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上易字,110年度,1013號
TPHM,110,上易,1013,202110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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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
110年度上易字第1013號
上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王海蓮



上列上訴人因被告詐欺案件,不服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簡
上字第1003號,中華民國110年3月17日第一審判決(聲請簡易判
決處刑案號: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20701號),提
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一、經本院審理結果,認第一審判決對被告王海蓮為無罪之諭知 ,核無不當,應予維持,並引用第一審判決書記載之證據及 理由(如附件)。
二、檢察官上訴意旨略以:
㈠被告雖矢口否認有何幫助詐欺取財之犯意,辯稱其係以LINE 之通訊軟體與辦理貸款之人(其自稱「周博涵」)聯絡,因 而受騙寄出存摺、提款卡,並提供密碼予對方云云,然於「 周博涵」向被告表示需將帳戶資料寄出,供渠等審核通過後 ,將款項匯入帳戶,再派業務與被告碰面簽約時,被告向「 周博涵」表示:「這是做甚麼用?」、「這樣好怪阿?」、 「複雜」、「不會有問題吧?」、「交貨便的寄件者為甚麼 是洪X秋?為甚麼不是我的名字?好奇怪」等語,可見被告 主觀上已然起疑,依其智識能力、社會經驗,應已預見所提 供帳戶有可能遭詐欺集團供為詐欺取財之用,卻仍因需款孔 急,交出本案帳戶存摺、提款卡,並告知密碼,具有幫助詐 欺取財之不確定故意,甚為明顯。原審認被告無幫助詐欺取 財之犯意,尚有誤會。
㈡原審另以「周博涵」作為關鍵字,查詢法務部檢察書類系統 後,發現數件起訴書及不起訴處分書(相關偵查案號詳原審 判決理由欄四(五))記載該等案件之被告因申辦貸款,與 自稱「周博涵」之人聯絡後,寄出存摺、提款卡等物。然而 ,有詐欺集團使用「周博涵」名義,向民眾收取存摺、提款 卡等物,其中部分民眾經檢察官偵查後,為不起訴處分,固 屬正確,但本件被告是否具有幫助詐欺犯意,應獨立認定, 尚不得因其他檢察官不起訴處分書所指被告犯罪嫌疑不足, 即認其亦係遭詐欺集團詐騙而提供帳戶,何況尚有部分民眾



係經檢察官偵查後提起公訴。原審以該等起訴書、不起訴處 分書認定被告無幫助詐欺犯意,判決其無罪,尚有認事用法 之違誤,請撤銷原判決,更為適當合法判決云云。三、本院查:  
 ㈠按刑法之故意除直接故意外,亦包括行為人知悉構成要件事 實預見其發生,且其發生不違背犯人本意始成立之間接故意 。若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雖預見其能發生,而在犯 人主觀上確信其不致發生者,仍應以過失論。刑法第14條第 2項定有明文。詳言之,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雖預 見其能發生,但確信犯罪結果之不會成功實現,此即所謂有 認識過失。與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預見其發生,且其 發生不違背犯人本意始成立之間接故意不同。有認識過失與 間接故意,無法純以特定之心理狀態,仍需藉由客觀之情況 標準為斷,諸如對構成要件愈能確定認知則容認結果發生之 程度愈強、行為對法益之客觀危險性越高則發生結果愈不違 背本意、合理動機或之有無(存在合理動機則愈確信結果不 發生)等,均得為衡量之依據。
㈡被告因需款孔急,遂以LINE與辦理貸款之「周博涵」聯繫, 寄出存摺、提款卡,並提供密碼給對方。依LINE對話紀錄( 見原審卷第41至81頁)中,「周博涵」之人先詳細調查被告 之住所、工作、月收入、貸款目的,並詳細說明貸款之利息 、期數、辦理流程、進度、拖延之原因,另外陸續要求被告 提供身分證、健保證正反面、提款卡正反面、存摺封面及內 頁照片、餘額明細等眾多資料,更與被告相約在被告公司附 近簽約,甚至傳送與他人之對話紀錄擷圖,使被告認「周博 涵」確實有在協助其辦理貸款,而寄出存摺及提款卡。雖被 告向「周博涵」表示:「這是做甚麼用?」、「這樣好怪阿 ?」、「複雜」、「不會有問題吧?」、「交貨便的寄件者 為甚麼是洪X秋?為甚麼不是我的名字?好奇怪」等語,被 告對於「周博涵」要求預先提供帳戶、密碼,且以他人名義 寄出之異常方式,已然起疑,以其智識能力其主觀上顯已預 見提供帳戶幫助詐欺之構成要件發生,然酌諸被告與「周博 涵」往來經過,「周博涵」所為貸款協辦之解說及闡述,被 告又在本身財力不足於正常銀行貸款下,甚至來往之過程中 不斷詢問何時撥款,醫院催款等情,其提供帳戶、密碼以求 借款確有合理動機存在,其應有信賴「周博涵」以其帳戶施 詐結果根本無從發生之可能,不能以被告有預見幫助詐欺結 果之發生,而驟論其容認且不違背其本意之間接故意。是以 被告所為充其量僅屬刑法第14條第2項之有認識過失,尚難 遽論有幫助詐欺之間接故意該當。此外檢察官復未能舉以其



他積極證據供法院調查憑參被告有所指犯行,不能證明犯罪 自應為無罪之判決諭知。
㈢檢察官猶執前詞上訴,指摘原判決不當,為無理由,應予駁 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73條、第368條,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楊唯宏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檢察官彭聖斐提起上訴,檢察官越方如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6  日       刑事第二十三庭審判長法 官 許永煌 法 官 雷淑雯
法 官 吳定亞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 郭侑靜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8  日附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9年度簡上字第1003號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王海蓮 女 民國00年0月00日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住○○市○○區○○路000○0號6樓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詐欺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09 年10月7日109 年度簡字第5241號第一審刑事簡易判決(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案號:109 年度偵字第20701 號),提起上訴,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合議庭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判決撤銷。
王海蓮無罪。
理 由
一、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意旨略以:被告王海蓮依一般社會生活之 通常經驗,本可預見提供其申請之銀行帳戶予不相識之人使 用,可能幫助詐欺集團作為犯罪之用,竟仍不違反其本意, 基於幫助他人詐欺財物之犯意,於民國109 年4 月2 日晚間 6 時05分許,在新北市林口區「統一超商藍天門市」,將其 所申請使用之華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下稱華南銀行帳戶)存摺及提款卡,以店到店之方式,寄送 至臺中市○區○○路000 號「統一超商東泓門市」,交付予真 實姓名年籍不詳名為「周博涵」之成年人,供該人所屬之詐 騙集團使用。嗣該詐欺集團成員尤承康竇秉程(涉嫌詐欺 取財罪嫌部分,另案偵辦中)於取得華南銀行帳戶後,意圖



為自己不法之所有,而基於詐欺取財之犯意,於109 年(聲 請書誤載為108 年)4 月6 日上午10時許,以電話向告訴人 葉麗嫣假冒其友人綽號「小余」,佯稱急需用錢,致告訴人 陷於錯誤,依指示於109 年4 月6 日下午1 時31分許,委由 其女楊璦倫臨櫃匯款新臺幣(下同)15萬元至華南銀行帳戶 內,嗣因故無法匯出而未能得逞等語。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 30條第1 項、第339 條第1 項之幫助詐欺取財罪嫌。二、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不 能證明被告犯罪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154 條 第2 項、第301 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另按犯罪事實之認 定,係據以確定具體的刑罰權之基礎,自須經嚴格之證明, 故其所憑之證據不僅應具有證據能力,且須經合法之調查程 序,否則即不得作為有罪認定之依據。倘法院審理之結果, 認為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而為無罪之諭知,即無前揭第154 條第2 項所謂「應依證據認定」之犯罪事實之存在。因此, 同法第308 條前段規定,無罪之判決書只須記載主文及理由 。而其理由之論敘,僅須與卷存證據資料相符,且與經驗法 則、論理法則無違即可,所使用之證據亦不以具有證據能力 者為限,即使不具證據能力之傳聞證據,亦非不得資為彈劾 證據使用。故無罪之判決書,就傳聞證據是否例外具有證據 能力,本無須於理由內論敘說明(最高法院100 年度台上字 第2980號刑事判決意旨參照)。
三、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意旨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0條第1 項 、第339 條第1 項之幫助詐欺取財罪嫌,是以被告之供述、 告訴人之證述、華南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09 年4 月27日營清 字第1090010378號函及附件、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 紀錄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和分局安平派出所受理詐騙帳 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第一銀行匯款申請書回條等作為論 據。
四、被告坦承華南銀行帳戶為其所有,且其於前述時間、地點, 將華南銀行帳戶之存摺、提款卡及密碼,提供予真實姓名、 年籍均不詳、自稱「周博涵」之人所指定之人,惟否認有幫 助詐欺之犯行,辯稱:我沒有幫助犯罪意圖;當時因為公公 住院急需用錢,沒有辦法跟銀行貸款情形下,在網路上搜尋 過程中看到廣告,在LINE對話過程,他有取得我的信任,我 覺得他是真心想要借貸給我,我想說裡面沒有錢,他只是想 要測試,他有給我相關事證說明其他人也是這樣做,我就沒 有想太多;我急需用錢狀況下失去判斷,我沒有謀取任何利 益等語。經查:
(一)告訴人受詐欺集團詐欺,而於前述時間,欲將前述金額匯



入華南銀行帳戶,惟因故無法匯出等情,為告訴人證述在 卷,且有華南銀行帳戶之客戶資料及交易明細、告訴人提 供之匯款申請書回條及存摺影本(見偵卷28至28-1、35-1 至36頁)等事證可證,足見華南銀行帳戶已遭詐欺集團準 備用以作為收受告訴人受騙匯款之款項使用。然而,華南 銀行帳戶遭詐欺集團使用,是否出於被告之本意?被告是 否有幫助詐欺之不確定故意?即為本案爭點之所在。(二)被告辯稱其是以LINE與辦理貸款之「周博涵」聯絡,受騙 而寄出存摺、提款卡,並提供密碼給對方,有提供其與「 周博涵」如附件所示之LINE對話紀錄擷圖為證(見原審卷 第41至81頁)。前述對話紀錄中,「周博涵」先是詳細調 查被告之住所、工作、月收入、貸款目的,並詳細說明貸 款之利息、期數、辦理流程、進度、拖延之原因,另外陸 續要求被告提供身分證、健保證正反面、提款卡正反面、 存摺封面及內頁照片、餘額明細等眾多資料,更與被告相 約在被告公司附近簽約,甚至傳送與他人之對話紀錄擷圖 以取信於被告,使被告誤以為「周博涵」確實有在協助其 辦理貸款,足認被告所辯與事實相符而可採信,其確實是 因為誤信對方將為其代辦貸款而寄出存摺及提款卡。(三)一般販賣帳戶之人,多為需錢孔急,有巨大之經濟上壓力 ,才會願意承擔未來可能背負之刑事罪名,以換取立即可 得之報酬。在這樣的情形下,販賣帳戶者不太可能大費周 章申請2 個LINE帳號、再花費數日虛偽製作如附件所示之 LINE對話紀錄;而購買帳戶者,也不太可能花費如此大之 心力,去協助販賣帳戶者脫罪。此外,被告與對方之LINE 對話紀錄顯示,被告應「周博涵」之要求,先於109 年4 月1 日拍攝其身分證、健保證正反面照片(見原審卷第43 頁),再於109 年4 月2 日拍攝其玉山銀行帳戶之提款卡 正反面、存摺封面及內頁照片(見原審卷第51頁),之後 又拍攝其永豐銀行帳戶之提款卡正反面、存摺封面及內頁 照片(見原審卷第59頁),最後才拍攝其華南銀行帳戶之 提款卡、存摺封面及內頁照片(見原審卷第65至67頁), 甚至還特別跑去提款機列印華南銀行帳戶之餘額明細(見 原審卷第67頁);而LINE對話紀錄中之包裹照片、統一超 商收據(見原審卷第69至71頁)、7-ELEVEN貨態查訊系統 查詢結果(見偵卷第29頁),顯示被告確實有應「周博涵 」之要求,將存摺及提款卡特別以包裹包裝後寄出,如果 只是為了賺取販賣帳戶之利益,不需要大費周章橫跨數日 拍攝其與華南銀行帳戶無關之諸多個人資料,並虛構其受 騙情節以脫罪,顯然被告所提供之LINE對話紀錄並非虛偽



,而是其與「周博涵」間所發生之真實對話。被告之帳戶 既然是因為誤信對方將為其代辦貸款而提供,無意提供帳 戶予詐欺集團作為詐欺使用,自難認有幫助詐欺之不確定 故意。
(四)目前檢警大力查緝人頭帳戶,詐欺集團在收購人頭帳戶日 益困難之情形下,自然有一部分會仰賴以詐騙方式取得之 帳戶;而詐欺集團詐騙手法推陳出新、層出不窮,除以電 話詐欺民眾匯款之外,利用刊登求職廣告或申辦貸款廣告 等手法,引誘民眾上門求助,騙取可以逃避執法人員之追 查之行動電話門號、金融機構帳戶,亦時有所聞。本案中 被告受騙而寄出含有華南銀行帳戶存摺、提款卡之包裹後 ,即由不認識被告之尤承康,依真實年籍姓名不詳、綽號 「翊辰」之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搭乘不知情之竇秉程駕 駛、車牌號碼0000-00 號自用小客車,前往臺中市○區○○ 路000 號統一超商東泓門市領取,再將包裹內之存摺、提 款卡轉交詐欺集團上手,為證人尤承康竇秉程證述在卷 ,且有監視器畫面擷圖、車輛詳細資料、7-ELEVEN貨態查 訊系統查詢結果(見偵卷第7 至10、29頁)等在卷可稽, 而尤承康涉犯之共同加重詐欺取財罪嫌,亦經臺灣桃園地 方檢察署以109 年度偵字第27349 號提起公訴。本案情形 與一般詐欺集團在網路刊登貸款廣告引誘民眾上門、申請 假的LINE帳號與民眾聯絡、請民眾寄到便利商店門市再派 車手去取件,以隱匿其身分資料、逃避檢警追緝之手法相 符,可見被告確實是因受詐欺集團所騙才提供帳戶。(五)本院再以「周博涵」為關鍵字,搜尋法務部檢察書類查詢 系統,發現:某黃姓民眾因申辦貸款,以LINE與「周博涵 」聯絡後受騙,於109 年3 月11日將存摺、提款卡以交貨 便之方式寄至台北市某便利商店,再由詐欺集團派車手前 往領取,有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09 年度偵字第9198號起 訴書可證(見本審卷第53至56頁);台中市某詹姓男子因 申辦貸款,以LINE與「周博涵」聯絡後受騙,先是提供身 分證及健保卡照片,再於109 年3 月31日將存摺、提款卡 寄出,該帳戶因而被詐欺集團用於詐騙他人,有臺灣臺中 地方檢察署109 年度偵緝字第1242號不起訴處分書可證( 見本審卷第49至52頁);台中市某鍾姓男子,因申辦貸款 ,以LINE與「周博涵」聯絡後受騙,先是提供身分證照片 、存摺封面等資料,再於109 年7 月25日將存摺、提款卡 以交貨便之方式寄某便利商店,該帳戶因而被詐欺集團用 於詐騙他人,有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9 年度偵字第3132 0 號不起訴處分書可證(見本審卷第45至47頁);某李姓



民眾,因申辦貸款,與「周博涵」聯絡後受騙,於109 年 7 月21日將存摺、提款卡寄至台北市某便利商店,再由詐 欺集團派車手前往領取,有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09 年度 偵字第24416 號起訴書可證(見本審卷第57至62頁)。前 述民眾因申辦貸款而受騙寄出存摺、提款卡之情節,與本 案被告受騙之過程相近(包括:申辦貸款、以LINE與「周 博涵」聯絡、先提供身分證、健保卡照片、存摺封面等資 料、以交貨便方式寄至某便利商店、由詐欺集團派車手領 取等),足認該期間確實有詐欺集團透過網路招攬欲辦理 貸款之民眾,透過LINE聯繫後騙取民眾寄出帳戶,而用於 詐欺犯行使用。當時不僅有詐欺集團使用此手法騙取民眾 ,更有許多民眾因此受騙,可見此種手法在現在仍足以騙 取一般智識水準之民眾,則被告因此而受騙寄出帳戶,即 難認有幫助詐欺之不確定故意。
五、綜上所述,被告確實是辦理貸款時遭受詐欺集團所騙而提供 其存摺、提款卡及密碼,檢察官指述被告涉犯刑法第30條第 1 項、第339 條第1 項之幫助詐欺取財罪之犯行所憑之證據 ,仍存有合理之懷疑,尚未達於通常一般之人均不致有所懷 疑,而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本院無從形成被告有罪之確 信,依據前述法條意旨之說明,依法自應諭知無罪之判決。 原審予以論罪科刑,自有未洽。是被告上訴否認犯罪,指摘 原判決不當,為有理由。而按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之 案件,經法院於審理後,認應為無罪判決之諭知者,應適用 通常程序審判之,刑事訴訟法第452 條、第451 條之1 第4 項但書第3 款定有明文。是以本院管轄第二審之合議庭自應 將原判決撤銷,逕依通常程序為第一審諭知無罪之判決。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1 第1 項、第3 項、第452 條、第451 條之1 第4 項但書第3 款、第369 條第1 項前段、第364 條、第301 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楊唯宏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檢察官彭聖斐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17  日 刑事第十七庭 審判長法 官 黃志中

法 官 薛巧翊

法 官 時瑋辰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應附繕本) ,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其未敘述上訴理



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楊喻涵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23  日附件(被告與「周博涵」LINE對話紀錄):(109 年4 月1 日)
王海蓮傳送打招呼之貼圖)
王海蓮:你好
周博涵傳送打招呼之貼圖)
周博涵:你好、你住哪、做什麼工作、需要借多少王海蓮:新北市。電腦公司工程助理
周博涵:月收入多少、借款用途
王海蓮:33000/家人醫療費用
周博涵:了解
(…)
周博涵:我們公司以一萬每個月利息200 計算、6 萬每個月利息1200、每個月基本分期償還+利息、現在先把身分證、健保卡正 反
面拍照附上來、上傳公司審核,大概15分鐘答復(答覆)你能否借你這筆款
王海蓮:了解
王海蓮傳送身分證及健保卡正反面照片)
王海蓮:15分鐘審核嗎?
(…)
周博涵:我先跟你說一下,再(在)辦理借款期間、你的資料在我們公司審核,民間借款平台都是有聯網的,如果發現你同時問幾家,會取消你的借款資格,這樣會對你有影響王海蓮:嗯好、了解、再麻煩你了、謝謝
周博涵:不客氣
王海蓮:希望能辦理
(109 年4 月2 日)
周博涵:公司看過你的資料,答應你這筆借款
(…)
周博涵:6 萬每個月利息1200、你需要分幾期還王海蓮:有限制期數嗎
周博涵:沒有喔、你每個月可以還多少、我幫規劃分期王海蓮:抓1 萬、1200* 6 ?月息嗎
周博涵:是的
王海蓮:請問怎麼辦理、怎麼撥款、跟繳款方式?周博涵:麻煩提供一下你手機號碼,以及你附近超商地址、之後



公司會派人員與你面簽
王海蓮:什麼時候呢、這兩天嗎
周博涵:公司會提供賬(帳)號給你,你每個月還款,把錢匯到公司賬(帳)戶就可以
王海蓮:醫療費用急…了解
周博涵:正常跑件大概4 天左右、等的及嗎
王海蓮:能急件嗎
王海蓮傳送哭泣之貼圖)
周博涵:沒辦法欸、現在客戶比較多
王海蓮:那星期一會安排吧
周博涵:好的、地址,手機號碼
王海蓮:0000000000、請問是白天安排嗎、公司附近超商可以嗎周博涵:你方便就可以
王海蓮:會需要多久時間呢
周博涵:15分鐘左右就可以面簽完撥款
王海蓮:想說安排公司附近超商,出來一下子應該還好周博涵:可以
王海蓮:桃園市○○區○○路0000號(聲寶園區對面的萊爾富便利商店)
周博涵傳送OK之貼圖)
王海蓮:但要先確認過來時間、我怕有會議、或是剛好忙不方便外出
周博涵:我會提前通知你
王海蓮:感謝
周博涵:因為我們公司不做現金放款
王海蓮:?
周博涵:然後你需要提供一個賬(帳)戶接收借款、方便提供哪家銀行或者郵局、麻煩把簿子卡片正面拍照給我、先幫你做資料建檔,以便跑件
王海蓮:簽完後再匯款的意思嗎
周博涵:簽約當下就會撥款
王海蓮:會預扣多少費用?
周博涵:不需要扣然後任何費用喔
王海蓮:撥款到我提供的帳戶嗎、實拿六萬?
周博涵:我們這裡是公司直營,只收利息、是的王海蓮:照片要先給?
周博涵:對啊
王海蓮:本子就好嗎
周博涵:簿子卡片正面拍照
王海蓮:要一起拍?分開?




周博涵:只要拍照清楚、沒關係
王海蓮:明天拍可以嗎、我明天補給你、謝謝
周博涵:晚安
周博涵傳送打招呼之貼圖)
王海蓮傳送玉山銀行提款卡正反面及存摺封面照片)周博涵:可以、簿子內頁有刷過的部分麻煩拍一下(王海蓮傳送存摺內頁照片)
周博涵傳送OK之貼圖)
周博涵:賬(帳)戶有開通網路銀行或者手機銀APP 嗎王海蓮:?
周博涵:就是網銀哦
(…)
周博涵:了解、那麻煩你拿提款卡到提款機,列印一張餘額明細,拍照給我做登記、裡面有錢,要先領出來再列印王海蓮:這是做什麼用?
周博涵:因為你第一次在我們公司借款,公司沒有拉聯徵,沒有你的信用紀錄、所以你的收款賬(帳)戶要先寄到公司測試,確認沒有法扣、強扣,以及其他自動扣繳費以後、就會把款項匯到你的賬(帳)戶,隔天安排外務人員與你見面簽約,放款、當下會把賬(帳)戶歸還給你,你可以查詢或者先把錢領出來,確認好,再簽約
王海蓮:是喔
周博涵:對啊、所以要做餘額登記、賬(帳)戶有錢可以先領出來、那你什麼時候方便用一下、因為這禮拜的名額快滿了,所以如果要辦,麻煩你盡快把資料補齊上來,以便跑件王海蓮:帳戶錢要全部領出來後印餘額給你?面簽當天匯款?帳戶你們會扣著嗎?
周博涵:賬(帳)戶不用抵押、面簽放款的時候會一併歸還給你王海蓮:帳戶本子提款卡沒有給你們要歸還什麼?不懂周博涵:上面不是說了嗎、賬(帳)戶要先過來公司做檢測(周博涵傳送哀傷之貼圖)
王海蓮:這樣好怪啊…複雜
王海蓮傳送頭暈之貼圖)
周博涵:沒有複雜
周博涵傳送與其他客戶之對話紀錄翻拍照片)周博涵:所有客戶都是一樣的哦
周博涵傳送證明書及借款合約書照片)
王海蓮:所以說本子跟卡片我要寄去給你嗎?
周博涵:寄過來公司、大概什麼時候可以用好欸王海蓮:可以別的帳戶嗎、因為玉山我有自動扣款



周博涵:有扣款不可以哦、那你用別的賬(帳)戶、要重新拍照給我哦
王海蓮傳送永豐銀行提款卡正反面、存摺封面及內頁照片)王海蓮:寄到哪裡
周博涵:102 開戶的都沒有使用過嗎
王海蓮:還沒有刷
周博涵:方便刷一下嗎
王海蓮:晚一點刷、但應該沒有什麼變化
周博涵:順便拿提款卡到提款機列印餘額明細,拍照給我做登記王海蓮:這個可以嗎
周博涵:可以
王海蓮:嗯
周博涵:晚點聯絡
王海蓮:寄到哪裡
周博涵:公司會提供超商的寄件方式,你用好之後,我會傳給你(王海蓮傳送頭暈之貼圖)
(…)
王海蓮:帳戶太久沒有使用、註消(銷)了、要等星期一才能辦理
周博涵:蛤、那邊還有別的賬(帳)戶或者郵局嗎(王海蓮傳送虛脫之貼圖)
周博涵傳送哀傷之貼圖)
王海蓮:怎麼辦
周博涵:這樣只能用你玉山戶頭了、玉山的有什麼方面的自動扣欸
王海蓮傳送頭昏之貼圖)
周博涵:有什麼問題嗎
王海蓮:是常用戶頭…寄過去的話我就沒有提款卡可用…要處理轉帳學費或是雜費支出
周博涵:這兩天要用到提款卡嗎
王海蓮傳送虛脫之貼圖)
周博涵:那怎麼辦、或者有家人的賬(帳)戶可以提供嗎王海蓮:家人?不好吧、我想問一下喔!如果借10萬的話可以嗎?這樣分期怎算?
周博涵:那你明天能用好嗎
王海蓮:這樣可以付醫療費用跟看護費
周博涵:不然公司怎麼給你放款欸、可以
王海蓮:要幫忙問問公司嗎
周博涵:你的審核最高借款額度是15萬、所以可以借到10萬王海蓮:星期一可以拿到嗎、我找找看有沒有其他戶頭



周博涵:所以你現在要先把方便提供給公司的賬(帳)戶,資料整理好拍照,然後寄過來、不然禮拜一都趕不上了王海蓮:就是寄存簿跟提款卡對嗎
周博涵:對啊、那你現在都還不能確定用哪個欸、我也沒辦法確定資料上傳公司
王海蓮:我等下找給你
王海蓮傳送華南銀行存摺封面照面)
王海蓮:內頁我等下刷、這個可以嗎
周博涵:可以、順便拿提款卡去列印哦
王海蓮:只要列印餘額就好嗎
周博涵:是的
王海蓮:好
王海蓮傳送華南銀行帳戶存摺內頁及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王海蓮:可以嗎、這樣OK嗎、給我地址去寄
周博涵:可以、那你先找盒子,把簿子卡片放在裡面,多塞點廢紙,雜物進去,用膠帶包裝好,以免寄件途中損壞卡片、包裝好拍照給我,一會我把寄件方式傳給你
王海蓮:用7-11有文件袋、沒有盒子
周博涵:不可以
王海蓮傳送頭暈之貼圖)
周博涵:盡量用盒子裝,因為很多客戶寄件的時候,沒有用盒子包裝好,公司領到資料的時候,經常發現會壞卡片王海蓮:星期六有人收?
周博涵:是的、公司全年都會有安排人員上班、只是假期期間,大多數員工都會休息而已
王海蓮傳送盒子之照片)
王海蓮:這樣可以吧
周博涵:可以、是現在用嗎
王海蓮:對、很趕
周博涵:稍等、7-11便利超商、IBON機器上操作、寄貨→代碼輸入→代碼Z00000000000→確認→完成→列印、寄好了,把收據拍給我
王海蓮:沒有地址?
周博涵:不用寫資料
王海蓮:盒子不用寫嗎
周博涵:輸入代碼列印單子就可以、是的、會列印單子的王海蓮:我試試
王海蓮傳送寄件發票及寄件收據)
王海蓮:寄出了、麻煩收到通知我一下
周博涵:好的




王海蓮:重要物品怕怕的
周博涵:公司收你的資料,我會通知你
王海蓮傳送拜託之貼圖)
周博涵:我每天10點到晚上1 點都在
王海蓮:謝謝
周博涵:有什麼問題可以賴、麻煩提供一下提款卡密碼,公司收到資料,會計測試需要用到
王海蓮:幫我趕星期一了、00000000、不會有問題吧周博涵:不會、沒有網銀嗎
王海蓮:沒有
周博涵:了解、方便提供一下賴ID嗎
王海蓮:annie640715 、還有嗎。我要趕去醫院了周博涵:之後要介紹客戶過來,或者下次要辦可以當天放款(周博涵傳送OK之貼圖)
王海蓮:不好意思在(再)留言給我
周博涵:保持聯絡
王海蓮:拜託了、謝謝、對了10萬分期月繳多少周博涵:我幫你算看看、10萬分12期、每個月還本金8340+ 利息2000、以本金減少一萬為基準、利息就會少200 、不需要綁約,可以提前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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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華南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