洗錢防制法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上訴字,110年度,3036號
TPHM,110,上訴,3036,202110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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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
110年度上訴字第3036號
上 訴 人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許協軒(已歿)
上列上訴人因被告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不服臺灣基隆地方法
院110年度金訴字第69號,中華民國110年8月13日第一審判決(
起訴案號: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5480號、第6783
號、110年度偵字第1854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判決撤銷。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許協軒明知金融機構帳戶存摺、金融卡 、密碼等係供自己使用之重要理財工具,關係個人財產、信 用之表徵,可預見不熟識之人倘以各種理由取得帳戶資料, 帳戶恐遭犯罪集團利用作為詐欺取財轉帳匯款、洗錢等犯罪 工具,並可預見如併同提供個人身分證件資訊、行動電話門 號、驗證碼,該人更可藉此申辦各項會員帳戶以實施犯罪行 為並躲避追查,對於犯罪集團收集帳戶資料、個人身分證件 資訊、行動電話門號、驗證碼供非法用途,當有所認識,竟 為賺取每月新臺幣(下同)1萬元之報酬,基於縱有人以其 所交付之帳戶資料、個人身分證件資訊、行動電話門號、驗 證碼實施犯罪,亦不違反其本意之幫助詐欺及幫助洗錢不確 定故意,先於民國109年4月15日向第一商業銀行(代碼007 )瑞芳分行申辦戶名為其本人、帳號00000000000號之帳戶 (下稱A金融機構帳戶),並申請該帳戶網路銀行功能後, 再透過即時通訊軟體,將其身分證、存摺、提款卡照片、網 路銀行密碼及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號之號碼提供予簡永 璋(所涉詐欺取財等罪嫌,詳附表所示)。隨後簡永璋於10 9年5月15日上午11時15分許,以許協軒之身分證、行動電話 門號號碼及許協軒所提供以該行動電話門號收受之驗證碼而 完成8591虛擬寶物交易網會員(帳號:00000000、會員編號 :0000000,下稱B虛擬寶物交易網帳號)註冊後,旋意圖為 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 (無證據顯示許協軒知悉構成加重要件)及洗錢之犯意,以 附表所示之詐騙時間,向附表所示告訴人,以附表所示之詐 術實行詐騙,使該等告訴人均陷於錯誤,而依指示於附表所 示之匯款時間匯款如附表所示金額至上開A金融機構帳戶、B 虛擬寶物交易網帳號之虛擬帳戶後,隨即遭簡永璋以附表所 示之層層金流方式,隱匿、掩飾該犯罪所得之來源及去向。



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詐欺取財罪及刑法第30條、 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幫助洗錢罪嫌等語。二、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 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定有明文;且依同 法第364條規定,於第二審之審判準用之。經查,被告因違 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原審法院於110年8月13日以110年 度金訴字第69號判處罪刑,檢察官不服原判決於110年9月7 日在法定期間內提起第二審上訴;惟被告後已於110年9月10 日死亡,有其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原審未及審 酌,自有未合,依上開說明,應由本院將原判決予以撤銷改 判,並不經言詞辯論,而諭知公訴不受理判決。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9條第1項前段、第364條、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7   日   刑事第十八庭 審判長法 官 何俏美
法 官 黃紹紘
法 官 陳海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謝文傑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8   日附表:
編 號 告訴人 所施用之詐術 匯款時間/方式 匯款金額(新臺幣/元) 匯入之帳戶 第二層金流 第三層金流 1 許育瑄 簡永璋(由檢察官另行偵查)以賣家「陳錢」名義在臉書購物平台刊登不實販售手機遊戲帳號之訊息,經許育瑄於109年5月15日下午2時32分許與之聯繫,使許育瑄陷於錯誤而付款 109年5月15日下午4時46分許/網路轉帳 3000 A金融機構帳戶 1.同日下午4時53分許網路轉帳2000元至B虛擬寶物交易網帳號(虛擬帳號00000000000000號) 2.同日下午4時56分許網路轉帳500元至B虛擬寶物交易網帳號(虛擬帳號00000000000000號) 3.同日下午4時58分許網路轉帳400元至B虛擬寶物交易網帳號(虛擬帳號00000000000000號) 1.同日下午5時2分許,向賣家林晉丞(會員編號:000000)購買星幣(儲值至星城遊戲角色名稱「噢特曼」)而支付2000元。 2.同日下午5時6分許,向賣家林育豪(會員編號:0000000)購買星幣(儲值至星城遊戲角色名稱「噢特曼」)而支付500元。 3.同日下午5時6分許,向賣家鍾林辰(會員編號:000000 )購買星幣(儲值至星城遊戲角色名稱「噢特曼」)而支付400元。 2 鍾懷恩 簡永璋(由檢察官另行偵查)以賣家「錢陳」名義在臉書社團網頁刊登不實販售MYCARD點數卡訊息,經鍾懷恩於109年5月17日與之聯繫,使鍾懷恩陷於錯誤而付款 109年5月17日上午9時59分許/網路轉帳 100000 A金融機構帳戶 1.同日上午10時許網路轉帳30000元至B虛擬寶物交易網帳號(虛擬帳號00000000000000號) 2.同日上午10時1分許網路轉帳30000元至B虛擬寶物交易網帳號(虛擬帳號00000000000000號) 3.同日上午10時5分許網路轉帳40000元至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同日上午10時7分許,向賣家林聖庭(會員編號:0000000)購買星(儲值至星城遊戲角色名稱「噢特曼」)幣而支付30000元。 2.同日上午10時9分許,向賣家林聖庭(會員編號:0000000)購買星幣(儲值至星城遊戲角色名稱「噢特曼」)而支付30000元。 3 葉志中 簡永璋(由檢察官另行偵查)以賣家「錢陳」名義在臉書社團網頁刊登不實販售MYCARD點數卡訊息,經葉志中於109年5月17日與之聯繫,使葉志中陷於錯誤而付款 109年5月17日下午12時28分許/網路轉帳 30000 B虛擬寶物交易網帳號(虛擬帳號000000000000000號) 同日下午12時32分許,向賣家林聖庭(會員編號:0000000)購買星幣(儲值至星城遊戲角色名稱「噢特曼」)而支付30000元。 (無) 4 許嘉憲 簡永璋(由檢察官另行偵查)使用LINE通訊軟體暱稱「遊戲工作室」刊登不實販售MYCARD點數卡訊息,並提供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號供聯繫之用,經許嘉憲於109年5月19日與之聯繫,使許嘉憲陷於錯誤而付款 109年5月19日下午7時30分許/網路轉帳 24000 B虛擬寶物交易網帳號(虛擬帳號00000000000000號) 同日下午7時35分許,向賣家林聖庭(會員編號:0000000)購買星幣(儲值至星城遊戲角色名稱「噢特曼」)而支付24000元。 (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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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