訊監察書(見桃園地檢109 年度偵字第19167 號卷㈠第147 頁及反面) ③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見桃園地檢109年度偵字第19167 號卷㈡第225 頁至第227頁) ④車輛指認照片(見桃園地檢109 年度偵字第19167 號卷㈡第227 頁反面) ⑤通訊監察譯文(見桃園地檢109 年度偵字第19167 號卷㈡第229 頁) 游雨傑:200元 蔡旺辰:2,800 元(計算式:3,000-200=2,800) 蔡旺辰共同販賣第三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參年柒月。游雨傑共同販賣第三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參年陸月。 20 林書玄 109年5月15日下午5 時20分許後某時 桃園市桃園區莊敬路與中正路口之全家便利超商 3,000元愷他命1包(重量不詳) 林書玄於109 年5 月15日下午5 時5 分許起,以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撥打游雨傑持用之集團工作機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並向游雨傑表示購買愷他命之意,游雨傑遂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於左列時間、地點,交付愷他命予林書玄,並收取林書玄交付之價款。 ①證人林書玄於警詢、偵訊之證述(見桃園地檢109 年度偵字第19167 號卷(二)第221 頁及反面、第233 頁) ②原審109年聲監字第399 號通訊監察書(見桃園地檢109 年度偵字第19167 號卷(一)第147 頁及反面) ③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見桃園地檢109年度偵字第19167 號卷(二)第225 頁至第227頁) ④車輛指認照片(見桃園地檢109 年度偵字第19167 號卷(二)第227 頁反面) ⑤通訊監察譯文(見桃園地檢109 年度偵字第19167 號卷(二)第229 頁) 游雨傑:200元 蔡旺辰:2,800 元(計算式:3,000-200=2,800) 蔡旺辰共同販賣第三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參年柒月。游雨傑共同販賣第三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參年陸月。 21 黃淑琳 109年4月28日下午3 時54分許後某時 桃園市○○區○○路00號 3,000元愷他命1包(重量不詳) 黃淑琳於109 年4 月28日下午3 時42分許起,以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撥打游雨傑持用之集團工作機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並向游雨傑表示購買愷他命之意,游雨傑遂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於左列時間、地點,交付愷他命予黃淑琳,並收取黃淑琳交付之價款。 ①證人黃淑琳於警詢、偵訊之證述(見桃園地檢109 年度偵字第19167 號卷(一)第163 頁及反面、第193頁反面) ②原審109年聲監字第399 號通訊監察書(見桃園地檢109 年度偵字第19167 號卷(一)第147 頁及反面) ③通訊監察譯文(見桃園地檢109 年度偵字第19167 號卷(一)第177頁) ④車輛指認照片(見桃園地檢109 年度偵字第19167 號卷(一)第181頁) 游雨傑:200元 蔡旺辰:2,800 元(計算式:3,000-200=2,800) 蔡旺辰共同販賣第三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參年柒月。游雨傑共同販賣第三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參年陸月。 22 黃淑琳 109年5月26日下午3 時55分許後某時 桃園市○○區○○路00號 2,000元愷他命1包(重量不詳) 黃淑琳於109 年5 月26日下午3 時30分許起,以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撥打游雨傑持用之集團工作機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並向游雨傑表示購買愷他命之意,游雨傑遂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於左列時間、地點,交付愷他命予黃淑琳,並收取黃淑琳交付之價款。 ①證人黃淑琳於警詢、偵訊之證述(見桃園地檢109 年度偵字第19167 號卷(一)第169頁、第195頁) ②原審109 年聲監字第399 號通訊監察書(見桃園地檢109 年度偵字第19168號卷(一)第143頁及反面) ③通訊監察譯文(見桃園地檢109 年度偵字第19167 號卷(一)第179頁) ④車輛指認照片(見桃園地檢109 年度偵字第19167 號卷(一)第181頁) ⑤現場交易照片(見桃園地檢109 年度偵字第19167 號卷(一)第183頁至第185頁) 游雨傑:200元 蔡旺辰:1,800 元(計算式:2,000-200=1,800) 蔡旺辰共同販賣第三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參年柒月。游雨傑共同販賣第三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參年陸月。 23 陳國勇 109年5月9日晚間9 時3 分許後某時 桃園市○○區○○路000巷00號 2,000元愷他命1包(重量不詳) 陳國勇於109 年5 月9 日晚間8 時24分許起,以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撥打游雨傑持用之集團工作機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並向游雨傑表示購買愷他命之意,游雨傑遂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於左列時間、地點,交付愷他命予陳國勇,並收取陳國勇交付之價款。 ①證人陳國勇於警詢、偵訊之證述(見桃園地檢109 年度偵字第19167 號卷(一)第254 頁反面、第273頁及反面) ②原審109年聲監字第399 號通訊監察書(見桃園地檢109 年度偵字第19167 號卷(一)第147 頁及反面) ③通訊監察譯文(見桃園地檢109 年度偵字第19168 號卷(二)第37 頁反面) 游雨傑:200元 蔡旺辰:1,800 元(計算式:2,000-200=1,800) 蔡旺辰共同販賣第三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參年柒月。游雨傑共同販賣第三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參年陸月。 24 陳國勇 109年5月14日晚間7 時33分許後某時 桃園市○○區○○路000巷00號 2,000元愷他命1包(重量不詳) 陳國勇於109 年5 月14日晚間7 時19分許起,以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撥打游雨傑持用之集團工作機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並向游雨傑表示購買愷他命之意,游雨傑遂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於左列時間、地點,交付愷他命予陳國勇,並收取陳國勇交付之價款。 ①證人陳國勇於警詢、偵訊之證述(見桃園地檢109 年度偵字第19167 號卷(一)第255 頁反面至第257頁、第275 頁) ②原審109年聲監字第399 號通訊監察書(見桃園地檢109 年度偵字第19167 號卷(一)第147 頁及反面) ③通訊監察譯文(見桃園地檢109 年度偵字第19168 號卷(二)第37 頁反面) 游雨傑:200元 蔡旺辰:1,800 元(計算式:2,000-200=1,800) 蔡旺辰共同販賣第三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參年柒月。游雨傑共同販賣第三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參年陸月。 25 陳國勇 109年5月17日晚間10時25分許後某時 桃園市○○區○○路000巷00號 2,000元愷他命1包(重量不詳) 陳國勇於109 年5 月17日晚間10時18分許起,以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撥打游雨傑持用之集團工作機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並向游雨傑表示購買愷他命之意,游雨傑遂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於左列時間、地點,交付愷他命予陳國勇,並收取陳國勇交付之價款。 ①證人陳國勇於警詢、偵訊之證述(見桃園地檢109 年度偵字第19167 號卷(一)第257 頁及反面、第275 頁及反面) ②原審109年聲監字第399 號通訊監察書(見桃園地檢109 年度偵字第19167 號卷(一)第147 頁及反面) ③通訊監察譯文(見桃園地檢109 年度偵字第19168 號卷(二)第37頁反面至第39頁) 游雨傑:200元 蔡旺辰:1,800 元(計算式:2,000-200=1,800) 蔡旺辰共同販賣第三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參年柒月。游雨傑共同販賣第三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參年陸月。 26 陳國勇 109年5月19日下午5 時32分許後某時 桃園市○○區○○路000巷00號 2,000元愷他命1包(重量不詳) 陳國勇於109 年5 月19日下午4 時11分許起,以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撥打游雨傑持用之集團工作機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並向游雨傑表示購買愷他命之意,游雨傑遂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於左列時間、地點,交付愷他命予陳國勇,並收取陳國勇交付之價款。 ①證人陳國勇於警詢、偵訊之證述(見桃園地檢109 年度偵字第19167 號卷(一)第257 頁反面至第259頁、第275 頁反面) ②原審109年聲監字第399 號通訊監察書(見桃園地檢109 年度偵字第19167 號卷(一)第147 頁及反面) ③通訊監察譯文(見桃園地檢109 年度偵字第19168 號卷(二)第39頁) 游雨傑:200元 蔡旺辰:1,800 元(計算式:2,000-200=1,800) 蔡旺辰共同販賣第三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參年柒月。游雨傑共同販賣第三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參年陸月。 27 陳國勇 109年5月20日晚間6 時39分許後某時 桃園市○○區○○路000巷00號 2,000元愷他命1包(重量不詳) 陳國勇於109 年5 月20日晚間6 時17分許起,以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撥打游雨傑持用之集團工作機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並向游雨傑表示購買愷他命之意,游雨傑遂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於左列時間、地點,交付愷他命予陳國勇,並收取陳國勇交付之價款。 ①證人陳國勇於警詢、偵訊之證述(見桃園地檢109 年度偵字第19167 號卷(一)第259 頁及反面、第277 頁) ②原審109 年聲監字第399 號通訊監察書(見桃園地檢109 年度偵字第19167 號卷(一)第147 頁及反面) ③通訊監察譯文(見桃園地檢109 年度偵字第19168 號卷(二)第39頁) 游雨傑:200元 蔡旺辰:1,800 元(計算式:2,000-200=1,800) 蔡旺辰共同販賣第三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參年柒月。游雨傑共同販賣第三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參年陸月。 28 游竣聖 109年5月22日晚間9 時37分許後某時 桃園市桃園區中正路與同德五街口 2,000元愷他命1包(重量不詳) 游竣聖於109 年5 月22日晚間9 時35分許起,以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撥打游雨傑持用之集團工作機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並向游雨傑表示購買愷他命之意,游雨傑遂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於左列時間、地點,交付愷他命予游竣聖,並收取游竣聖交付之價款。 ①證人游竣聖於警詢、偵訊之證述(見桃園地檢109 年度偵字第19167 號卷(一)第365 頁及反面、第385 頁反面) ②原審109 年聲監字第399 號通訊監察書(見桃園地檢109 年度偵字第19167 號卷(一)第147 頁及反面) ③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見桃園地檢109年度偵字第19167 號卷(一)第373 頁至第375頁) ④車輛指認照片(見桃園地檢109 年度偵字第19167 號卷(一)第377頁) ⑤通訊監察譯文(見桃園地檢109 年度偵字第19168 號卷(二)第39頁及反面) 游雨傑:200元 蔡旺辰:1,800 元(計算式:2,000-200=1,800) 蔡旺辰共同販賣第三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參年柒月。游雨傑共同販賣第三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參年陸月。 29 游竣聖 109年6月3日晚間7 時35分許後某時 桃園市桃園區力行路與國際路口之統一便利超商 2,000元愷他命1包(重量不詳) 游竣聖於109 年6 月3 日晚間7 時35分許起,以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撥打游雨傑持用之集團工作機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並向游雨傑表示購買愷他命之意,游雨傑遂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於左列時間、地點,交付愷他命予游竣聖,並收取游竣聖交付之價款。 ①證人游竣聖於警詢、偵訊之證述(見桃園地檢109 年度偵字第19167 號卷(一)第365 頁反面至第367頁、第385 頁反面至第387頁) ②原審109 年聲監字第614號通訊監察書(見桃園地檢109 年度偵字第19167 號卷(一)第151頁及反面) ③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見桃園地檢109年度偵字第19167 號卷(一)第373 頁至第375頁) ④車輛指認照片(見桃園地檢109 年度偵字第19167 號卷(一)第377頁) ⑤通訊監察譯文(見桃園地檢109 年度偵字第19168 號卷(二)第39頁反面) 游雨傑:200元 蔡旺辰:1,800 元(計算式:2,000-200=1,800) 蔡旺辰共同販賣第三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參年柒月。游雨傑共同販賣第三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參年陸月。 30 游竣聖 109年6月4日晚間8 時16分許後某時 桃園市桃園區力行路與國際路口之統一便利超商 2,000元愷他命1包(重量不詳) 游竣聖於109 年6 月4 日晚間8 時6 分許起,以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撥打游雨傑持用之集團工作機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並向游雨傑表示購買愷他命之意,游雨傑遂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於左列時間、地點,交付愷他命予游竣聖,並收取游竣聖交付之價款。 ①證人游竣聖於警詢、偵訊之證述(見桃園地檢109 年度偵字第19167 號卷(一)第367 頁及反面、第387頁及反面) ②原審109 年聲監字第614號通訊監察書(見桃園地檢109 年度偵字第19167 號卷(一)第151頁及反面) ③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見桃園地檢109年度偵字第19167 號卷(一)第373 頁至第375頁) ④車輛指認照片(見桃園地檢109 年度偵字第19167 號卷(一)第377頁) ⑤通訊監察譯文(見桃園地檢109 年度偵字第19168 號卷(二)第39頁反面) ⑥現場交易照片(見桃園地檢109 年度偵字第19167 號卷(一)第379頁至第381頁) 游雨傑:200元 蔡旺辰:1,800 元(計算式:2,000-200=1,800) 蔡旺辰共同販賣第三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參年柒月。游雨傑共同販賣第三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參年陸月。 31 游竣聖 109年6月7日下午1 時52分許後某時 桃園市八德區建國路50巷 2,000元愷他命1包(重量不詳) 游竣聖於109 年6 月7 日下午1時1分許起,以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撥打游雨傑持用之集團工作機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並向游雨傑表示購買愷他命之意,游雨傑遂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於左列時間、地點,交付愷他命予游竣聖,並收取游竣聖交付之價款。 ①證人游竣聖於警詢、偵訊之證述(見桃園地檢109 年度偵字第19167 號卷㈠第369頁及反面、第387頁反面) ②原審109 年聲監字第614號通訊監察書(見桃園地檢109 年度偵字第19167 號卷㈠第151頁及反面) ③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見桃園地檢109年度偵字第19167 號卷㈠第373 頁至第375頁) ④車輛指認照片(見桃園地檢109 年度偵字第19167 號卷㈠第377頁) ⑤通訊監察譯文(見桃園地檢109 年度偵字第19168 號卷㈡第39頁反面) 游雨傑:200元 蔡旺辰:1,800 元(計算式:2,000-200=1,800) 蔡旺辰共同販賣第三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參年柒月。游雨傑共同販賣第三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參年陸月。 32 許苡媛 109年4月24日晚間7 時42分許後某時 桃園市○○區○○街000巷00號 1,000元愷他命1包(重量不詳) 許苡媛於109 年4 月24日晚間7 時30分許起,以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撥打游雨傑持用之集團工作機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並向游雨傑表示購買愷他命之意,游雨傑遂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於左列時間、地點,交付愷他命予許苡媛,並收取許苡媛交付之價款。 ①證人許苡媛於警詢、偵訊之證述(見桃園地檢109 年度偵字第19167 號卷(一)第323 頁及反面、第351 頁反面) ②原審109 年聲監字第399 號通訊監察書(見桃園地檢109 年度偵字第19167 號卷(一)第147 頁及反面) ③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見桃園地檢109年度偵字第19167 號卷(一)第343頁至第345頁) ④車輛指認照片(見桃園地檢109 年度偵字第19167 號卷(一)第347頁) ⑤通訊監察譯文(見桃園地檢109 年度偵字第19168 號卷(二)第39頁反面至第41頁) 游雨傑:200元 蔡旺辰:800 元(計算式:1,000-200=800 ) 蔡旺辰共同販賣第三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參年柒月。游雨傑共同販賣第三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參年陸月。 33 許苡媛 109年4月25日晚間10時58分許後某時 桃園市○○區○○街000巷00號 1,000元愷他命1包(重量不詳) 許苡媛於109 年4 月25日晚間10時29分許起,以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撥打游雨傑持用之集團工作機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並向游雨傑表示購買愷他命之意,游雨傑遂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於左列時間、地點,交付愷他命予許苡媛,並收取許苡媛交付之價款。 ①證人許苡媛於警詢、偵訊之證述(見桃園地檢109 年度偵字第19167 號卷(一)第325頁及反面、第351頁反面至第353 頁) ②原審109 年聲監字第399 號通訊監察書(見桃園地檢109 年度偵字第19167 號卷(一)第147 頁及反面) ③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見桃園地檢109年度偵字第19167 號卷(一)第343頁至第345頁) ④車輛指認照片(見桃園地檢109 年度偵字第19167 號卷(一)第347頁) ⑤通訊監察譯文(見桃園地檢109 年度偵字第19168 號卷(二)第41頁) 游雨傑:200元 蔡旺辰:800 元(計算式:1,000-200=800 ) 蔡旺辰共同販賣第三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參年柒月。游雨傑共同販賣第三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參年陸月。 34 許苡媛 109年5月2日晚間7 時7 分許後某時 桃園市○○區○○街000巷00號 1,000元愷他命1包(重量不詳) 許苡媛於109 年5 月2 日晚間6 時59分許起,以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撥打游雨傑持用之集團工作機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並向游雨傑表示購買愷他命之意,游雨傑遂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於左列時間、地點,交付愷他命予許苡媛,並收取許苡媛交付之價款。 ①證人許苡媛於警詢、偵訊之證述(見桃園地檢109 年度偵字第19167 號卷(一)第327 頁及反面、第353 頁反面) ②原審109年聲監字第399 號通訊監察書(見桃園地檢109 年度偵字第19167 號卷(一)第147 頁及反面) ③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見桃園地檢109年度偵字第19167 號卷(一)第343頁至第345頁) ④車輛指認照片(見桃園地檢109 年度偵字第19167 號卷(一)第347頁) ⑤通訊監察譯文(見桃園地檢109 年度偵字第19168 號卷(二)第41頁) 游雨傑:200元 蔡旺辰:800 元(計算式:1,000-200=800 ) 蔡旺辰共同販賣第三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參年柒月。游雨傑共同販賣第三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參年陸月。 35 許苡媛 109年6月3日晚間11時11分許後某時 桃園市○○區○○街000巷00號 1,000元愷他命1包(重量不詳) 許苡媛於109 年6 月3 日晚間10時58分許起,以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撥打游雨傑持用之集團工作機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並向游雨傑表示購買愷他命之意,游雨傑遂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於左列時間、地點,交付愷他命予許苡媛,並收取許苡媛交付之價款。 ①證人許苡媛於警詢、偵訊之證述(見桃園地檢109 年度偵字第19167 號卷(一)第329頁、第353 頁反面至第355 頁) ②原審109 年聲監字第614號通訊監察書(見桃園地檢109 年度偵字第19167 號卷(一)第151 頁及反面) ③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見桃園地檢109年度偵字第19167 號卷(一)第343頁至第345頁) ④車輛指認照片(見桃園地檢109 年度偵字第19167 號卷(一)第347頁) ⑤通訊監察譯文(見桃園地檢109 年度偵字第19168 號卷(二)第41頁) 游雨傑:200元 蔡旺辰:800 元(計算式:1,000-200=800 ) 蔡旺辰共同販賣第三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參年柒月。游雨傑共同販賣第三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參年陸月。 36 陳文忠 109年5月11日下午2 時22分許後某時 桃園市○○區○○路00號全家便利超商前 2,000元愷他命1包(重量約1公克) 陳文忠於109 年5 月11日下午2時1分許起,以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撥打游雨傑持用之集團工作機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並向游雨傑表示購買愷他命之意,游雨傑遂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於左列時間、地點,交付愷他命予陳文忠,並收取陳文忠交付之價款。 ①證人陳文忠於警詢、偵訊之證述(見桃園地檢109 年度偵字第19167 號卷(一)第 289 頁及反面、第313 頁) ②原審109年聲監字第399 號通訊監察書(見桃園地檢109 年度偵字第19167 號卷(一)第147 頁及反面) ③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見桃園地檢109年度偵字第19167 號卷(一)第303 頁至第305 頁反面) ④通訊監察譯文(見桃園地檢109 年度偵字第19168 號卷(二)第41頁) 游雨傑:200元 蔡旺辰:1,800 元(計算式:2,000-200=1,800) 蔡旺辰共同販賣第三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參年柒月。游雨傑共同販賣第三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參年陸月。 37 陳文忠 109年5月19日晚間10時27分許後某時 桃園市○○區○○○路000號麥當勞 2,000元愷他命1包(重量約1公克) 陳文忠於109 年5 月19日晚間10時19分許起,以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撥打游雨傑持用之集團工作機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並向游雨傑表示購買愷他命之意,游雨傑遂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於左列時間、地點,交付愷他命予陳文忠,並收取陳文忠交付之價款。 ①證人陳文忠於警詢、偵訊之證述(見桃園地檢109 年度偵字第19167 號卷(一)第 289 頁反面至第291頁、第313 頁及反面) ②原審109年聲監字第399 號通訊監察書(見桃園地檢109 年度偵字第19167 號卷(一)第147 頁及反面) ③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見桃園地檢109年度偵字第19167 號卷(一)第303 頁至第305 頁反面) ④通訊監察譯文(見桃園地檢109 年度偵字第19168 號卷(二)第41頁反面) 游雨傑:200元 蔡旺辰:1,800 元(計算式:2,000-200=1,800) 蔡旺辰共同販賣第三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參年柒月。游雨傑共同販賣第三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參年陸月。 38 陳文忠 109年6月8日晚間8 時20分許後某時 桃園市○○區○○○路000號麥當勞 2,000元愷他命1包(重量約1公克) 陳文忠於109 年6 月8 日晚間8 時15分許起,以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撥打游雨傑持用之集團工作機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並向游雨傑表示購買愷他命之意,游雨傑遂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於左列時間、地點,交付愷他命予陳文忠,並收取陳文忠交付之價款。 ①證人陳文忠於警詢、偵訊之證述(見桃園地檢109 年度偵字第19167 號卷(一)第 291 頁反面至第293頁、第313 頁反面至第315 頁) ②原審109 年聲監字第614號通訊監察書(見桃園地檢109 年度偵字第19167 號卷(一)第151 頁及反面) ③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見桃園地檢109年度偵字第19167 號卷(一)第303 頁至第305 頁反面) ④通訊監察譯文(見桃園地檢109 年度偵字第19168 號卷(二)第41頁反面) 游雨傑:200元 蔡旺辰:1,800 元(計算式:2,000-200=1,800) 蔡旺辰共同販賣第三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參年柒月。游雨傑共同販賣第三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參年陸月。 39 吳嘉惠 109年5月13日晚間6 時21分許後某時 桃園市○○區○○街00號前 2,000元愷他命1包(重量不詳) 吳嘉惠於109 年5 月13日下午5 時45分許起,以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撥打游雨傑持用之集團工作機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並向游雨傑表示購買愷他命之意,游雨傑遂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於左列時間、地點,交付愷他命予吳嘉惠,並收取吳嘉惠交付之價款。 ①證人吳嘉惠於警詢、偵訊之證述(見桃園地檢109 年度偵字第19167 號卷(一)第203 頁至第223 頁、第241 頁反面) ②原審109 年聲監字第399 號通訊監察書(見桃園地檢109 年度偵字第19167 號卷(一)第147 頁及反面) ③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見桃園地檢109年度偵字第19167 號卷(一)第227 頁至第231頁) ④車輛指認照片(見桃園地檢109 年度偵字第19167 號卷(一)第233頁) ⑤通訊監察譯文(見桃園地檢109 年度偵字第19169號卷(二)第81頁) 蔡旺辰:1,800元(計算式:2,000-200=1,800 ) 蔡旺辰共同販賣第三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參年柒月。 附表二:林逸儒交易毒品部分
編號 購毒者 交易時間 交易地點 價格及數量(新臺幣) 交易經過 證據 犯罪所得(新臺幣) 原判決宣告刑 1 徐明彬 109年5月20日上午11時30分許後某時 桃園市○○區○○路0 號之9 全家便利超商外 2,400元毒品咖啡包4包(重量均不詳) 徐明彬於109 年5 月20日上午11時13分許起,以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撥打林逸儒持用之集團工作機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向林逸儒表示購買毒品咖啡包之意,林逸儒遂駕駛車牌號碼0000-00 號自用小客車,於左列時間、地點交付毒品咖啡包4 包予徐明彬,並收取徐明彬交付之價款。 ①證人徐明彬於警詢、偵訊之證述(見桃園地檢109 年度偵字第19167 號卷(一)第437 頁及反面、第457 頁反面) ②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見桃園地檢109年度偵字第19167 號卷(一)第447 頁至第449頁) ③通訊監察譯文(見桃園地檢109 年度偵字第19169號卷(二)第79頁) ④原審109 年聲監字第399號通訊監察書(見桃園地檢109 年度偵字第19167號卷(一)第147頁及反面) 林逸儒:800 元(計算式:200 × 4=800) 蔡旺辰:1,600 元(計算式:2,400-800=1,600) 蔡旺辰共同販賣第三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參年捌月。林逸儒共同販賣第三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參年柒月。 2 徐明彬 109年5月23日凌晨1 時54分許後某時 桃園市○○區○○○路○段00巷00號蘇活汽車旅館 1,800元毒品咖啡包3包(重量均不詳) 徐明彬於109 年5 月23日凌晨1 時21分許起,以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撥打林逸儒持用之集團工作機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向林逸儒表示購買毒品咖啡包之意,林逸儒遂駕駛車牌號碼0000-00 號自用小客車,於左列時間、地點交付毒品咖啡包3 包予徐明彬,並收取徐明彬交付之價款。 ①證人徐明彬於警詢、偵訊之證述(見桃園地檢109 年度偵字第19167 號卷(一)第437 頁反面至第439頁、第457 頁反面至第459頁) ②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見桃園地檢109年度偵字第19167 號卷(一)第447 頁至第449頁) ③通訊監察譯文(見桃園地檢109 年度偵字第19169號卷(二)第79頁) ④原審109 年聲監字第399號通訊監察書(見桃園地檢109 年度偵字第19167號卷(一)第147頁及反面) 林逸儒:600 元(計算式:200 × 3=600) 蔡旺辰:1,200 元(計算式:1,800-600=1,200) 蔡旺辰共同販賣第三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參年捌月。林逸儒共同販賣第三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參年柒月。 3 徐明彬 109年6月5日上午6 時53分許後某時 桃園市○○區○○路00號168 汽車旅館前 2,400元毒品咖啡包4包(重量均不詳) 徐明彬於109 年6 月5 日上午5 時29分許起,以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撥打林逸儒持用之集團工作機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向林逸儒表示購買毒品咖啡包之意,林逸儒遂駕駛車牌號碼0000-00 號自用小客車,於左列時間、地點交付毒品咖啡包4 包予徐明彬,並收取徐明彬交付之價款。 ①證人徐明彬於警詢、偵訊之證述(見桃園地檢109 年度偵字第19167 號卷(一)第441 頁及反面、第461 頁) ②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見桃園地檢109年度偵字第19167 號卷(一)第447 頁至第449頁) ③通訊監察譯文(見桃園地檢109 年度偵字第19169號卷(二)第79頁) ④原審109 年聲監字第399號通訊監察書(見桃園地檢109 年度偵字第19167號卷(一)第151 頁及反面) 林逸儒:800 元(計算式:200× 4=800) 蔡旺辰:1,600 元(計算式:2,400-800=1,600) 蔡旺辰共同販賣第三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參年捌月。林逸儒共同販賣第三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參年柒月。 4 吳嘉惠 109年4月30日上午7 時55分許後某時 桃園市○○區○○街00號前 2,000元愷他命1包(重量不詳) 吳嘉惠於109 年4 月30日上午7 時20分許起,以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撥打林逸儒持用之集團工作機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向林逸儒表示購買愷他命之意,林逸儒遂駕駛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客車,於左列時間、地點交付愷他命予吳嘉惠,並收取吳嘉惠交付之價款。 ①證人吳嘉惠於警詢、偵訊之證述(見桃園地檢109 年度偵字第19167 號卷(一)第207 頁反面至第209頁、第241 頁) ②原審109 年聲監字第399 號通訊監察書(見桃園地檢109 年度偵字第19167 號卷(一)第147 頁及反面) ③車輛指認照片(見桃園地檢109 年度偵字第19167 號卷(一)第233頁) ④通訊監察譯文(見桃園地檢109 年度偵字第19169號卷(二)第79頁及反面) 林逸儒:200 元 蔡旺辰:1,800 元(計算式:2,000-200=1,800) 蔡旺辰共同販賣第三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參年柒月。林逸儒共同販賣第三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參年陸月。 5 吳嘉惠 109年5月6日上午7 時50分許後某時 桃園市○○區○○街00號前 2,000元愷他命1包(重量不詳) 吳嘉惠於109 年5 月6 日上午5 時51分許起,以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撥打林逸儒持用之集團工作機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向林逸儒表示購買愷他命之意,林逸儒遂駕駛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客車,於左列時間、地點交付愷他命予吳嘉惠,並收取吳嘉惠交付之價款。 ①證人吳嘉惠於警詢、偵訊之證述(見桃園地檢109 年度偵字第19167 號卷(一)第213頁及反面、第241頁反面) ②原審109 年聲監字第399 號通訊監察書(見桃園地檢109 年度偵字第19167 號卷(一)第147 頁及反面) ③車輛指認照片(見桃園地檢109 年度偵字第19167 號卷(一)第233頁) ④通訊監察譯文(見桃園地檢109 年度偵字第19169號卷(二)第79頁反面) 林逸儒:200 元 蔡旺辰:1,800 元(計算式:2,000-200=1,800) 蔡旺辰共同販賣第三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參年柒月。林逸儒共同販賣第三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參年陸月。 6 吳嘉惠 109年5月7日上午11時17分許後某時 桃園市○○區○○街000號前 2,000元愷他命1包(重量不詳) 吳嘉惠於109 年5 月7 日上午9 時53分許起,以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撥打林逸儒持用之集團工作機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向林逸儒表示購買愷他命之意,林逸儒遂駕駛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客車,於左列時間、地點交付愷他命予吳嘉惠,並收取吳嘉惠交付之價款。 ①證人吳嘉惠於警詢、偵訊之證述(見桃園地檢109 年度偵字第19167 號卷(一)第215頁及反面、第241頁反面) ②原審109 年聲監字第399 號通訊監察書(見桃園地檢109 年度偵字第19167 號卷(一)第147 頁及反面) ③車輛指認照片(見桃園地檢109 年度偵字第19167 號卷(一)第233頁) ④通訊監察譯文(見桃園地檢109 年度偵字第19169號卷(二)第79頁反面) 林逸儒:200 元 蔡旺辰:1,800 元(計算式:2,000-200=1,800) 蔡旺辰共同販賣第三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參年柒月。林逸儒共同販賣第三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參年陸月。 7 吳嘉惠 109年5月8日凌晨1 時38分許後某時 桃園市○○區○○街00號前 2,000元愷他命1包(重量不詳) 吳嘉惠於109 年5 月8 日凌晨1 時27分許起,以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撥打林逸儒持用之集團工作機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向林逸儒表示購買愷他命之意,林逸儒遂駕駛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客車,於左列時間、地點交付愷他命予吳嘉惠,並收取吳嘉惠交付之價款。 ①證人吳嘉惠於警詢、偵訊之證述(見桃園地檢109 年度偵字第19167 號卷(一)第215 頁反面至第217頁、第241頁反面) ②原審109 年聲監字第399 號通訊監察書(見桃園地檢109 年度偵字第19167 號卷(一)第147 頁及反面) ③車輛指認照片(見桃園地檢109 年度偵字第19167 號卷(一)第233頁) ④通訊監察譯文(見桃園地檢109 年度偵字第19169號卷(二)第79頁反面) 林逸儒:200 元 蔡旺辰:1,800 元(計算式:2,000-200=1,800) 蔡旺辰共同販賣第三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參年柒月。林逸儒共同販賣第三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參年陸月。 8 吳嘉惠 109年5月9日凌晨0 時55分許後某時 桃園市○○區○○街00號前 2,000元愷他命1包(重量不詳) 吳嘉惠於109 年5 月9 日凌晨0 時32分許起,以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撥打林逸儒持用之集團工作機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向林逸儒表示購買愷他命之意,林逸儒遂駕駛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客車,於左列時間、地點交付愷他命予吳嘉惠,並收取吳嘉惠交付之價款。 ①證人吳嘉惠於警詢、偵訊之證述(見桃園地檢109 年度偵字第19167 號卷(一)第219 頁及反面、第241頁反面) ②原審109 年聲監字第399 號通訊監察書(見桃園地檢109 年度偵字第19167 號卷(一)第147 頁及反面) ③車輛指認照片(見桃園地檢109 年度偵字第19167 號卷(一)第233頁) ④通訊監察譯文(見桃園地檢109 年度偵字第19169號卷(二)第79頁反面至第81頁) 林逸儒:200 元 蔡旺辰:1,800 元(計算式:2,000-200=1,800) 蔡旺辰共同販賣第三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參年柒月。林逸儒共同販賣第三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參年陸月。 9 吳嘉惠 109年5月16日上午8 時30分許後某時 桃園市○○區○○00街00號前 2,000元愷他命1包(重量不詳) 吳嘉惠於109 年5 月16日上午7 時36分許,以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傳送簡訊至林逸儒持用之集團工作機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向林逸儒表示其所在地點,林逸儒遂駕駛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客車,於左列時間、地點交付愷他命予吳嘉惠,並收取吳嘉惠交付之價款。 ①證人吳嘉惠於警詢、偵訊之證述(見桃園地檢109 年度偵字第19167 號卷(一)第223 頁反面至第225頁、第243頁) ②原審109年聲監字第399 號通訊監察書(見桃園地檢109 年度偵字第19167 號卷(一)第147 頁及反面) ③車輛指認照片(見桃園地檢109 年度偵字第19167 號卷(一)第233頁) ④通訊監察譯文(見桃園地檢109 年度偵字第19169號卷(二)第81頁) 林逸儒:200 元 蔡旺辰:1,800 元(計算式:2,000-200=1,800) 蔡旺辰共同販賣第三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參年柒月。林逸儒共同販賣第三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參年陸月。 10 魏榮豪 109年5月8日上午8 時48分許後某時 桃園市桃園區健行路之某加油站附近 2,000元愷他命1包(重量不詳) 魏榮豪於109 年5 月8 日上午8 時37分許起,以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撥打林逸儒持用之集團工作機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向林逸儒表示購買愷他命之意,林逸儒遂駕駛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客車,於左列時間、地點交付愷他命予魏榮豪,並收取魏榮豪交付之價款。 ①證人魏榮豪於警詢、偵訊之證述(見桃園地檢109 年度偵字第19167 號卷(一)第399 頁及反面、第423 頁) ②原審109 年聲監字第399 號通訊監察書(見桃園地檢109 年度偵字第19167 號卷(一)第147 頁及反面) ③車輛指認照片(見桃園地檢109 年度偵字第19167 號卷(一)第417頁) ④通訊監察譯文(見桃園地檢109 年度偵字第19169號卷(二)第81頁) ⑤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見桃園地檢109年度偵字第19167 號卷(一)第413 頁至第415頁) 林逸儒:200 元 蔡旺辰:1,800 元(計算式:2,000-200=1,800) 蔡旺辰共同販賣第三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參年柒月。林逸儒共同販賣第三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參年陸月。 11 魏榮豪 109年5月19日上午9 時28分許後某時 桃園市桃園區健行路之某加油站附近 2,000元愷他命1包(重量不詳) 魏榮豪於109 年5 月19日上午9 時21分許起,以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撥打林逸儒持用之集團工作機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向林逸儒表示購買愷他命之意,林逸儒遂駕駛車牌號碼0000 -00號自用小客車,於左列時間、地點交付愷他命予魏榮豪,並收取魏榮豪交付之價款。 ①證人魏榮豪於警詢、偵訊之證述(見桃園地檢109 年度偵字第19167 號卷(一)第407頁及反面、第427頁反面) ②原審109 年聲監字第399 號通訊監察書(見桃園地檢109 年度偵字第19167 號卷(一)第147 頁及反面) ③車輛指認照片(見桃園地檢109 年度偵字第19167 號卷(一)第417頁) ④通訊監察譯文(見桃園地檢109 年度偵字第19169號卷(二)第81頁及反面) ⑤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見桃園地檢109年度偵字第19167 號卷(一)第413 頁至第415頁) 林逸儒:200 元 蔡旺辰:1,800 元(計算式:2,000-200=1,800) 蔡旺辰共同販賣第三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參年柒月。林逸儒共同販賣第三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參年陸月。 12 魏榮豪 109年5月20日上午9 時19分許後某時 桃園市桃園區健行路之某加油站附近 2,000元愷他命1包(重量不詳) 魏榮豪於109 年5 月20日上午9 時19分許起,以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撥打林逸儒持用之集團工作機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向林逸儒表示購買愷他命之意,林逸儒遂駕駛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客車,於左列時間、地點交付愷他命予魏榮豪,並收取魏榮豪交付之價款。 ①證人魏榮豪於警詢、偵訊之證述(見桃園地檢109 年度偵字第19167 號卷(一)第407 頁反面至第409頁、第427頁反面至第429頁) ②原審109 年聲監字第399 號通訊監察書(見桃園地檢109 年度偵字第19167 號卷(一)第147 頁及反面) ③車輛指認照片(見桃園地檢109 年度偵字第19167 號卷(一)第417頁) ④通訊監察譯文(見桃園地檢109 年度偵字第19169號卷(二)第81頁反面) ⑤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見桃園地檢109年度偵字第19167 號卷(一)第413 頁至第415頁) 林逸儒:200 元 蔡旺辰:1,800 元(計算式:2,000-200=1,800) 蔡旺辰共同販賣第三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參年柒月。林逸儒共同販賣第三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參年陸月。 13 魏榮豪 109年5月21日晚間11時27分許後某時 桃園市桃園區健行路之某加油站附近 2,000元愷他命1包(重量不詳) 魏榮豪於109 年5 月21日晚間11時14分許起,以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撥打林逸儒持用之集團工作機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向林逸儒表示購買愷他命之意,林逸儒遂駕駛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客車,於左列時間、地點交付愷他命予魏榮豪,並收取魏榮豪交付之價款。 ①證人魏榮豪於警詢、偵訊之證述(見桃園地檢109 年度偵字第19167 號卷(一)第409 頁及反面、第429 頁) ②原審109 年聲監字第399 號通訊監察書(見桃園地檢109 年度偵字第19167 號卷(一)第147 頁及反面) ③車輛指認照片(見桃園地檢109 年度偵字第19167 號卷(一)第417頁) ④通訊監察譯文(見桃園地檢109 年度偵字第19168號卷(二)第37頁) ⑤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見桃園地檢109年度偵字第19167 號卷(一)第413 頁至第415頁) 林逸儒:200 元 蔡旺辰:1,800 元(計算式:2,000-200=1,800) 蔡旺辰共同販賣第三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參年柒月。林逸儒共同販賣第三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參年陸月。 14 林書玄 109年5月10日上午5 時27分許後某時 臺北市○○區○○○路0號 3,000元愷他命1包(重量不詳) 林書玄於109 年5 月10日上午4 時10分許起,以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撥打林逸儒持用之集團工作機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向林逸儒表示購買愷他命之意,林逸儒遂駕駛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客車,於左列時間、地點交付愷他命予林書玄,並收取林書玄交付之價款。 ①證人林書玄於警詢、偵訊之證述(見桃園地檢109 年度偵字第19167 號卷(二)第219 頁及反面、第231 頁反面) ②原審109年聲監字第399 號通訊監察書(見桃園地檢109 年度偵字第19167 號卷(一)第147 頁及反面) ③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見桃園地檢109年度偵字第19167 號卷(二)第225 頁至第227頁) ④車輛指認照片(見桃園地檢109 年度偵字第19167 號卷(二)第227 頁反面) ⑤通訊監察譯文(見桃園地檢109 年度偵字第19167 號卷(二)第229 頁) 林逸儒:200 元 蔡旺辰:2,800 元(計算式:3,000-200=2,800) 蔡旺辰共同販賣第三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參年柒月。林逸儒共同販賣第三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參年陸月。 15 林書玄 109年6月4日上午7 時35分許後某時 桃園市桃園區經國路長榮加油站旁之全家便利超商 3,000元愷他命1包(重量不詳) 林書玄於109 年6 月4 日上午6 時55分許起,以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撥打林逸儒持用之集團工作機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向林逸儒表示購買愷他命之意,林逸儒遂駕駛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客車,於左列時間、地點交付愷他命予林書玄,並收取林書玄交付之價款。 ①證人林書玄於警詢、偵訊之證述(見桃園地檢109 年度偵字第19167 號卷(二)第221 反面至第223 頁、第233 頁及反面) ②原審109 年聲監字第614號通訊監察書(見桃園地檢109 年度偵字第19167 號卷(一)第151頁及反面) ③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見桃園地檢109年度偵字第19167 號卷(二)第225 頁至第227頁) ④車輛指認照片(見桃園地檢109 年度偵字第19167 號卷(二)第227 頁反面) ⑤通訊監察譯文(見桃園地檢109 年度偵字第19167 號卷(二)第229 頁) 林逸儒:200 元 蔡旺辰:2,800 元(計算式:3,000-200=2,800) 蔡旺辰共同販賣第三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參年柒月。林逸儒共同販賣第三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參年陸月。 16 黃淑琳 109年5月7日上午6 時55分許後某時 桃園市○○區○○路00號 2,000元愷他命1包(重量不詳) 黃淑琳於109 年5 月7 日上午6 時6 分許起,以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撥打林逸儒持用之集團工作機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向林逸儒表示購買愷他命之意,林逸儒遂駕駛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客車,於左列時間、地點交付愷他命予黃淑琳,並收取黃淑琳交付之價款。 ①證人黃淑琳於警詢、偵訊之證述(見桃園地檢109 年度偵字第19167 號卷(一)第165 頁、第193頁反面) ②原審109年聲監字第399 號通訊監察書(見桃園地檢109 年度偵字第19167 號卷(一)第147 頁及反面) ③通訊監察譯文(見桃園地檢109 年度偵字第19167 號卷(一)第177頁) ④車輛指認照片(見桃園地檢109 年度偵字第19167 號卷(一)第181頁) 林逸儒:200 元 蔡旺辰:1,800 元(計算式:2,000-200=1,800) 蔡旺辰共同販賣第三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參年柒月。林逸儒共同販賣第三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參年陸月。 17 黃淑琳 109年5月9日上午7 時55分許後某時 桃園市○○區○○路00號 2,000元愷他命1包(重量不詳) 黃淑琳於109 年5 月9 日上午7 時43分許起,以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撥打林逸儒持用之集團工作機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向林逸儒表示購買愷他命之意,林逸儒遂駕駛車牌號碼0000 -00號自用小客車,於左列時間、地點交付愷他命予黃淑琳,並收取黃淑琳交付之價款。 ①證人黃淑琳於警詢、偵訊之證述(見桃園地檢109 年度偵字第19167 號卷(一)第165 頁及反面、第193 頁反面) ②原審109年聲監字第399 號通訊監察書(見桃園地檢109 年度偵字第19167 號卷(一)第147 頁及反面) ③通訊監察譯文(見桃園地檢109 年度偵字第19167 號卷(一)第177頁) ④車輛指認照片(見桃園地檢109 年度偵字第19167 號卷(一)第181頁) 林逸儒:200 元 蔡旺辰:1,800 元(計算式:2,000-200=1,800) 蔡旺辰共同販賣第三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參年柒月。林逸儒共同販賣第三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參年陸月。 18 黃淑琳 109年5月13日上午6 時59分許後某時 桃園市○○區○○路00號 2,000元愷他命1包(重量不詳) 黃淑琳於109 年5 月13日上午6 時43分許起,以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撥打林逸儒持用之集團工作機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向林逸儒表示購買愷他命之意,林逸儒遂駕駛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客車,於左列時間、地點交付愷他命予黃淑琳,並收取黃淑琳交付之價款。 ①證人黃淑琳於警詢、偵訊之證述(見桃園地檢109 年度偵字第19167 號卷(一)第167 頁、第195 頁) ②原審109年聲監字第399 號通訊監察書(見桃園地檢109 年度偵字第19167 號卷(一)第147 頁及反面) ③通訊監察譯文(見桃園地檢109 年度偵字第19167 號卷(一)第177頁) ④車輛指認照片(見桃園地檢109 年度偵字第19167 號卷(一)第181頁) 林逸儒:200 元 蔡旺辰:1,800 元(計算式:2,000-200=1,800) 蔡旺辰共同販賣第三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參年柒月。林逸儒共同販賣第三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參年陸月。 19 黃淑琳 109年5月20日凌晨4 時4 分許後某時 桃園市○○區○○路00號 2,000元愷他命1包(重量不詳) 黃淑琳於109 年5 月20日凌晨3 時42分許起,以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撥打林逸儒持用之集團工作機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向林逸儒表示購買愷他命之意,林逸儒遂駕駛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客車,於左列時間、地點交付愷他命予黃淑琳,並收取黃淑琳交付之價款。 ①證人黃淑琳於警詢、偵訊之證述(見桃園地檢109 年度偵字第19167 號卷(一)第167 頁反面至第169頁、第195 頁) ②原審109年聲監字第399 號通訊監察書(見桃園地檢109 年度偵字第19167 號卷(一)第147 頁及反面) ③通訊監察譯文(見桃園地檢109 年度偵字第19167 號卷(一)第179頁) ④車輛指認照片(見桃園地檢109 年度偵字第19167 號卷(一)第181頁) 林逸儒:200 元 蔡旺辰:1,800 元(計算式:2,000-200=1,800) 蔡旺辰共同販賣第三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參年柒月。林逸儒共同販賣第三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參年陸月。 20 陳國勇 109年4月25日上午8 時8 分許後某時 桃園市○○區○○路000巷00號 2,000元愷他命1包(重量不詳,原判決誤載為20000元,應予更正) 陳國勇於109 年4 月25日上午8時8分許起,以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撥打林逸儒持用之集團工作機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向林逸儒表示購買愷他命之意,林逸儒遂駕駛車牌號碼0000-00 號自用小客車,於左列時間、地點交付愷他命予陳國勇,並收取陳國勇交付之價款。 ①證人陳國勇於警詢、偵訊之證述(見桃園地檢109 年度偵字第19167 號卷(一)第251 頁及反面、第271 頁反面) ②原審109年聲監字第399 號通訊監察書(見桃園地檢109 年度偵字第19167 號卷(一)第147 頁及反面) ③通訊監察譯文(見桃園地檢109 年度偵字第19169號卷(二)第83頁) ④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見桃園地檢109年度偵字第19167 號卷(一)第265 頁至第267 頁) 林逸儒:200 元 蔡旺辰:1,800 元(計算式:2,000-200=1,800) 蔡旺辰共同販賣第三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參年柒月。林逸儒共同販賣第三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參年陸月。 21 陳國勇 109年5月9日凌晨1 時54分許後某時 桃園市○○區○○路000巷00號 2,000元愷他命1包(重量不詳) 陳國勇於109 年5 月9 日凌晨0 時33分許起,以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撥打林逸儒持用之集團工作機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向林逸儒表示購買愷他命之意,林逸儒遂駕駛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客車,於左列時間、地點交付愷他命予陳國勇,並收取陳國勇交付之價款。 ①證人陳國勇於警詢、偵訊之證述(見桃園地檢109 年度偵字第19167 號卷(一)第251 頁反面至第253頁、第271 頁反面至第273 頁) ②原審109年聲監字第399 號通訊監察書(見桃園地檢109 年度偵字第19167 號卷(一)第147 頁及反面) ③通訊監察譯文(見桃園地檢109 年度偵字第19169號卷(二)第83頁) ④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見桃園地檢109年度偵字第19167 號卷(一)第265 頁至第267 頁) 林逸儒:200 元 蔡旺辰:1,800 元(計算式:2,000-200=1,800) 蔡旺辰共同販賣第三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參年柒月。林逸儒共同販賣第三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參年陸月。 22 陳國勇 109年5月14日凌晨0 時45分許後某時 桃園市○○區○○路000巷00號 2,000元愷他命1包(重量不詳) 陳國勇於109 年5 月14日凌晨0 時36分許起,以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撥打林逸儒持用之集團工作機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向林逸儒表示購買愷他命之意,林逸儒遂駕駛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客車,於左列時間、地點交付愷他命予陳國勇,並收取陳國勇交付之價款。 ①證人陳國勇於警詢、偵訊之證述(見桃園地檢109 年度偵字第19167 號卷(一)第255 頁及反面、第273 頁反面至第275頁) ②原審109年聲監字第399 號通訊監察書(見桃園地檢109 年度偵字第19167 號卷(一)第147 頁及反面) ③通訊監察譯文(見桃園地檢109 年度偵字第19169號卷(二)第83頁) ④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見桃園地檢109年度偵字第19167 號卷(一)第265 頁至第267 頁) 林逸儒:200 元 蔡旺辰:1,800 元(計算式:2,000-200=1,800) 蔡旺辰共同販賣第三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參年柒月。林逸儒共同販賣第三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參年陸月。 23 陳國勇 109年5月21日晚間7 時39分許後某時 桃園市○○區○○路000巷00號 2,000元愷他命1包(重量不詳) 陳國勇於109 年5 月21日晚間6 時51分許起,以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撥打林逸儒持用之集團工作機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向林逸儒表示購買愷他命之意,林逸儒遂駕駛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客車,於左列時間、地點交付愷他命予陳國勇,並收取陳國勇交付之價款。 ①證人陳國勇於警詢、偵訊之證述(見桃園地檢109 年度偵字第19167 號卷(一)第259 頁反面至第261頁、第277 頁及反面) ②原審109 年聲監字第399 號通訊監察書(見桃園地檢109 年度偵字第19167 號卷(一)第147 頁及反面) ③通訊監察譯文(見桃園地檢109 年度偵字第19168號卷(二)第39頁) ④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見桃園地檢109年度偵字第19167 號卷(一)第265 頁至第267 頁) 林逸儒:200 元 蔡旺辰:1,800 元(計算式:2,000-200=1,800) 蔡旺辰共同販賣第三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參年柒月。林逸儒共同販賣第三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參年陸月。 24 陳國勇 109年6月5日上午7 時24分許後某時 桃園市○○區○○路000巷00號 2,000元愷他命1包(重量不詳) 陳國勇於109 年6 月5 日上午6 時28分許起,以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撥打林逸儒持用之集團工作機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向林逸儒表示購買愷他命之意,林逸儒遂駕駛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客車,於左列時間、地點交付愷他命予陳國勇,並收取陳國勇交付之價款。 ①證人陳國勇於警詢、偵訊之證述(見桃園地檢109 年度偵字第19167 號卷(一)第261 頁及反面、第277 頁反面至第279頁) ②原審109 年聲監字第614號通訊監察書(見桃園地檢109 年度偵字第19167 號卷(一)第151 頁及反面) ③通訊監察譯文(見桃園地檢109 年度偵字第19169號卷(二)第83頁) ④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見桃園地檢109年度偵字第19167 號卷(一)第265 頁至第267 頁) 林逸儒:200 元 蔡旺辰:1,800 元(計算式:2,000-200=1,800) 蔡旺辰共同販賣第三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參年柒月。林逸儒共同販賣第三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參年陸月。 25 陳國勇 109年6月6日上午7 時38分許後某時 桃園市○○區○○路000巷00號 2,000元愷他命1包(重量不詳) 陳國勇於109 年6 月6 日上午7 時10分許起,以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撥打林逸儒持用之集團工作機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向林逸儒表示購買愷他命之意,林逸儒遂駕駛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客車,於左列時間、地點交付愷他命予陳國勇,並收取陳國勇交付之價款。 ①證人陳國勇於警詢、偵訊之證述(見桃園地檢109 年度偵字第19167 號卷(一)第263頁及反面、第279頁) ②原審109 年聲監字第614號通訊監察書(見桃園地檢109 年度偵字第19167 號卷(一)第151 頁及反面) ③通訊監察譯文(見桃園地檢109 年度偵字第19169號卷(二)第83頁) ④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見桃園地檢109年度偵字第19167 號卷(一)第265 頁至第267 頁) 林逸儒:200 元 蔡旺辰:1,800 元(計算式:2,000-200=1,800) 蔡旺辰共同販賣第三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參年柒月。林逸儒共同販賣第三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參年陸月。 26 許苡媛 109年4月27日上午6 時24分許後某時 桃園市○○區○○街000巷00號 1,000元愷他命1包(重量不詳) 許苡媛於109 年4 月27日上午6 時14分許起,以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撥打林逸儒持用之集團工作機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向林逸儒表示購買愷他命之意,林逸儒遂駕駛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客車,於左列時間、地點交付愷他命予許苡媛,並收取許苡媛交付之價款。 ①證人許苡媛於警詢、偵訊之證述(見桃園地檢109 年度偵字第19167 號卷㈠第325 頁反面至第327頁、第353 頁及反面) ②原審109年聲監字第399 號通訊監察書(見桃園地檢109 年度偵字第19167 號卷㈠第147 頁及反面) ③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見桃園地檢109年度偵字第19167 號卷㈠第343頁至第345頁) ④車輛指認照片(見桃園地檢109 年度偵字第19167 號卷㈠第347頁) ⑤通訊監察譯文(見桃園地檢109 年度偵字第19169號卷㈡第83頁及反面) 林逸儒:200 元 蔡旺辰:800 元(計算式:1,000-200=800 ) 蔡旺辰共同販賣第三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參年柒月。林逸儒共同販賣第三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參年陸月。 27 許苡媛 109年6月5日凌晨3 時45分許後某時 桃園市○○區○○街000巷00號 1,000元愷他命1包(重量不詳) 許苡媛於109 年6 月5 日凌晨3時7分許起,以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撥打林逸儒持用之集團工作機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向林逸儒表示購買愷他命之意,林逸儒遂駕駛車牌號碼0000-00 號自用小客車,於左列時間、地點交付愷他命予許苡媛,並收取許苡媛交付之價款。 ①證人許苡媛於警詢、偵訊之證述(見桃園地檢109 年度偵字第19167 號卷(一)第329 頁反面至第331頁、第355 頁反面) ②原審109年聲監字第614號通訊監察書(見桃園地檢109 年度偵字第19167 號卷(一)第151頁及反面) ③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見桃園地檢109年度偵字第19167 號卷(一)第343頁至第345頁) ④車輛指認照片(見桃園地檢109 年度偵字第19167 號卷(一)第347頁) ⑤通訊監察譯文(見桃園地檢109 年度偵字第19169號卷(二)第83頁反面) 林逸儒:200 元 蔡旺辰:800 元(計算式:1,000-200=800 ) 蔡旺辰共同販賣第三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參年柒月。林逸儒共同販賣第三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參年陸月。 28 許苡媛 109年6月6日上午8 時56分許後某時 桃園市○○區○○街000巷00號 1,000元愷他命1包(重量不詳) 許苡媛於109 年6 月6 日上午8 時41分許起,以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撥打林逸儒持用之集團工作機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向林逸儒表示購買愷他命之意,林逸儒遂駕駛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客車,於左列時間、地點交付愷他命予許苡媛,並收取許苡媛交付之價款。 ①證人許苡媛於警詢、偵訊之證述(見桃園地檢109 年度偵字第19167 號卷(一)第331 頁及反面、第355 頁反面) ②原審109年聲監字第614號通訊監察書(見桃園地檢109 年度偵字第19167 號卷(一)第151頁及反面) ③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見桃園地檢109年度偵字第19167 號卷(一)第343頁至第345頁) ④車輛指認照片(見桃園地檢109 年度偵字第19167 號卷(一)第347頁) ⑤通訊監察譯文(見桃園地檢109 年度偵字第19169號卷(二)第83頁反面) 林逸儒:200 元 蔡旺辰:800 元(計算式:1,000-200=800 ) 蔡旺辰共同販賣第三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參年柒月。林逸儒共同販賣第三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參年陸月。 附表三:被告林逸儒扣案物品
編號 名稱 扣案數量 備註 沒收數量 1 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號) 1支 1支 附表四:被告游雨傑扣案物品
編號 名稱 扣案數量 備註 沒收數量 1 毒品咖啡包 1包 黑色包裝,驗前總毛重238.52公克(包裝總重約45.91公克),驗前總淨重約192.61公克;隨機抽取編號33鑑定,淨重3.93公克,取0.51公克鑑定用罄,餘3.42公克,檢出4-甲基甲基卡西酮成分。 36包暨包裝之塑膠袋與所盛裝之4-甲基甲基卡西酮於物理外觀上已附合為一體而難以析離;鑑驗用罄部分,已不存在,自不得宣告沒收。 2 毒品咖啡包 1包 3 毒品咖啡包 1包 4 毒品咖啡包 1包 5 毒品咖啡包 1包 6 毒品咖啡包 1包 7 毒品咖啡包 1包 8 毒品咖啡包 1包 9 毒品咖啡包 1包 10 毒品咖啡包 1包 11 毒品咖啡包 1包 12 毒品咖啡包 1包 13 毒品咖啡包 1包 14 毒品咖啡包 1包 15 毒品咖啡包 1包 16 毒品咖啡包 1包 17 毒品咖啡包 1包 18 毒品咖啡包 1包 19 毒品咖啡包 1包 20 毒品咖啡包 1包 21 毒品咖啡包 1包 22 毒品咖啡包 1包 23 毒品咖啡包 1包 24 毒品咖啡包 1包 25 毒品咖啡包 1包 26 毒品咖啡包 1包 27 毒品咖啡包 1包 28 毒品咖啡包 1包 29 毒品咖啡包 1包 30 毒品咖啡包 1包 31 毒品咖啡包 1包 32 毒品咖啡包 1包 33 毒品咖啡包 1包 34 毒品咖啡包 1包 35 毒品咖啡包 1包 36 毒品咖啡包 1包 37 愷他命 1包 均為白色細結晶,驗前總毛重3.96公克(包裝總重約1.45公克),驗前總淨重約2.51公克;隨機抽取編號40鑑定,淨重0.47公克,取0.03公克鑑定用罄,餘0.44公克,檢出愷他命成分。 5 包暨包裝之塑膠袋與所盛裝之愷他命於物理外觀上已附合為一體而難以析離;鑑驗用罄部分,已不存在,自不得宣告沒收。 38 愷他命 1包 39 愷他命 1包 40 愷他命 1包 41 愷他命 1包 42 蘋果牌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號) 1支 不予沒收 43 HTC牌行動電話 1支 1支 44 一千元紙鈔 63張 不予沒收 45 五百元紙鈔 3張 不予沒收 46 一百元紙鈔 12張 不予沒收 附表五:被告蔡旺辰扣案物品
編號 名稱 扣案數量 備註 沒收數量 1 蘋果牌手機(門號:0000000000號 ) 1支 不予沒收 2 蘋果牌手機(門號:0000000000號 ) 1支 不予沒收 3 愷他命殘渣袋 1個 不予沒收 4 沾附愷他命粉末之一百元紙鈔 1張 不予沒收 5 愷他命 1包 白色晶體1 包,驗前毛重8.32公克,取0.07公克鑑定用罄,餘8.25公克,檢出愷他命成分。 1 包暨包裝之塑膠袋與所盛裝之愷他命於物理外觀上已附合為一體而難以析離;鑑驗用罄部分,已不存在,自不得宣告沒收。 6 電子磅秤 1臺 不予沒收 7 一千元紙鈔 165張 不予沒收 8 分裝袋 16包 不予沒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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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