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
110年度上訴字第2404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詹志傑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詐欺案件,不服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9年度
訴字第871號、109年度易字第935號,中華民國110年5月13日第
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109度偵字第11250號
;追加起訴案號:109年度偵字第6351號;移送併辦案號:109年
度偵字第6351號、第8314號、第8896號、110年度偵字第3184號
),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犯罪事實
一、詹志傑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分別基於詐欺取財、以網際 網路對公眾散布而詐欺取財之犯意,先向附表一、二所示之 不知情帳戶所有人,借得帳戶資料供其使用後,於附表一、 二所示之時間,以各編號所示之詐欺手法,或私下傳訊,或 利用網際網路散布不實販賣物品訊息之方式,致附表一、二 所示之黃鑛森等22人陷於錯誤,分別匯款至詹志傑所指定如 附表一、二所示之帳戶內,其中附表一編號10、11由詹志傑 自行持帳戶提款卡提領匯入款項,附表二編號1至3由不知情 之蔡亞璇持帳戶提款卡提領匯入款項後交付詹志傑,其餘則 由帳戶所有人提領匯入款項後交付詹志傑花用。嗣因黃鑛森 等人遲未收到詹志傑寄送所購貨物,始知受騙,經報警處理 而查獲上情。
二、案經黃鑛森、孫詠竣、吳淑婉、林群翊、鄭玉婷、曾慈念、 羅弘業、林昱維、楊紫麟、洪翊富、林聖恩、許峻瑋、陳旻 宏、蘇芳平、徐繹翔、劉恩廷、瀧田未來、張普惠、王湘君 、洪郁婷、胡基旭分別訴由新竹市警察局第一分局、彰化縣 警察局彰化分局、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湖內分局、新竹縣政府 警察局竹東分局報告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及 移送併辦。
理 由
壹、程序方面
一、按被告以外之人(包括證人、鑑定人、告訴人、被害人及共 同被告等)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1至 之4等4條之規定,而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法
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 亦得為證據,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第1項定有明文。經查 ,本院以下所引用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檢察官、 被告詹志傑於本院準備程序中,均表示同意具備證據能力( 本院卷第125至134頁),本院審酌各該證據資料製作時之情 況,亦無違法不當或證明力明顯過低之瑕疵,以之作為證據 應屬適當,依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第1項規定,認該等證 據均具證據能力。
二、本判決所引用之非供述證據部分,與本案均有關聯性,復無 證據證明係實施刑事訴訟程序之公務員以不法方式所取得, 亦無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4顯有不可信之情況與不得作為證 據之情形,且經本院於審理期日依法進行證據之調查、辯論 ,依刑事訴訟法第158條之4之反面解釋,應有證據能力。貳、實體方面
一、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於警詢、偵查及審理中均坦承不諱 (109年度偵字第6197號卷〈下稱偵6197號卷〉卷一第17至21 頁、卷三第2頁至第6頁、第11頁至第14頁、109年度偵字第7 237號卷〈下稱偵7237卷〉第4至5頁、109年度偵字第6351號〈 下稱偵6351卷〉卷二第3頁、第28至29頁、109年度偵字第831 4號卷〈下稱偵8314卷〉第84頁、原審卷第253至258頁、本院 卷第245頁),核與證人曾峻偉(1109年度他字第855號卷〈 下稱他855卷〉一卷第11至12頁、偵6197卷一第31至33頁)、 林俐馨(他855卷二第114至118頁)、劉伊玲(偵6197卷一 第156至159頁)、施佳欣(偵6197卷一第167至169頁、偵83 14卷第7至8頁)、黃鑛森、孫詠竣(偵6197卷一第187至188 頁、第220至222頁)、吳淑婉(偵6197卷二第1至3頁)、林 群翊、鄭玉婷、曾慈念、林昱維、楊紫麟(偵6197卷二第11 至13頁、第28至30頁、第47頁至48頁、第73至75頁、第95頁 )、洪翊富、林聖恩、許峻瑋、陳旻宏、蘇芳平、徐繹翔( 偵6197卷二第101至103頁、第112至113頁、第119至120頁、 第133至136頁、第149至150頁、第151至152頁)、劉恩廷( 109年度偵字第6351號卷〈下稱偵6351卷〉卷一第32頁至第33 頁)、施金鐘、瀧田未來、張普惠、陳易慶(偵6351卷一第 11至15頁、第34至37頁、第38至40頁、第47至48頁)、王湘 君、洪郁婷、胡基旭(偵6351卷一第49至51頁、第52至54頁 、第55至56頁)於警詢中、證人吳若璇(他855卷一第13至1 7頁、卷二第100至102頁、偵6197卷一第49至50頁、偵7237 卷第6至7頁)、李可析(他855卷一第29至31頁、卷二第105 至106頁)、胡穎真(他855卷一第18至23頁、卷二第108至1 09頁)、賴金河(他855卷一第32至35頁、卷二第111至112
頁)、蔡亞璇(偵6351卷一第1至第7頁、卷二第22至23頁) 、劉旻軒(偵6351卷一第22至第24頁、卷二第7至8頁)、楊 亭遠(偵6351卷一第27至31頁、卷二第24頁至第26頁)於警 詢及偵查中、證人羅弘業於警詢及原審審理時(偵6197卷二 第65頁至第67頁、原審卷第227頁至第230頁)之證述相符。 另有下列證據為憑:①附表一編號1部分:被害人黃鑛森之匯 款轉帳資料1份(偵6197卷第189頁);②附表一編號2部分: 被害人孫詠竣之匯款轉帳資料、孫詠竣與被告之對話紀錄、 吳若璇申辦之渣打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歷史 交易明細各1份(他855卷一第50頁、偵6351卷一第113至119 頁、偵6197卷一第56頁);③附表一編號3部分:被害人吳淑 婉與被告之對話紀錄1份(偵6197卷二第6至8頁);④附表一 編號4部分:被害人林群翊之匯款轉帳資料、林群翊與被告 之對話紀錄各1份(他855卷一第59至63頁);⑤附表一編號5 部分:被害人鄭玉婷之匯款轉帳資料、鄭玉婷與被告之對話 紀錄各1份(他855卷一第70頁背面至74頁);⑥附表一編號6 部分:被害人曾慈念與被告之對話紀錄1份(偵6197卷二第5 2至62頁);⑦附表一編號8部分:被害人林昱維之匯款轉帳 資料、林昱維與被告之對話紀錄各1份(他855卷一第86頁) ;⑧附表一編號9部分:被害人楊紫麟之匯款轉帳資料、楊紫 麟與被告之對話紀錄各1份(他855卷一第112頁);⑨附表一 編號10部分:被害人洪翊富之匯款轉帳資料、洪翊富與被告 之對話紀錄、林俐馨申辦之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 帳戶歷史交易明細各1份(他855卷一第99頁、偵6197卷一第 151頁、高市警湖分偵字第10970369800號卷第29至43頁); ⑩附表一編號12部分:被害人許峻瑋之匯款轉帳資料、許峻 瑋與被告之對話紀錄各1份(偵6197卷二第123至127頁);⑪ 附表一編號13部分:被害人陳旻宏與被告之對話紀錄1份( 偵6197卷二第142至148頁);⑫附表一編號14部分:被害人 蘇芳平與被告之對話紀錄、施佳欣申辦之郵局帳號000-0000 0000000000號帳戶歷史交易明細各1份(偵8314卷第29至45 頁、偵6197卷一第174頁);⑬附表一編號15部分:被害人徐 繹翔與被告之對話紀錄1份(偵8314卷第53頁);⑭附表二編 號1部分:被害人劉恩廷與被告之對話紀錄、臺幣轉帳交易 成功翻拍照片、施金鐘申辦之彰化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 000號帳戶歷史交易明細各1份(偵6351卷一第59至60頁、第 74至77頁);⑮附表二編號2部分:被害人瀧田未來與被告之 對話紀錄、臺幣轉帳交易成功翻拍照片、施金鐘申辦之彰化 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歷史交易明細各1份(偵 6351卷一第59至60頁、第82至86頁);⑯附表二編號3部分:
被害人張普惠與被告之對話紀錄、臺幣活存明細翻拍照片、 施金鐘申辦之彰化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歷史 交易明細各1份(偵6351卷一第59至60頁、第90至92頁);⑰ 附表二編號4部分:被害人陳易慶與被告之對話紀錄、臺幣 轉帳交易成功翻拍照片、劉旻軒申辦之凱基銀行帳號000-00 0000000000號帳戶歷史交易明細各1份(偵6351卷一第59至6 9頁、第124頁);⑱附表二編號5部分:被害人王湘君與被告 之對話紀錄、帳戶交易明細、劉旻軒申辦之凱基銀行帳號00 0-000000000000號帳戶歷史交易明細各1份(偵6351卷一第5 9至69頁、第128至136頁);⑲附表二編號6部分:被害人洪 郁婷與被告之對話紀錄、交易明細翻拍照片、劉旻軒申辦之 凱基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歷史交易明細各1份 (偵6351卷一第59至69頁、第143至150頁);⑳附表二編號7 部分:被害人胡基旭與被告之對話紀錄、臺幣轉帳交易成功 翻拍照片、楊亭遠申辦之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000 號帳戶歷史交易明細各1份(見偵6351卷一第70至71頁、第1 55至158頁),被告上開任意性自白,核與事實相符,堪信 為真實。
二、公訴意旨雖認被告對附表一編號1、3所示被害人黃鑛森、吳 淑婉所為犯行,均係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 嫌等語,惟訊據被告於原審中辯稱:黃鑛森、吳淑婉部分伊 有印象,都是他們先刊登需求什麼東西,伊才去網路上找照 片來私訊詐騙其等,這部分並不是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詐 欺等語(原審卷第234頁、第254至255頁)。經查: ㈠告訴人黃鑛森於警詢時證述:伊係於民國108年12月24日下午 3時30分許,在家中上網看到臉書「烘焙器具二手交流區」 社團中,有人要賣二手的小林12公升烘焙攪拌器,售價新臺 幣(下同)1萬3,000元,伊就與對方電話聯繫確認,而於同 日下午4時35分許,轉帳1萬3,000元至對方指定之帳戶,之 後遲未收到商品,才知道被騙等語(偵6197卷一第187頁) ,告訴人黃鑛森固指述被告利用臉書社團散布詐騙訊息,然 除告訴人黃鑛森之單一指述外,並無其他證據佐證被告就附 表一編號1所為,具備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之加重構成要 件,自應為被告有利之認定,論以普通詐欺罪。 ㈡告訴人吳淑婉於警詢時證稱:伊於109年1月24日上午11時26 分許,在臉書社團電動輪椅生活網看到有人在販售二手電動 代步車,就與對方聯繫購買,並於同日下午2時28分許轉帳1 萬元至被告指定之帳戶內,惟因遲未收到貨品,且對方音訊 全無,方知受騙等語(偵6197卷二第1至3頁),並提供與被 告之私訊對話紀錄1份為證(偵6197卷二第6至8頁),告訴
人吳淑婉固指述被告利用臉書社團散布詐騙訊息,然僅為其 單一指述,至被告與告訴人吳淑婉之對話紀錄,係雙方討論 二手電動代步車之樣式,無從佐證被告確有以網際網路對公 眾散布之情,自應為被告有利之認定,論以普通詐欺罪,併 此敘明。
三、本案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均堪認定,應予依法論科。四、論罪
㈠核被告就附表一編號1至5、7至8、10、13至15、附表二編號1 至3、7所為犯行,均係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 共15罪);就附表一編號6、9、11至12、附表二編號4、至6 所為犯行,均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3款之以網際網路 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共7罪)。
㈡起訴書雖認被告就附表一編號2、4、5、7、8、10、13至15所 為,均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3款之加重詐欺取財罪。 惟依各編號所示被害人之指述,其等係先行張貼文章表示徵 求各該附表一編號所示之物品後,被告方私訊其等而聯繫施 行詐術,並無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之加重構成要件,檢察 官於原審當庭更正此部分起訴法條為刑法第339條第1項支詐 欺罪(原審卷第112頁、第229頁)。又追加起訴意旨雖認被 告就附表二編號4至6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 取財罪,然各編號所示被害人均表示係因在旋轉拍賣平台上 看到被告公開刊登販售商品之不實訊息後,方與被告聯繫確 認交易細節,並提出對話紀錄等證據為憑,且經檢察官於原 審當庭更正此部分起訴法條為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3款之 加重詐欺罪(原審卷第112至113頁),本院均依其更正而為 審理,無庸再變更起訴法條。
㈢起訴書雖認被告就附表一編號1、3所為,係犯刑法第339條之 4第1項第3款之加重詐欺取財罪,惟依公訴人所舉證據,尚 無從認定被告確有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之加重構成要件, 應僅論以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公訴意旨所指容 有誤會,然其基本社會事實同一,經本院告知法條(本院卷 第227至228頁),保障被告之訴訟權益,依法變更起訴法條 。
㈣被告所犯附表一、二各編號所示之罪,共22罪,犯意各別, 行為互殊,應予以分論併罰。
㈤被告1.前因槍砲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以101年度訴字第 2580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2年8月,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以103年度上訴字第842號判決上訴駁回而確定,於106年10 月6日假釋出監,所餘刑期交付保護管束,嗣經撤銷假釋;2 .因偽造文書案件,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以108年度竹北簡字
第28號判決處有期徒刑2月確定,經與第1案撤銷假釋所餘刑 期1年2月7日接續執行,於108年12月16日縮短刑期執行完畢 ,有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稽,被告受有期徒刑之 執行完畢後,5年以內故意再犯本案有期徒刑以上之罪,均 為累犯,審酌被告前案與本案均屬故意犯罪,且於前案執行 完畢未逾1個月,即陸續再為本案多起詐欺取財犯行,顯未 能從前案執行中獲得警惕,刑罰反應能力較薄弱,又依被告 犯罪情節,並無使被告所受刑罰超過其所應負擔罪責,致其 人身自由因此遭受過苛侵害之罪刑不相當、違反比例原則之 情形,參照司法院釋字第775號解釋意旨,認均應依刑法第4 7條第1項規定分別加重其刑。
五、駁回上訴之理由
㈠原審詳予審理後,認被告就附表一編號1、2、3、4、5、7、8 、10、13、14、15及附表二編號1、2、3、7所為犯行,均係 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共15罪);就附表一編 號6、9、11、12及附表二編號4、5、6所為犯行,則均係犯 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3款之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 欺取財罪(共7罪),並均依刑法第47條第1項累犯規定加重 其刑,及依刑法第57條量刑時,一併衡酌被告正值壯年,不 思以合法途徑獲取所需,為求己之私利,無顧他人財產法益 ,前於107年間已因犯加重詐欺罪(共86件)及詐欺罪(共4 0件),於108年10月31日經原審法院判刑,復自108年12月2 4日起再透過網路恣意詐取他人財物,甚至部分係向公眾散 布為之,均嚴重妨害網路之交易秩序,所為實無足取,本均 當從重量刑,念及被告坦承犯行,兼衡被告各次犯罪造成之 損害程度、被告之生活狀況、智識程度、其他犯罪素行等一 切情狀,分別量處如附表一、二「原判決主文」欄所示之刑 度,並分別就得易科罰金與不得易科罰金之刑,各定其應執 行有期徒刑3年2月、3年7月,且就得易科罰金部分諭知易科 罰金之折算標準。另就沒收部分說明:附表一、二各被害人 所匯款之金額,總額為22萬3,260元,均係被告詐得之款項 ,為其犯罪所得,雖未扣案,仍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 段、第3項規定宣告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 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經核其採證認事用法均無違誤,量 刑亦屬允當,應予維持。
㈡被告上訴意旨略以:被告於警詢、偵查、審理中均坦承犯行 ,深具悔意,且被告另犯他案多次詐欺罪,經原審法院以10 7年度訴字第808號各判處有期徒刑1年4月(2次)、1年2月 (81次)、1年1月(3次),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6月,相 較該案,原判決就得易科罰金與不得易科罰金部分所量處之
罪刑,合計應執行有期徒刑6年9月,刑度顯然過重,爰提起 上訴,請求從輕量刑云云。惟按量刑之輕重,係屬為裁判之 法院得依職權裁量之事項,苟其量刑已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 礎,並斟酌刑法第57條所列一切情狀,在法定刑度內,酌量 科刑,如無偏執一端,致明顯輕重失衡情形,不得遽指為不 當或違法(最高法院72年度台上字第6696號判例、99年度台 上字第189號判決意旨參照)。又刑罰之量定屬法院自由裁 量之職權行使,但仍應審酌刑法第57條所列各款事由及一切 情狀,為酌量輕重之標準,並非漫無限制,在同一犯罪事實 與情節,如別無其他加重或減輕之原因,下級法院量定之刑 ,亦無過重或失輕之不當情形,則上級法院對於下級法院之 職權行使,原則上應予尊重(最高法院85年度台上字第2446 號判決意旨參照)。查原審判決關於科刑部分,已於理由內 說明其審酌之量刑事由,復已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斟酌 刑法第57條所列一切情狀,並未逾越法定刑度,亦無裁量濫 用之情形,所量之刑亦屬允當,另就所定應執行刑部分,亦 未逾越內部界線及外部界線,並無應構成撤銷之事由。至被 告雖提出其前案107年度訴字第808號詐欺案件,認原審所定 應執行刑過重,然各別案件情節不同,本無相互拘束之效力 ,且被告於前案詐欺案件判決後,旋即為本案多次詐欺犯行 ,顯見其輕忽法律,未深切悔改其犯行,自不宜給予過度之 刑罰優惠,原審所定應執行刑,實難認有何過重之虞。被告 上訴意旨難認有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8 條,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林鳳師提起公訴,檢察官許仲瑩到庭執行職務。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1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潘翠雪
法 官 陳信旗
法 官 俞秀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加重詐欺部分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其餘部分不得上訴。
書記官 謝崴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1 日附表一:
編號 被害人 詐 騙 手 法 匯款時間、金額/指定匯款帳戶 原 判 決 主 文 1 黃鑛森 詹志傑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取財之犯意,於108年12月24日下午3時30分許,與黃鑛森私訊聯繫,佯稱有「小林12公升烘焙攪拌器」1台,可以1萬3,000出售云云,致黃鑛森陷於錯誤,而於右列時間匯款至詹志傑指定之帳戶。 於108年12月24日下午4時35分許,匯款1萬3,000元 詹志傑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曾峻偉申辦之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2 孫詠竣 詹志傑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取財之犯意,於109年2月8日,在SWAPUB APP(易物平台)上,見孫詠竣貼文徵求SWITCH遊戲,即以暱稱「李文勝」、LINE ID(comes100281 )向孫詠竣私訊佯稱:其有SWITCH遊戲4片,共售價4,500元云云,致孫詠竣信以為真陷於錯誤而匯款至指定帳戶。 109年2月8日晚間10時54分許,匯款4,500元 詹志傑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吳若璇申辦之渣打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3 吳淑婉 詹志傑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取財之犯意,於109年1月24日上午11時26分許,與吳淑婉私訊聯繫,佯稱有型號TE-889N之電動輪椅1台,可以1萬元出售云云,致吳淑婉陷於錯誤而匯款至詹志傑指定之帳戶。 109年1月24日下午2時28分許,匯款1萬元 詹志傑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胡穎真申辦之龜山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4 林群翊 詹志傑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取財之犯意,於109年1月24日,在臉書「收購飲料開店二手器材」社團見林群翊貼文表示欲收購二手器具,即透過臉書暱稱「黃耀耀」及LINE私訊聯繫林群翊,對林群翊佯稱:其有封口機1台、果糖機1台及7個茶桶,共售價1萬3,800元云云,致林群翊信以為真陷於錯誤而匯款至指定帳戶。 109年1月25日凌晨1時20分許,匯款1萬3,800元 詹志傑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胡穎真申辦之龜山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5 鄭玉婷 詹志傑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取財之犯意,於109年1月29日見鄭玉婷在臉書「二手器具買賣、餐飲設備交流買賣、店家頂讓、中古收購WST 」社團貼文表示欲收購桌上型冷藏櫥,即透過臉書暱稱「林惠心」及LINE ID(ap0360)聯繫鄭玉婷,對鄭玉婷佯稱:其有桌上型冷藏櫥櫃1 件,售價5,000元,運費500元云云,致鄭玉婷信以為真陷於錯誤而匯款至指定帳戶。 109年1月29日上午10時38分許,匯款5,500元 詹志傑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胡穎真申辦之龜山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6 曾慈念 詹志傑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詐欺取財之犯意,於109年1月29日下午1時30分許,在購物平台「旋轉拍賣」上,以ID(@jerryggh)貼文販售餐券之不實訊息,曾慈念見狀乃與詹志傑聯繫【LINE暱稱「林惠心」、ID(ap0360)】,詹志傑向曾慈念佯稱:其有餐券20張,共售價9,500元,可先支付訂金5,000元,貨到後再支付4,500元云云,致曾慈念信以為真陷於錯誤而匯款至指定帳戶。 109年1月29日下午3時8分許,匯款5,000元 詹志傑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胡穎真申辦之龜山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7 羅弘業 詹志傑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取財之犯意,於109年2月6日,在SWAPUB APP(易物平台)上見羅弘業貼文欲交換筆記型電腦之訊息,即以暱稱「李文勝」與羅弘業私訊聯繫,雙方約定除交換各自筆記型電腦外,羅弘業另須支付5,000元作為交易條件,致羅弘業信以為真陷於錯誤而匯款至指定帳戶。 109年2月6日下午3時25分許,匯款5,000元 詹志傑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李可析申辦之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8 林昱維 詹志傑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取財之犯意,於109年2月6日,透過臉書社團「二手生財器具買賣、餐飲設備交流買賣、店家頂讓、中古收購WST 」,以暱稱「李文勝」與林昱維互加好友後,向林昱維私訊佯稱:其有3台二手冰箱出售,訂金為1萬元云云,致林昱維信以為真陷於錯誤而匯款至指定帳戶。 109年2月6日晚間7時26分許,匯款1萬元 詹志傑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李可析申辦之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9 楊紫麟 詹志傑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詐欺取財之犯意,於109年2月24日前不久之某時,以暱稱「蓁蓁」在SWAPUB APP(易物平台)上貼文佯稱販售SWITCH遊戲機1台,標價1萬6,000元等不實訊息,楊紫麟於109年2月24日見之,即透過LINE與詹志傑(暱稱「彤」、ID為ap0360)聯繫,致楊紫麟信以為真陷於錯誤而匯款至指定帳戶。 109年2月24日晚間9時46分、10時48分許,先後匯款1萬4,000元、2,000元 詹志傑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賴金河申辦之第一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0 洪翊富 詹志傑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取財之犯意,於109年2月15日,在臉書「台灣Nintendo Switch 」粉絲專頁見洪翊富貼文欲購買SWITCH遊戲機1台,詹志傑乃透過臉書暱稱「陳崴崴」及LINE暱稱「小崴」、ID(apap0360)聯繫洪翊富,對洪翊富佯稱:其有1台二手SWITCH,售價1萬1,000元云云,致洪翊富信以為真陷於錯誤而匯款至指定帳戶。 109年2月15日下午3時3分許,匯款1萬1,000元 詹志傑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林俐馨申辦之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 林聖恩 詹志傑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詐欺取財之犯意,於109年2月15日前不久之某時,以暱稱「陳崴崴」在臉書「台灣Nintendo Switch」社團貼文佯稱有「任天堂SWITCH健身環」欲售,標價2,500元之不實訊息,林聖恩於109年2月15日凌晨2時50分許見之,即透過臉書及LINE與賣家聯繫確認,致林聖恩信以為真陷於錯誤而匯款至指定帳戶。 109年2月16日凌晨2時21分許,匯款2,500元 詹志傑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林俐馨申辦之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2 許峻瑋 詹志傑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詐欺取財之犯意,於109年3月18日前不久之某時,以暱稱「許愷新」在臉書遊戲社團貼文下方留言處,佯稱有「健身環大冒險」可資出售之不實訊息,許峻瑋於109年3月18日凌晨0時56分許見之,即透過臉書與詹志傑聯繫並確認售價3,000 元、運費60元後,信以為真陷於錯誤而匯款至指定帳戶。 109年3月18日凌晨0時57分許,匯款3,060元 詹志傑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劉伊玲申辦之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3 陳旻宏 詹志傑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取財之犯意,於 109年3月17日在臉書「台灣Nintendo Switch 」粉絲專頁,見陳旻宏貼文欲購買SWITCH電力增強版遊戲機,詹志傑乃透過臉書暱稱「許愷新」及LINE暱稱「張植翔」、ID「阿文」聯繫陳旻宏,對陳旻宏佯稱:其有1台SWITCH,售價1萬3,400元云云,致陳旻宏信以為真陷於錯誤而匯款至指定帳戶。 109年3月18日凌晨1時47分許,匯款1萬3,400元 詹志傑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劉伊玲申辦之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4 蘇芳平 詹志傑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取財之犯意,於109年4月3日,在臉書社團見蘇芳平貼文表示欲收購SWITCH遊戲機之意思,乃於同日下午6時40分許,以臉書暱稱「張家偉」(臉書ID:000000000000000 )聯繫蘇芳平,對蘇芳平佯稱:其有SWITCH特別版主機1台、動物森友會遊戲片1片、健身環1組,共售價1萬5,500元云云,致蘇芳平信以為真陷於錯誤而匯款至指定帳戶。 109年4月3日晚間7時20分許,匯款1萬5,500元 詹志傑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施佳欣申辦之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5 徐繹翔 詹志傑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取財之犯意,於109年4月3日,見劉宜娟在她男友徐繹翔臉書上,貼文表示欲收購SWITCH遊戲機之意思,乃透過臉書暱稱「張家偉」(臉書ID:000000000000000)聯繫劉宜娟,對劉宜娟佯稱:其有1台SWITCH,售價9,000元云云,致劉宜娟信以為真陷於錯誤,而由徐繹翔匯款至指定帳戶。 109年4月3日晚間11時16分許,匯款9,000元 詹志傑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施佳欣申辦之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附表二:
編號 被害人 詐 騙 手 法 匯款時間、金額/指定匯款帳戶 原 判 決 主 文 1 劉恩廷 詹志傑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取財之犯意,於109年1月8日,在臉書社團「任天堂Nintendo Switch 遊戲討論區暨二手遊戲交易區(台灣)」,見劉恩廷貼文表示欲購買二手SWITCH遊戲機之意思,乃於109年1月8日凌晨0時57分許,透過臉書帳號「Zhijie Zhan 」聯繫劉恩廷,對劉恩廷佯稱:其有1台全新SWITCH,售價1萬元云云,致劉恩廷信以為真陷於錯誤而匯款至指定帳戶。 109年1月8日凌晨1時14分許,匯款1萬元 詹志傑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施金鐘申辦之彰化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2 瀧田未來 詹志傑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取財之犯意,於109年1月7日,在臉書社團「SONY PS4、Nintendo Switch二手交易行情-交流買賣交換」見瀧田未來貼文表示欲購買二手SWITCH遊戲機之意思,乃於同日晚間8時22分許,透過臉書臉書帳號「Zhijie Zhan 」聯繫瀧田未來,對瀧田未來佯稱:其有1台二手SWITCH,售價8,000元云云,致瀧田未來信以為真陷於錯誤而匯款至指定帳戶。 109 年1 月7 日晚間8 時41分許,匯款8,000 元 詹志傑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施金鐘申辦之彰化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3 張普惠 詹志傑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取財之犯意,於109年1月7日,在臉書社團「各種票券賣網」見張普惠表示欲購買Tasty餐券之意思,乃透過臉書帳號「Zhijie Zhan」聯繫張普惠,對張普惠佯稱:其有10張Tasty餐券,每張500元,共售價5,000元云云,致張普惠信以為真陷於錯誤而匯款至指定帳戶。 109年1月8日晚間10時10分許,匯款5,000元 詹志傑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施金鐘申辦之彰化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4 陳易慶 詹志傑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詐欺取財之犯意,於109 年2月2日前不久之某時,以帳號名稱「jerryggh」在網路交易平台「旋轉拍賣」上,貼文佯稱販售「SWITCH遊戲機」,標價1萬1,500元等不實訊息,陳易慶於109年2月2日見之即與詹志傑聯繫確認後,信以為真陷於錯誤而匯款至指定帳戶。 109年2月2日晚間9時7分許,匯款1萬1,500元 詹志傑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劉旻軒申辦之凱基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5 王湘君 詹志傑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詐欺取財之犯意,於109 年2月1日前不久之某時,以帳號名稱「jerryggh」在網路交易平台「旋轉拍賣」上,貼文佯稱販售「SWITCH遊戲機」等不實訊息,王湘君於109年2月1 日下午1時40分許見之,即與詹志傑聯繫,並議定6,000元之交易價格,王湘君信以為真陷於錯誤而匯款至指定帳戶。 109年2月2日晚間8時56分許,匯款6,000元 詹志傑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劉旻軒申辦之凱基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6 洪郁婷 詹志傑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詐欺取財之犯意,於109 年2月3日前不久之某時,以帳號名稱「jerryggh」在網路交易平台「旋轉拍賣」上,貼文佯稱販售「SWITCH遊戲片」等不實訊息,洪郁婷於109年2 月3日晚間7時54分許見之,即與詹志傑聯繫並議定遊戲片3 片共3,500 元之交易價格,洪郁婷信以為真陷於錯誤而匯款至指定帳戶。 109年2月3日晚間10時21分許,匯款3,500元 詹志傑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劉旻軒申辦之凱基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7 胡基旭 詹志傑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取財之犯意,於109年1月22日,見胡基旭在臉書社團「全國中古農業機械」貼文表示欲購買半自動封邊機等其他機器之訊息,乃透過臉書帳號「黃耀垣」聯繫胡基旭,對胡基旭佯稱:其有上開機器及其他機器可販售云云,雙方於109年1月23日議定價格為2萬3,000元、1萬9,000元,致胡基旭信以為真陷於錯誤而匯款至指定帳戶。 109年1月23日晚間11時20分許,匯款2萬3,000元;晚間11時41分許,匯款1萬9,000元(共匯款4萬2,000元) 詹志傑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楊亭遠申辦之中華郵政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