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侵上訴字第163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秦有財
選任辯護人 鄭成東律師(法律扶助律師)
上列被告因妨害性自主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自民國一一○年十月二十一日起撤銷羈押。 理 由
一、按羈押於其原因消滅時,應即撤銷羈押,刑事訴訟法第107 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被告前因妨害性自主案件,經本院認 犯罪嫌疑重大,且有事實足認有逃亡之虞,有羈押之必要, 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經本院為羈押處 分,並於民國110年7月28日執行羈押在案。二、惟被告於同年10月18日因無意識、臉色發紺,經法務部○○○○○○○○戒送被告至醫療財團法人徐元智先生醫藥基金會亞東紀念醫院急診,經診斷到院前無生命徵象、心室纖維性顫動,目前為無意識狀態,在加護病房治療中等情,有法務部○○○○○○○○110年10月19日北所衛字第11013007010號函檢附診斷證明書、本院公務電話紀錄等相關資料在卷可稽。被告既因上開疾病住院治療中,即無逃亡之虞,應認原羈押之原因已消滅,應自110年10月21日起撤銷羈押。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1 日 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張江澤
法 官 梁志偉
法 官 章曉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賴又瑄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