殺人未遂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上訴字,110年度,197號
TPHM,110,上訴,197,202110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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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
110年度上訴字第197號
上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高培勝



指定辯護人 王妙華律師(法扶律師)
被 告 林世欽


上列上訴人等因被告等殺人未遂等案件,不服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9年度訴字第698號,中華民國109年11月30日第一審判決(起
訴案號: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08年度軍偵字第85號、109年度偵
字第119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判決關於乙○○部分撤銷。
乙○○殺人未遂,處有期徒刑伍年陸月。
其他(即甲○○部分)上訴駁回。
事 實
一、乙○○於民國108年6月16日4時前某時許,受友人林○丞邀請, 與友人少年黃○琦、李○絨及翁○媛一同至林○丞與渠父甲○○同 住之新北市○○區○○街000號5樓住處聚會,並於林○丞房間內 休憩;嗣甲○○於同日4時許乘坐其姪林○勳所騎乘之機車返回 上址住處時,因大門上鎖而無法進入,遂電聯林○丞開門, 俟甲○○進入上址住處後,察覺林○丞神情有異,隨即進入林○ 丞房間查看,發現乙○○等人睡臥於林○丞床上,心生不滿, 徒手將乙○○自床上拉起,並掌摑乙○○及拍打其頭、臉部(無 證據證明乙○○因而成傷),喝令乙○○等人立即離去,再徒手 將乙○○拉至客廳,詎乙○○因遭甲○○毆打心生不滿,萌生殺人 之犯意,取出其隨身藏放之折疊刀1把,持該折疊刀橫向割 劃甲○○之頸部前側,致甲○○頸部大量出血,繼而持刀向甲○○ 揮刺,並將甲○○壓倒在地,欲持刀刺向倒臥在地之甲○○,甲 ○○隨即以右手握住乙○○所持刀械而與乙○○拉扯抵擋,林○丞 在旁見狀即出手阻止乙○○繼續攻擊甲○○,乙○○始行罷手,甲 ○○因而受有頸部深裂傷、左前下頸靜脈破裂、甲狀軟骨裂傷 、胸骨舌骨肌及胸鎖乳突肌肌肉部分破裂、左前臂撕裂傷造 成肌肉斷裂等傷害。嗣甲○○趁隙致電林○勳求救,經林○勳趕 抵甲○○上址住處,發現乙○○欲趁亂離去,旋將乙○○攔下並報



警處理,甲○○經緊急送醫救治始倖免於死。復於同年月18日 ,林○勳前往上址住處整理時,在林○丞房間窗戶外窗臺凹槽 處,尋獲棄置於該處之上開折疊刀1把,而經警扣押在案, 始循線查獲上情。
二、案經甲○○訴由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海山分局(下稱海山分局) 報告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甲、有罪部分(即被告乙○○殺人未遂部分)
一、證據能力
  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前4條(刑事訴訟 法第159條之1至第159條之4)之規定,而經當事人於審判程 序同意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 情況,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 於法院調查證據時,知有第159條第1項不得為證據之情形, 而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者,視為有前項之同意,刑 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本判決所 引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供述證據,上訴人即檢察官、上 訴人即被告乙○○及其辯護人於本院準備程序、審理時對於該 等證據均未爭執證據能力(見本院卷第130、227至229頁) ,且迄至言詞辯論終結前均未聲明異議,審酌此等供述證據 筆錄製作時之情況,並無違法不當及證明力明顯過低之瑕疵 ,以之作為證據應屬適當,復經本院依法踐行調查證據程序 ,揆諸前開規定,此等證據均具有證據能力。又本判決所援 引之其他文書、物證,檢察官、被告乙○○及其辯護人於本院 準備程序、審理時對於該等證據均未爭執證據能力(見本院 卷第131至132、229至234頁),且無證據證明係公務員違背 法定程序所取得,復無顯有不可信之情況或不得作為證據之 情形,並經本院依法踐行調查證據程序,均具有證據能力。二、認定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
  訊據被告乙○○固坦承於前揭時、地與告訴人甲○○發生衝突並 毆打告訴人甲○○之事實,惟否認有何殺人未遂犯行,辯稱略 以:我遭告訴人甲○○從房間拖到客廳後,即與告訴人甲○○互 毆,但我是徒手毆打告訴人甲○○,沒有拿刀攻擊,我不知道 他受的傷會這麼嚴重;那天只有我跟他互毆而已,若是當晚 打鬥造成的傷我承認,對於刀的部分我不承認,徒手怎麼造 成這些傷勢我不知道;那天晚上是告訴人甲○○先毆打我,我 才這麼生氣自我防衛,我沒有殺他的意思,也不知道他為什 麼會受這麼嚴重的傷;我不認識告訴人甲○○,怎麼可能有殺 他的意思等語。辯護人之辯護意旨略以:
 1.本於罪疑為輕原則,卷內事證並無法確認扣案折疊刀為被告



所有,自不得對被告為不利之認定:在場證人只有指出2人 有互毆的情事,且是告訴人甲○○先動手,並未有證人證述有 看到被告乙○○持刀砍向告訴人甲○○,告訴人甲○○如何向醫護 人員主訴傷勢原因,亦不必然可得出係由被告乙○○所致之結 果;扣案折疊刀上雖有採集到被告乙○○的生物跡證,但同時 也採集到告訴人甲○○的生物跡證,且折疊刀係由證人林○勳 在案發後過了3天左右才在窗戶邊撿到,並自承有碰觸到刀 子,雖然證稱一拿到刀子就打電話叫警察到場,但仍未能確 定在此段期間內是否破壞證物的完整性,且告訴人甲○○與證 人林○勳有親屬關係,非謂全無利害關係;被告乙○○睡覺當 時,對於甲○○突然衝進房間毆打被告乙○○之情毫無預見之可 能,隨後被告乙○○被告訴人甲○○拖到客廳,豈可能在手掌中 預藏折疊刀; 
 2.被告乙○○僅係暫時借住在林○丞家中,與告訴人甲○○素不相 識,並無殺人動機,遑論有殺人故意;
 3.本件係由告訴人甲○○先動手,被告乙○○係出於防衛而還手, 應可主張正當防衛俾以阻卻違法;證人李○絨、黃○琦於原審 證述內容益徵案發當時被告乙○○確實在林○丞房間中睡覺, 係甲○○突然衝入房間毆打被告乙○○,當天應係告訴人甲○○先 對被告乙○○發動現在不法之侵害,在此情況下,被告乙○○為 保護自己而出手還擊,亦係屬正當防衛之情形,縱認告訴人 甲○○傷勢嚴重,亦僅係防衛手段是否有過當之問題,本件乙 ○○對甲○○之傷害行為應可主張正當防衛,以阻卻其行為之違 法性等語。經查:
㈠被告乙○○於108年6月16日4時許,與友人黃○琦、李○絨及翁○媛 一同在友人林○丞位於新北市○○區○○街000號5 樓住處房間內休 憩時,遭甫返回上址住處之告訴人甲○○徒手自床上拉起並掌摑 、拍打其頭、臉部,喝令其等離去,再遭告訴人甲○○拉至客廳 ,被告乙○○遂出手攻擊告訴人甲○○,告訴人甲○○遭被告乙○○攻 擊後,經送至亞東紀念醫院(下稱亞東醫院)救治,經醫師診 斷受有頸部深裂傷、左前下頸靜脈破裂、甲狀軟骨裂傷、胸骨 舌骨肌及胸鎖乳突肌肌肉部分破裂、左前臂撕裂傷造成肌肉斷 裂等傷勢之事實,業據被告乙○○於警詢、偵查、原審及本院審 理時所自承(見108年度軍偵字第85號卷〈下稱軍偵字卷〉第13 至19頁、第21至25頁、第149至150頁、原審訴字卷一第85至86 頁、訴字卷二第296頁、本院卷第129、237頁),復經證人即 告訴人甲○○於偵查及本院審理時、證人林○丞林○勳於警詢、 偵查及原審審理時、證人黃○琦、李○絨及翁○媛於警詢及原審 審理時、證人林○鈺(即甲○○之姪女)於原審審理時證述在卷 (見【證人甲○○】軍偵字卷第131至132頁、本院卷第242至249



頁、【證人林○丞】軍偵字卷第47至53頁、第146至147頁、原 審訴字卷一第186至200頁、【證人林○勳】軍偵字卷第35至39 頁、第41至45頁、第147至149頁、原審訴字卷一第200至211頁 、【證人黃○琦】軍偵字卷第55至59頁、原審訴字卷二第270至 280頁、【證人李○絨】軍偵字卷第61至67頁、原審訴字卷一第 213至221頁、【證人翁○媛】軍偵字卷第69至73頁、原審訴字 卷二第281至289頁、【證人林○鈺】原審訴字卷二第265至269 頁),並有海山分局埔墘派出所員警黃崇恩所出具之職務報告 、海山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各1份(見軍偵字 卷第9頁、第75至81頁)、亞東醫院診斷證明書2紙(病患:甲 ○○,見軍偵字卷第93至95頁)、現場及告訴人甲○○傷勢照片共 12張(見軍偵字卷第100至105 頁)、亞東醫院109年10月21日 亞病歷字第1091021002號所檢附之病歷資料影本(病患:甲○○ ,見原審訴字卷二第11頁、第57至247頁)、證人林○鈺當庭提 出之行動電話內照片翻拍照片11張(原審訴字卷二第317至337 頁)在卷可稽。又扣案折疊刀係證人林○勳林○丞房間窗戶外 窗臺凹槽處所尋獲,復經警採集扣案折疊刀之刀刃端(證物編 號A1-1棉棒)上DNA檢體送鑑定後,鑑定結果認檢出一混合之D NA-STR型別,分別與被告乙○○、證人甲○○之DNA-STR型別相符 ,業據證人林○勳於警詢及偵查中證述明確(見軍偵字卷第41 至45頁、第148頁),且有扣案折疊刀照片6張(見軍偵字卷第 99頁、原審訴字卷二第313至315頁)、海山分局刑案現場勘查 報告暨所檢附之現場照片18張、勘查採證同意書影本4張、證 物清單影本2張、新北市政府警察局108年8月6日新北警鑑字第 1081469443號鑑驗書、108年8月14日新北警鑑字第1081530601 號鑑驗書各1份、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08年3月25日刑生 字第1080015640號鑑定書影本1 份附卷可參(見109年度偵字 第119號〈下稱偵字卷〉第7至42頁),及折疊刀1把扣案可證, 此部分之事實應堪認定。
㈡告訴人甲○○如事實欄一所示傷勢係被告乙○○於事實欄一所列時 、地持扣案折疊刀攻擊所致,說明如下:
⒈關於告訴人甲○○受傷之經過,業據證人即告訴人甲○○於偵查時 證稱略以:案發當天108年6月16日凌晨4時許,我返回上址住 處,但大門被反鎖,我打電話請我兒子林○丞開門,後來我進 去住處,發現林○丞的精神狀況不好,我走進房間發現有3女1 男在林○丞的房間內,男生就是乙○○,我看到後就很不開心, 就先將乙○○拉起來,並請他離開我的住處,也叫其他女生一起 離開,我將乙○○拉起來之後,乙○○一臉不爽,我先走到住處大 門,準備開門叫他們離開,我還沒有開門,乙○○從我後方手持 刀向我的脖子劃過來,直接在我的頸部劃出一條很長的傷口,



接著又拿刀往我的身上刺過來,我立刻用左手擋住,接著乙○○ 把我推倒在地,準備拿刀再刺我,我用右手握住刀自衛,雙方 僵持一段時間,我就失去意識,等到後來我有一點意識之後, 我就打電話給姪子,請他過來幫忙將我送醫急救,我在加護病 房躺了3天才轉普通病房,在醫院總共住了9天等語(見軍偵字 卷第131至132頁)。於本院審理時具結證稱略以:(問:你是 否記得108年6月16日你回到住處時,有無發生什麼事情?)門 被反鎖,我按電鈴按很久,後來林○丞來開門,他看起來精神 恍惚,因為我不常回去該處,都住在外面,他們常常在那邊吸 食那種有的沒的,我曾叫警察去抓過,我當天看到林○丞精神 恍惚,我開門進去後就先打他,我踹他,說你為什麼那麼晚沒 開門,後來在房間就看到有3女1男,我就進去房間拉乙○○起來 ,他們都精神恍惚,然後我就叫他們離開,我出房間門要去開 大門讓他們離開,然後出到客廳、餐廳,就被乙○○用刀子從後 面割脖子,我回頭,他又要砍我,我就用左手擋,結果我這裡 又被劃上一刀(證人伸出左手臂),後來我就倒地了,倒地之 後乙○○又要用左手刺我,我就用右手抓著他的手臂,因為我知 道我如果沒有抓很大力,我會被他刺到,所以我就很出力,他 的手就是這樣受傷的,然後我有聽到林○丞跟一個女生講「乙○ ○不要這樣」,乙○○就沒有這樣了;我有打電話給我姪子說我 被砍了,我姪子他們就馬上過來,那時候被告已經停手了,後 來我有點暈暈的,剛醒來時就看到乙○○跟2個女的,還有我哥 站在電梯口;(問:你剛剛說你從房間走出來經過客廳要開大 門之前,就被乙○○拿刀劃你脖子,請問他是怎麼劃的?)乙○○ 是從我背後劃的;我要走去大門,我沒有看到後面,乙○○是從 後面這樣劃的;(問:是從你的左邊劃到右邊,還是從右邊劃 到左邊?) 乙○○用左手從我脖子右邊到左邊一刀劃過去,然 後我就馬上回頭,他又要砍我,我就用左手去擋;(問:你當 時把被告乙○○拉起來的時候,你身上有持有任何的刀械或有看 到他當時有持有任何的刀械嗎?)都沒有;(問:你剛剛回答 審判長說他是在你背後拿刀子劃傷你的,你當時知道是什麼東 西劃傷你嗎?)還不知道,他刺我的時候我才知道那個是刀子 ,因為他刺我時,我有用手抓住他的手,我有看到;(問:當 天你進去房間的時候,乙○○躺在床上是在睡覺嗎?)應該是昏 睡吧(見本院卷第242至249頁),是證人甲○○於偵查及本院審 理時明確證述其遭被告乙○○持刀割頸及攻擊之經過。⒉證人林○丞於偵查中證稱略以:案發當天我與乙○○及另外3名友 人,在我的住處房間內休息聊天,我父親甲○○上樓回來住處, 當時住處大門上鎖,我去客廳幫我父親開門,我父親甲○○一進 門後就很生氣罵我,他不喜歡我帶朋友回家,接著甲○○就衝到



我的房間,不知為何跟乙○○在房間內起口角爭執,後來乙○○與 我父親甲○○一起走到客廳,雙方突然發生肢體衝突,乙○○跟我 父親甲○○扭打在一起,並且把甲○○壓制在地板上,我上前去拉 住乙○○,接著我看到我父親甲○○的頸部一直在流血,後來甲○○ 就打電話給林○勳,請林○勳來我家幫忙,之後就有人報警處理 ;(問:你當時看到乙○○與甲○○鬥毆,乙○○手上是否有拿刀子 攻擊你父親?)我在現場沒有注意到,乙○○與我父親甲○○發生 衝突的時間很快,我看到時,我父親甲○○已經被壓制在地上, 不過我父親後來有跟我提到乙○○有拿刀子劃他的脖子;(提示 卷附刀照片)這把刀不是我的,也不是我們家的;我父親甲○○ 在案發當時最明顯的是頸部一直在流血,我有看到現場留了很 多血跡;(問:案發當時乙○○與你父親甲○○起衝突的原因為何 ?)我認為應該是我父親甲○○看到我帶朋友回家不高興,想要 把我朋友趕出去,可能因此與乙○○發生口角進而爆發肢體衝突 等語(見軍偵字卷第146至147頁)。於原審審理時證稱略以: 我家裡的門反鎖,我父親有按好幾次門鈴,後來我去開門,開 門後我父親罵我,之後我父親跑去房間,房間內我不知道發生 何事,我只知道在客廳時乙○○壓著我父親;(提示108年度軍 偵字第85號卷第100頁現場照片;問:地上有血跡的照片,該 處是何處?)第一張照片是電梯到我家門口中間的照片,照片 中玻璃的門是往電梯處開啟,我家有兩扇門,玻璃門是外側的 門。第二張照片是我家客廳的照片;(問:提示108年度軍偵 字第85號卷第101頁現場照片)下方照片是否為你方才所稱的 客廳處?)對;(問:地上的血跡是如何產生的?)是我父親 流的血,我是事後他們打完後才發現的;(問:乙○○壓著你父 親打的地點在何處?)在電視機那處;(問:你方稱打完後發 現甲○○有傷口,在何處有傷口?傷口是什麼形狀?)左側脖子 處;(問:是否有流血?)流很多血;(問:除脖子是否有其 他傷口?)我當時只看到脖子有傷口,是我父親之後才說左手 臂也有;(問:乙○○有無受傷?)左手腕;我堂哥林○勳還有 我伯父有一起到場,我只知道伯父先罵我,之後我就忘記了; (問:你看到乙○○壓在甲○○身上時,你有無上前制止乙○○?) 我有拉住乙○○的手;(問:你制止乙○○時,甲○○的右手是抓住 乙○○何處?)左手手腕處;(問:乙○○、甲○○的衝突結束後, 你是否就立刻發現甲○○的脖子一直在流血?)對;(問:你制 止時乙○○情緒如何?)兩個人都很生氣;(問:就你目擊當時 雙方扭打時,是否為甲○○被壓在地上,乙○○壓在上方?)是; (問:你上前拉住乙○○,乙○○的動作為何?)這我忘記了,我 只知道甲○○被壓在地上;(問:你把乙○○拉起來時,甲○○為何 狀態?)我看到甲○○脖子在冒血;(問:當時甲○○手上有無拿



東西?)沒有等語(見原審訴字卷一第186至200頁)。是證人 林○丞當日目擊被告乙○○在客廳電視機旁將告訴人甲○○壓在地 上,告訴人甲○○以右手抓住被告乙○○左手手腕,其拉住制止被 告乙○○後,隨即發現告訴人甲○○頸部受傷大量流血等情。⒊證人黃○琦於原審證稱略以:我認識乙○○,跟他是朋友;好像是 門被鎖起來,林○丞的爸爸回家時可能因為這樣心情不好,進 來時又看到有人,所以在客廳大罵,他有喊林○丞的名字,後 來也有進來房間,當時我們就在房間裡;我記得乙○○那時候在 睡覺,然後甲○○好像叫我們出去,後面好像我們都沒有動,後 來甲○○可能叫乙○○時就有起衝突;甲○○和乙○○兩個人開始就在 房間裡面打起來;(問:是否都一直在房間內互毆或有到其他 地方?)沒有,從房間毆到客廳,他們在互毆時我人都還在房 間內;(問:妳有無看到被告二人在客廳互毆狀況?)沒有; (問:被告乙○○有無跟妳說過是如何受傷的?)沒有,我只知 道他手這邊受傷(證人比著自己手掌大拇指虎口處);是甲○○ 先打乙○○的臉,我確定當時乙○○還在睡覺,後面他們就打起來 ;(問:妳剛手有比動作是否指賞耳光?)對,打巴掌,因當 時乙○○在睡覺,甲○○就打乙○○巴掌,後來乙○○就起來了,然後 他們兩人就開始互毆,之後就從房間打到客廳;我忘記當時是 誰拖誰出去到客廳,等我出去的時候客廳的地板就都是血,有 滿多血;(問:妳有無看到被告二人的互毆過程?)沒有;客 廳的我沒看到,我只有看到房間的;(提示本件扣案刀子及測 量照片)妳有無印象在本件案發當天有看到如提示照片所示這 把刀子?)沒有,但我只知道好像有刀子,因為聽說他的傷很 重;(問:在二人打起來後離開房間前,妳有無看到有人受傷 流血?)我沒有,可是我只知道客廳滿地都是血,因為後來我 出來的時候有看到,血真的很多;(問:在被告二人離開房間 之前妳沒有看到有人受傷流血?)沒有等語(見原審訴字卷二 第270至280頁)。另證人李○絨於原審證稱:我跟乙○○係朋友 ,當天在林○丞家,甲○○進到房間內,他有打乙○○,然後把他 拖出去;甲○○打電話給林○丞,要林○丞幫他開門,林○丞沒有 接到電話,所以沒有幫甲○○開門,甲○○不高興後來就開門進來 ,房內都是女生,只有乙○○是男生,甲○○就把乙○○拖出去;甲 ○○騎在乙○○身上打他的頭,然後就把他拖出去;(問:在房間 時有無人流血?)沒有,完全沒有;後來我們出去客廳時就看 到很多血;客廳發生何事我們沒有看到;客廳地板都是血,甲 ○○靠著客廳的牆壁,他身上有血;(問:你有無看到甲○○身上 何處有傷口?)脖子,他整身都是血;當時乙○○也在客廳,不 清楚乙○○是站著或坐著,不清楚乙○○身上是否有血,乙○○的手 有傷勢,但是我不清楚是左手還是右手,傷勢狀況我不知道;



當時甲○○在電視附近,乙○○也在那附近;我們本來在房間,後 來我們有走出來看外面發生什麼事,我們走出去的時候看到甲 ○○身上有血,當時林○丞人也在客廳;(問:你方稱你看到甲○ ○在房間內攻擊乙○○,請說明甲○○當時是以什麼方式攻擊乙○○ ?攻擊乙○○的哪個部位?)忘記了,甲○○沒有拿東西,應該是 空手的;(問:你有無注意乙○○手上是否有拿任何武器?)當 時沒注意到;衝突結束後,我沒有注意看乙○○有何舉動;甲○○ 、乙○○彼此都有打對方;乙○○在睡覺,甲○○有說你是在睡什麼 ,然後就打他,沒有先把乙○○吵起來等語(見原審訴字卷一第 213至221頁)。是證人黃○琦、李○絨於原審審理時均證稱乙○○ 、甲○○離開林○丞房間前均未流血。
⒋證人翁○媛於原審證稱略以:我認識乙○○,我們是朋友;當天有 一個朋友他爸爸突然回來,他聽到房間內有人的聲音就進來, 但因為我們鎖門,他敲門後就叫我們開門,然後開門後就看到 朋友的爸爸跟乙○○打起來,他們後面就去客廳打起來,我們在 房間不會看到客廳的情況;他們在房間內應該是有打起來的, 後來就打到客廳去;我沒有看到甲○○、乙○○在客廳互毆情形; 在客廳我有看到甲○○脖子受傷,我去看的時候他的脖子部位有 用毛巾遮住了,只看到很多血而已;我只看到地板上有血,還 有林○丞他爸身上也有;(問:妳方稱被告甲○○在房間內有毆 打被告乙○○,當時甲○○是徒手攻擊還是有拿東西?)徒手;( 問:再跟妳確認,妳是否記得被告甲○○打被告乙○○哪裡?)我 那時候沒有看很清楚,只知道那時候他進來,好像有坐在乙○○ 身上,打的那一下我沒有看清楚,所以我不確定有沒有真的打 到,可是我確定甲○○有坐在乙○○身上;乙○○起來的時候他們有 拉扯,因為乙○○要把甲○○推到客廳,但是甲○○坐在乙○○身上時 有沒有打我沒有印象;(問:被告二人在客廳衝突結束後,妳 有無注意到被告乙○○手上是否有拿什麼武器?)我沒有去注意 ,也沒有看到;不知道雙方打鬥是如何結束的;我與林○丞算 男女朋友;我只知道乙○○後面有起來,然後乙○○與甲○○就有拉 扯,我有聽到打起來的聲音,可是我沒有確實看到等語(見原 審訴字卷二第281至289頁)。是證人翁○媛目擊甲○○、乙○○發 生肢體衝突後,嗣後甲○○頸部即受傷流血。
⒌證人林○勳於原審證稱略以:那天晚上原本是在親戚家聊天,結 束時我先送甲○○回家之後再返家,我剛到我家樓下,甲○○打電 話給我,跟我說有發生事情,我就馬上趕回去;我接電話後, 甲○○跟我說他被人砍,要我趕快去救他;從我送甲○○到家至我 接到電話,不到10分鐘;我帶我父親一起到文聖街住處;我從 1樓要上去甲○○住家時,就看到3個女生坐電梯下來,我第一直 覺是她們有關係,我問她們是從幾樓下來的,她們說是從我叔



叔家出來的,我就把她們又叫上去,到住家門口電梯打開後, 我看到乙○○準備要走,我就把乙○○推進去房內;客廳有3個女 生、乙○○、甲○○,林○丞在房間;提示108年度軍偵字第85號卷 第101頁下方現場照片是甲○○家客廳接飯廳的地方,這是大門 打開的地方;當時我看到甲○○躺在電視旁有血跡的地方;當時 甲○○能講話,但是感覺快不行了;甲○○一看到我跟我說乙○○有 刀子,叫我不要靠近他;甲○○脖子有一刀,手也在流血;脖子 皮跟肉都分開了,甲○○是用左手在止血,我當下有詢問甲○○還 有沒有其他地方受傷,他有將手打開讓我看脖子的傷勢;脖子 少說有5公分以上,傷口位置及長度同審訴卷第89頁照片所示 ,手肘受傷的傷勢也很長,也有流血;在現場沒有發現兇器, 過了3天左右,我又回去我叔叔家找,後來在林○丞房間窗戶外 面看到1把彈簧刀;108年度軍偵字第85號卷第104頁上方現場 照片就是我方稱的林○丞房間窗台,照片中的手就是我的手, 我將手伸出窗戶指向外面;(問:當時你如何撿起這把刀子? )我是用衛生紙,因為當時有下雨外面很濕,我拿很多衛生紙 去拿;(問:你的手有無摸到刀子?)應該有摸到一點點,我 一拿到刀子就打電話叫警察到場;(問:除你以外有無其他人 摸到刀子?)當天只有我摸到這把刀子,林○丞、甲○○當時都 不在;(提示108年度軍偵字第85號卷第99頁扣案刀子照片, 你發現的刀子是否為這1把?)對,當時我發現的時候刀刃是 收起來的;甲○○跟我說他那天有看到乙○○有拿刀子,但他不確 定是什麼樣的刀子,他說是1把刀刃比較短的刀子,甲○○有跟 我說刀子的樣子,所以我才又回去找;我到現場時,甲○○的脖 子傷勢還在出血;我找到時刀刃是收在刀柄裡面的,我沒有自 己把刀刃推出來;我有報警,警察叫我撿起來先放在旁邊不要 碰到,他會來用證物袋收走;(問:找刀子時,為何會去林○ 丞房間外面的窗台找?)直覺,我第一個直覺是去房間看,因 為我在房間裡面找了很久,就是沒有看到,後來我就想說窗戶 外面也有可能,我就將窗戶打開,就看到刀子在那裡,一個不 該出現的東西竟然在那裡出現等語(見原審訴字卷一第200至2 11頁)。是證人林○勳證稱其接獲告訴人甲○○求救電話後抵達 現場親見甲○○頸部受傷流血及其嗣後在林○丞房間窗戶外窗臺 凹槽處尋獲扣案折疊刀過程等情明確。
⒍從而,證人甲○○於偵審中明確證稱其在客廳遭被告乙○○持刀割 頸、攻擊並壓制在地上,其以右手握住被告乙○○所持刀械而與 被告乙○○拉扯抵擋,被告乙○○持刀之左手因此受傷之經過,除 有前開證人林○丞、李○絨、翁○媛分別證稱其等目擊證人甲○○ 與被告乙○○發生肢體衝突、證人甲○○在客廳始發生頸部受傷當 場大量流血、證人林○丞目擊告訴人甲○○係以右手抓住被告乙○



○左手手腕、證人林○丞、黃○琦目擊乙○○左手受傷等節可資佐 證外,證人甲○○所述其遭攻擊之部位及傷勢,與卷附亞東醫院 診斷證明書2紙(見軍偵字卷第93至95頁)所示證人甲○○受有 頸部深裂傷、左前下頸靜脈破裂、甲狀軟骨裂傷、胸骨舌骨肌 及胸鎖乳突肌肌肉部分破裂、左前臂撕裂傷造成肌肉斷裂暨卷 附亞東醫院護理紀錄記載甲○○頸部撕裂傷達15公分、左手前臂 撕裂傷約6至7公分、下巴2公分淺撕裂傷、左腹約6公分割傷( 見原審訴字卷二第105頁)、甲○○頸部及左前臂檢傷照片(見 原審訴字卷二第69、71、75頁)、頸部手術過程照片(見原審 訴字卷二第135、137頁)、左前臂手術過程照片(見原審訴字 卷二第143、145、147頁)等醫療證據所示傷勢情形互核相符 。依證人甲○○經送醫急救後由醫護人員所拍攝之頸部檢傷照片 (見原審訴字卷二第69頁)、左前臂檢傷照片(見原審訴字卷 二第71、75頁)、亞東醫院護理紀錄(見原審訴字卷二第105 頁)及亞東醫院診斷證明書2紙(見軍偵字卷第93至95頁)所 示,甲○○頸部傷口平整且為長度長達15公分之深裂傷,深及頸 部靜脈及甲狀軟骨組織,左前臂傷口亦極為平整而皮開肉綻, 考諸此傷勢狀況,可認證人甲○○所受傷勢(包含頸部)當係遭 他人持刀蓄意攻擊所為,而非證人甲○○持刀自傷甚明,參酌現 場照片(見軍偵卷第100至105頁、偵字卷第9至14頁)顯示客 廳電視機旁即證人甲○○所倒臥之地板與鄰近之牆壁血跡斑斑、 血痕遍佈。另佐以被告乙○○當日亦受有左手深度撕裂傷合併魚 際肌肉損傷,自醫護人員拍攝之被告乙○○左手掌檢傷照片(見 原審訴字卷二第19頁)觀之,傷口位於左手掌內側即左大拇指 下方,傷口平整且皮開肉綻,顯亦係刀刃之類兇器所致;而扣 案折疊刀刀刃鋒利,肉眼目視即可發現刀刃上有血跡,經警採 集扣案折疊刀之刀刃端DNA檢體送鑑定後,鑑定結果檢出一混 合之DNA-STR型別,與被告乙○○、證人甲○○之DNA-STR型別相符 ,此有乙○○亞東醫院診斷證明書1紙(見軍偵字卷第97頁)、 乙○○左手掌檢傷照片(見原審訴字卷二第19頁)、扣案折疊刀 照片(見軍偵字卷第99頁、偵卷第16至17頁、原審訴字卷二第 313至315頁)、上揭刑案現場勘查報告(見偵字卷第8頁)、 新北市政府警察局鑑驗書2份、刑事局鑑定書影本1份(見偵字 卷第31至42頁)等附卷可參,足認扣案折疊刀確係用以割傷證 人甲○○頸部及劃傷被告乙○○左手之兇器無訛,故證人甲○○所證 其在客廳遭被告乙○○持刀割頸、攻擊進而壓制、抗拒之證述內 容,有前引證人證述、醫療證據、檢傷照片、現場採證照片、 扣案折疊刀及其DNA鑑定結果等證據足供補強,足徵證人甲○○ 所受如事實欄一所示傷勢確係被告乙○○持扣案折疊刀攻擊所致 。被告乙○○辯稱:其係徒手攻擊證人甲○○,並未持刀云云,核



屬脫罪卸責之詞,不足採信。
⒎辯護人固為被告辯稱並未有證人證述看到被告乙○○持刀砍向告 訴人甲○○云云,然證人林○丞、黃○琦、李○絨及翁○媛雖證稱未 見得被告乙○○有持刀之情,然參諸扣案折疊刀之外型,該折疊 刀可伸縮,將刀刃收攏後,其刀柄之長度僅約10公分,約莫為 一般男子(不包括身型尚未成長之兒童)手掌之寬度,此有該 折疊刀之量測照片4張存卷可參(見原審訴字卷二第313至315 頁),可認上開扣案折疊刀於收攏刀刃後,可輕易地隱藏於一 般男子握拳之手掌中而不為他人所見甚明。是以,證人林○丞 雖證稱未見被告乙○○持刀,然扣案折疊刀於收攏刀刃後既可輕 易地隱匿於一般男子手掌之間,則被告乙○○於甫犯案後,將該 刀隱握於手掌中或藏置於身上,並非難事,而未為證人林○丞 所發現,與常情無違。至證人黃○琦、李○絨及翁○媛均證稱其 未當場目擊在客廳之衝突狀況,衝突結束後始進入客廳,則其 等未目擊被告乙○○犯案後刻意藏置之折疊刀,亦屬當然。是證 人林○丞、黃○琦、李○絨及翁○媛此部分之證詞,無礙於前開被 告乙○○持扣案折疊刀攻擊證人甲○○之認定。⒏辯護意旨雖認扣案折疊刀係由證人林○勳在案發後過了3天左右 才在窗戶邊撿到,並自承有碰觸到刀子,未能確定在此段期間 內是否破壞證物的完整性云云,然證人林○勳業於原審明確證 稱其發現該折疊刀時,該刀係呈刀刃收攏在刀柄內之狀態,且 其係使用很多衛生紙拿取該呈收攏狀態之折疊刀,參諸扣案折 疊刀經肉眼目視仍可發現刀刃上有血跡,經鑑定檢出被告乙○○ 、證人甲○○混合DNA-STR型別之部位係在刀刃端,佐以卷附診 斷證明書亦顯示被告乙○○、證人甲○○當日均有受傷流血之情, 堪認扣案折疊刀之刀刃部位並無受污染之疑慮,上開鑑定結果 確可採認,辯護意旨以前詞質疑扣案折疊刀並非本案兇器,洵 非可採。 
㈢被告乙○○持刀攻擊告訴人甲○○之際,主觀上具有殺人之犯意: 按殺人罪與傷害罪之區別,應以加害人有無殺意為斷,而殺意 乃行為人主觀上之意念,外界本難逕得查知,故於行為人否認 有殺人犯意時,自應綜合各個客觀之間接證據以為判斷,殺人 犯意之有無,固不以兇器種類及傷痕之多少為絕對標準,亦不 能因與被害人素不相識,原無宿怨,事出突然,即認為無殺人 之故意。又下手之情形如何,於審究犯意方面,為重要參考資 料,故認定被告是否有殺人犯意,自應審酌當時情況,視其下 手之輕重、加害之部位等,以為判斷之準據;申言之,當綜合 創傷之部位、創傷之程度、兇器之種類、兇器之用法、動機之 有無、犯行後之行動等情況證據,以進行判斷(最高法院105 年度台上字第3007號判決意旨參照)。經查:



⒈證人甲○○與被告乙○○本無恩怨,業經雙方陳明在卷,固難認雙 方有何深仇大恨,然被告乙○○當日凌晨於睡夢中遭證人甲○○拉 起掌摑、拍打其頭、臉部,喝令被告乙○○等人立即離去等情, 有證人黃○琦、李○絨及翁○媛上開證述附卷可稽,堪認被告乙○ ○於睡意朦朧中突遭證人甲○○毆打,因而處於盛怒狀態,於此 情形下,被告乙○○因一時憤怒而萌生殺意,自有可能,尚不得 以被告乙○○與證人甲○○過往無深仇大恨即謂被告乙○○斯時無萌 生殺害證人甲○○之動機及犯意。
⒉又人體頸部屬人體之要害部位,甚為脆弱,倘以鋒利刀刃橫向 割劃頸部前側,有可能致大量失血、生理機能嚴重受損而死亡 ,此乃眾所周知之事,被告乙○○行為時為19歲,已有相當之智 識程度及社會歷練,對此自難諉為不知;被告乙○○持以攻擊證 人甲○○之折疊刀刀刃鋒利,有扣案折疊刀照片(見軍偵字卷第 99頁、偵卷第16至17頁、原審訴字卷二第313至315頁)附卷可 稽,佐以卷附證人甲○○經送醫急救後由醫護人員所拍攝之左前 臂檢傷照片(見原審卷二第71、75頁),證人甲○○左前臂傷口 切痕極為平整而皮開肉綻,堪認該刀確實甚為鋒利,而自證人 甲○○頸部檢傷照片(見原審訴字卷二第69頁)、頸部手術過程 照片(見原審訴字卷二第135、137頁)可知,證人甲○○之頸部 傷口平整且頸部前側遭橫向劃傷,依亞東醫院護理紀錄(見原 審訴字卷二第105頁)所示甲○○頸部傷口長度達15公分,而頸 部傷口深度已造成靜脈破裂、甲狀軟骨裂傷等傷勢,亦有上開 診斷證明書附卷可稽(見軍偵字卷第93至95頁),復參以證人 甲○○當日頸部受創後即大量流血,現場血跡斑斑等情,有前引 各該證人證述及現場血跡照片附卷可憑,其經送醫急救後,於 手術過程中迭經輸血,有亞東醫院麻醉紀錄單附卷可稽(見原 審訴字卷二第151頁),亞東醫院病情解說紀錄中亦載明證人 甲○○於6月16日「因患下列疾病1.頸部深裂傷,左前下頸靜脈 破裂,甲狀軟骨裂傷和胸骨舌骨肌及胸鎖乳突肌肌肉部分破裂 2.左前臂撕裂傷3.急性呼吸衰竭插管治療等」而入住加護病 房(見原審訴字卷二第186頁病情解說紀錄),是證人甲○○所 受頸部傷勢極為嚴重,已有危及生命之危險。被告乙○○盛怒之 下持刀行兇,若僅止於傷害犯意,可割劃非要害部位,卻捨此 不為,逕自持鋒利折疊刀橫向割劃證人甲○○頸部前側,深及頸 部靜脈、甲狀軟骨組織等,顯見用力之猛,足徵被告乙○○行為 時有致證人甲○○於死之犯意,主觀上具有殺人之犯意。尤以被 告乙○○持刀割劃證人甲○○頸部造成大量出血後,仍未罷手,猶 持刀朝證人甲○○揮砍,將之壓制在地後欲刺向證人甲○○胸腹部 ,足見其非僅出於傷害教訓之意。綜觀被告乙○○所持武器為鋒 利折疊刀、下手之部位為人體要害頸部、橫向割劃頸部前側長



度達15公分、深度深及頸部靜脈及甲狀軟骨組織、割頸後猶未 罷手仍持續攻擊,並將證人甲○○壓制在地欲刺向胸腹部等情狀 ,足認被告乙○○確實有殺害證人甲○○之主觀故意及客觀行為, 並已造成證人甲○○大量出血而有危及生命之危險,經緊急送醫 施以輸血及縫合手術等醫療處置,並因急性呼吸衰竭入住加護 病房插管治療,幸經緊急醫療始未生死亡之結果。辯護人為被 告乙○○辯稱其僅係暫時借住在林○丞家中,與證人甲○○素不相 識,並無殺人動機,遑論有殺人故意云云,與前揭客觀事證不 符,顯非可採。
㈣被告乙○○行為是否構成正當防衛
⒈辯護意旨主張:本件係由甲○○先動手,被告乙○○係出於防衛而 還手,應可主張正當防衛俾以阻卻違法;案發當時被告乙○○在 林○丞房間中睡覺,係甲○○突然衝入房間毆打被告乙○○,先對 被告乙○○發動現在不法之侵害,在此情況下,被告乙○○為保護 自己而出手還擊,亦係屬正當防衛,縱認甲○○傷勢嚴重,亦僅 係防衛手段是否有過當之問題等語。
⒉按刑法第23條之正當防衛,係以對於現在不法之侵害,而出於 防衛自己或他人權利之行為為要件。至於防衛過當係指為排除 現在不法侵害之全部防衛行為欠缺「必要性」及「相當性」要 件而言,必係防衛行為,始生是否過當,倘非防衛行為,當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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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