貪污治罪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上訴字,108年度,3984號
TPHM,108,上訴,3984,202110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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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
108年度上訴字第3984號
上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正峰
選任辯護人 袁健峰律師
被 告 呂邱葉
選任辯護人 鄭世脩律師
被 告 曾榮鑑
選任辯護人 陳志峯律師
蕭萬龍律師
被 告 鄧文昌
選任辯護人 陳志峯律師
被 告 王唯任
選任辯護人 王聰明律師
被 告 邱德順
選任辯護人 林鈺雄律師
被 告 林光華
選任辯護人 雅蔀恩˙伊勇律師
楊志航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被告等貪污治罪條例案件,不服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0年度矚訴字第12號,中華民國108年10月1日第一審判決(起
訴案號: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97年度偵續字第126號、99年度偵
字第14354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判決關於丙○○、乙○○部分撤銷。
丙○○共同連續與依據法令從事務之人員,利用職務上之機會,詐取財物,處有期徒刑參年柒月,褫奪權貳年。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伍拾貳萬玖仟伍佰參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乙○○共同連續與依據法令從事務之人員,利用職務上之機會,詐取財物,處有期徒刑肆年,褫奪權參年。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佰伍拾壹萬陸仟伍佰柒拾伍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其餘上訴駁回。
事 實
一、緣桃園縣政府(現改制為桃園市政府,以下仍以舊制「桃園 縣政府」稱之)給予每位縣議員每年一定上限額度之地方建 設建議事項之補助款項(下稱議員補助款)。而桃園縣議員 補助款,84年至87年間桃園縣政府編列在「建築及設備-其 他共工程-補助及捐助費-對下級政府之補助」項下,在各



年度預算額度內配合桃園縣議員對地方發展建議,以該經費 補助所屬各機關、學校及鄉(鎮、市)所辦理地方建設及 教學設備等之採購,增進地方發展、提昇生活品質及改善校 園教學環境設備,桃園縣議員可支配額度,依各年度議會之 議決而不同。桃園縣議員之議員補助款動支程序係由桃園縣 議員在「申請書」依實填載補助經費年度、受補助機關、學 校、補助金額、用途別等欄位,填寫日期及簽名蓋章後,交 予受補助單位連同本機關、學校文,及預算書等有關申請 事項、施作地點、經費估算等文件送桃園縣政府,經府內目 的事業主管單位審核後,會工務局登記列管控留經費後再送 主計室審核,嗣再依縣長批示結果函送受補助機關、學校, 受補助單位即依計畫執行,再檢附憑據送桃園縣政府目的事 業主管機關、主計室審核通過後,開立付款憑單,及開立縣 庫支票予受補助單位存入庫並以代辦經費入帳,再通知廠 商領取該筆款項。是桃園縣議員就其議員補助款額度內向桃 園縣政府所為之動支建議,核屬於縣議員職務上行為,且議 員補助款屬有財物,須全數撥用於補助各民間團體、里辦 處及縣立學校等單位,不得用於私人用途,並須核實報銷 。辛○○因所經營之宏傑關係企業承作政府機關、學校採購案 之業務關係與鄉鎮市所、國中小學採購人員接觸,得知國 中小學、政府立案團體往往礙於預算經費限制而無法自行採 購、發包,又知悉桃園縣政府每年均提供予各該縣議員一定 額度之補助款,配合地方建設、發展,竟謀與縣議員共同向 桃園縣政府詐取議員補助款之浮報差額,壬○○明知上情,仍 與辛○○、外務子○○(後轉任廠務)(辛○○所犯部分經本院10 5年度重矚上更㈡字第1號判處罪刑後,上訴最高法院後發回 本院審理中,子○○部分未上訴而確定;壬○○部分經本院106 年度上訴字第814號判處罪刑後,上訴最高法院後發回本院 審理中)連續自84年間起至87年間止,由辛○○出面接洽附表 一所示第13屆桃園縣議員乙○○、丙○○,乙○○、丙○○均明知宏 傑司施做工程之實際費用遠低於議員申請補助款,且議員 補助款不得用於私人用途,須覈實報銷,如任意將未記載完 備,僅有簽名及部分內容空白之申請書(地方建設經費補助 )交由他人使用,不僅違背議員補助款制度設立之原意,且 是利用議員職務上之機會詐取屬款性質之議員補助款,嚴 重損害縣政府對議員補助款預算執行之正確性,猶各自與辛 ○○、壬○○、子○○基於意圖不法所有之概括犯意聯絡,丙○○、 乙○○同意將一定額度之議員補助款交予辛○○所屬宏傑關係企 業使用,辛○○則將補助額度三成至4成之現金回扣交給丙○○ 、乙○○(如附表四所示),丙○○、乙○○則將僅有議員簽名或



蓋章之空白申請書交給辛○○,授權辛○○於其等所同意額度內 ,在空白申請書上填載申請補助款之年度、數額、受補助單 位,嗣辛○○回司指示會計壬○○登帳,記載同意使用補助款 之縣議員姓名、同意使用之補助款年度、額度及縣議員收取 之回扣成數等資料;辛○○、不知情之宏傑關係企業業務人員 ,即以可代為向縣議員爭取補助經費並製作計劃書、預算書 圖等送審文件為由,向附表一編號1至3、6丙○○、編號34至4 0、42至44乙○○所示桃園縣境內不知情之國中小學校招攬設 備或工程採購案,待取得國中小學校同意後,辛○○、子○○、 壬○○等人於宏傑關係企業營業所內,分別填載受補助對象、 補助項目名稱於前述空白申請書,子○○則負責訪價,製作實 際應支付之金額控制在申請書所載補助金額之四成範圍內之 計劃書、預算書圖,再分別以附表一各編號所示丙○○、乙○○ 名義,將申請書、受補助學校文、計劃書、預算書圖等有 關申請事項、施作地點、經費估算等文件送桃園縣政府,經 府內目的事業主管單位為書面形式審核後,誤以為上開議員 所建議之各筆採購案均係縣議員體察桃園縣境內各學校之需 求,為改善校園教學環境設備之建議,因陷於錯誤而同意核 定補助,及通知受補助之國中小學校依核定之計畫辦理,宏 傑關係企業即承作設備或工程採購案,並由子○○及宏傑關係 企業內不知情之人員,製作宏傑關係企業所屬三家司估價 單等文件供學校做形式比價,完成採購程序。採購執行完畢 後,宏傑關係企業內部不知情人員再依指示填製相近或相同 於申請書所示補助金額之不實憑據統一發票(實際用於採購 案之金額最多不超過申請書所示補助金額的四成)交予受補 助學校,連同自行收納款項收據、合約書、結算驗收證明書 、核定補助文影本等資料送桃園縣政府請領縣議員建議補 助款項,致桃園縣政府誤以為所請領之議員補助金額均全數 實際用於受補助對象之採購案上,乃先後如數核撥如附表一 各編號政府撥款金額欄所示補助款予受補助之國中小學校( 補助款年度、經費別、受補助單位、補助金額、撥款金額等 詳如附表一各編號所示),辛○○再向受補助之國中小學校領 取補助款後繳回宏傑司。
二、案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自動簽分偵查起訴。 理 由
壹、證據能力
一、證人壬○○於法務部調查局北部機動工作組(下稱北機組) 調查員詢問、檢察官偵訊時所為自白之證據能力: ㈠按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2、第159條之3警詢筆錄,因法律明 文規定原則上為無證據能力,必於符合條文所定之要件,始



例外承認得為證據,故被告以外之人除有同法第159條之3所 列供述不能之情形,必須於審判中到庭具結陳述,並接受被 告之詰問,而於符合㈠審判中之陳述與審判外警詢陳述不符 ,及㈡審判外之陳述具有「相對可信性」與「必要性」等要 件時,該審判外警詢陳述始例外承認其得為證據。最高法院 107年度第1次刑事庭會議決議可資參照。查證人壬○○於108 年5月20日曾於原審審理程序中作證,並經檢察官及辯護人 交互詰問,其於審理中對於檢、辯提示「偵查中是否為... 陳述」答稱:「我應該不會這樣陳述」、或「我沒有印象」 、「回答不是我自己真正意思」、「這些話都不是我一次說 出來的,我當時只不過根據他們的問答方式,怎麼會串連成 這種情況,我也不知道」、「他們一下子這樣問我沒有辦法 很直接的把所有事情講清楚」等(見原審矚訴字第12號卷八 第15、16、18、19、25頁),堪認證人壬○○於審理中之證述 與調詢中不符,然觀之調詢內容,係調查員將扣得之文書, 包括業績明細表、申請書等提示交與證人壬○○表示意見,而 該「業績明細表」僅為一表格,其上僅載有議員姓名、國小 名稱及數字,並非連貫性字句之文章,該表格內容之解釋, 僅有壬○○本人方得知悉,難認調查員可提示壬○○為何種回答 。況而證人壬○○於審理中並不否認該業績明細表為其製作( 見原審矚訴字第12號卷八第14頁),而其於調詢中之回答均 係具體連續如:「業績明細表編號12頁上我所記載的0.4及 金額35.75 22.65 74.008 25.99來算的,代表乙○○拿回扣成 數是4成,在八十五年度賣了至少158萬3980元配合款額度給 宏傑關係企業,但因宏傑關係企業都是以整數購買,所以乙 ○○賣的配合款額度應該是160萬元以上,拿了回扣64萬元, 宏傑關係企業用在成交卡號00000、00000、00000、00000上 。」且對於業績明細表上數字之解釋,相同類似精確陳述不 僅一次(見93年10月7日調詢筆錄),此等陳述內容若非證 人壬○○親身為之,亦難認調查員可為如何誘導或脅迫或為不 正方法使其供述,是證人壬○○之調詢證述自具有「相對可信 性」。而本件就證人壬○○對於業績明細表內容之調詢證述為 關乎被告成罪與否之重要證據,自顯有「必要性」,基此, 證人壬○○之調詢證述自具有證據能力。
 ㈡又被告以外之人於偵查中向檢察官所為之陳述,除顯有不可 信之情況者外,得為證據。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1第2項亦 載有明文。證人壬○○於偵查中之證述,是否「顯有不可信之 情況」,係由法院依該偵查中陳述之外部情況以為判斷。查 證人壬○○於檢察官偵訊中,經諭知證人具結之義務及偽證之 處罰並命朗讀結文具結後而陳述事件之經過。而觀之壬○○之



證述,亦承認業績明細表為其製作,於檢察官問:「為何業 績明細表格式有2種?編製目的?編製時間?」時答以:其 實內容都是一樣,我只是欄位作稍微變動,只是不同年度劃 的表格不同,約每年1、2月前結算編製,據以發給辛○○過年 年終獎金及結算年度業績金額等語;又對於檢察官問:業績 明細表之各欄位代表何意?答以:「以業績明細表第5頁為 例,「種類」是記載議員姓名,成交日欄是業務員答應補助 學校的日期...,成交卡號欄是成交卡的流水編號,流水編 號是辛○○所編,我只是抄寫過來。客戶名稱欄是受補助單位 ,預算欄是業務員答應補助學校的金額...」(見97年度偵 續字第126號卷〈下稱126偵續卷〉㈡第164頁)此等陳述內容連 續具體,若非證人壬○○親身為之,難認檢察官可為如何誘導 或脅迫或為不正方法使其供述,堪認檢察官就上開偵查訊問 之實施,並無任何違反相關規定之瑕疵,又證人壬○○已於原 審審理時當庭接受交互詰問,已保障被告詰問之權利,證人 壬○○於偵查中之證述並無「顯有不可信之情況」,自得為證 據。
二、證人辛○○、子○○於調查員詢問所為供述之證據能力: ㈠按被告以外之人於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調查 中所為之供述,原屬該等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 於有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2或其他法律例外規定之情形,始 得採為證據。而該條所謂「與審判中不符」,係指該陳述之 主要待證事實部分,自身前後之供述有所不符,導致應為相 異之認定,此並包括先前之陳述詳盡,於後簡略,甚至改稱 忘記、不清楚、不知道或有正當理由而拒絕陳述(如經許可 之拒絕證言)等實質內容已有不符者在內。而所謂「具有較 可信之特別情況」,係指陳述依其作成當時之外在環境及情 況觀之,一般而言,在類此環境、情況下所為,虛偽可能性 偏低,而具有可信為真實之特別情況者,例如被告以外之人 出於自然之發言、臨終前之陳述,或違反自己利益之陳述等 情形均屬之,因具有較可信之特別狀況,故以之為傳聞法則 之例外,承認其證據能力,而是否具備較可信之特別情況, 法院應比較其前後陳述時之外在環境及情況,以為判斷。 ㈡查辛○○於93年7月13日、9月21日、9月22日調查員詢問,及子 ○○於93年10月21日調查詢問時,就本案犯罪事實所述各情節 ,均證述甚詳,惟其二人嗣於原審審理時到庭具結作證,均 否認有前揭調查員詢問、檢察官偵訊時所供承情節(見原審 矚訴字第12號卷四第4至20頁、卷八第242頁、第185至195頁 ),與其等前揭調查員詢問時所述,完全相左。查辛○○於調 詢時於調查官詢問:(提示:93年7月13日辛○○扣押物編號B



012-1:會計憑證〈83年1至3月〉壹冊)所示會計憑證中,支 付給議員回扣是以何會計科目記帳?經檢視後答以:是以『 預付款』科目作為支付議員回扣的會計科目,並以『銷貨折讓 』科目來沖銷『預付款』科目。等語;另對調查官詢問:在前 述『預付款』或『銷貨折讓』科目中列名的議員,實際上有無收 到該議員補助款額度1到3成的回扣?答稱:有的。我經手的 都有。不然議員為何同意給我們使用補助款。因為業績明細 表均有記載成交卡號,就是表示都有成交,有成交就有付錢 給議員…」(見93年度他字第5259號偵查卷〈下稱5259他卷〉㈠ 第102至105頁)。此等具體且連續之陳述內容,若非證人辛 ○○親身為之,亦難認調查員可為如何誘導或脅迫或為不正方 法使其供述,是證人辛○○之調詢證述自具有「相對可信性」 。而本件就證人辛○○對於補助款申請過程相關內容之調詢證 述為關乎被告成罪與否之重要證據,自顯有「必要性」,基 此,證人辛○○之調詢證述自具有證據能力。
 ㈢另證人子○○就調查員詢問:你在宏傑關係企業負責什麼業務 ?答以:我的職務是廠務,就是辛○○、癸○○去找到議員補助 款,並且找到需要補助的學校、社團或里辦處以後,會把 這些受補助單位的需求用品告訴我,再由我去找生產這些用 品的廠商,盡量向這些生產商壓低進價,再報價給總經理辛 ○○參考,如果辛○○認為價格可以,會交給壬○○依成本比換算 成售價,製作成預算書或計畫書提供給受補助單位去辦理補 助,有時候壬○○在忙,我也會幫忙他製作預算書等資料等語 。於調查員詢問:你在宏傑關係企業哪裡看到議員的牋單? 答以:辛○○及癸○○如果有成交,會在『客戶成交紀錄卡』後夾 議員牋單的影本,代表這個案子已經成交了等語(見93年度 偵字第11459號〈下稱11459偵卷〉第18頁、19頁背面),此 等具體且連續之陳述內容,若非證人子○○親身為之,亦難認 調查員可為如何誘導或脅迫或為不正方法使其供述,是證人 子○○之調詢證述自具有「相對可信性」。而本件就證人子○○ 對於宏傑企業社與議員間如何聯繫相關內容之調詢證述為關 乎被告成罪與否之重要證據,自顯有「必要性」,基此,證 人子○○之調詢證述自具有證據能力。
三、辛○○、子○○於檢察官訊問所為供述之證據能力: ㈠被告以外之人於偵查中,經檢察官非以證人身分傳喚,於取 證時,除在法律上有不得令其具結之情形者外,應依人證之 程序命其具結,方得作為證據,惟是類被害人、共同被告、 共同正犯等被告以外之人,在偵查中未經具結之陳述,依通 常情形,其信用性仍遠高於在調查員詢問(警詢、檢察事務 官詢問)等所為之陳述,衡諸其等於調查員詢問等所為之陳



述,均無須具結,卻於具有「特信性」、「必要性」時,依 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2規定即得為證據,則若謂該偵查中未 經具結之陳述,一概無證據能力,無異反而不如調查員詢問 等之陳述,顯然失衡。因此,被告以外之人於偵查中未經具 結所為之陳述,如與調查員詢問等陳述同具有「特信性」、 「必要性」時,依「舉輕以明重」原則,本於刑事訴訟法第 159條之2、第159條之3之同一法理,例外認為有證據能力( 最高法院102年度第13次刑事庭會議決議㈡參照)。 ㈡查,辛○○於93年7月13日、9月21日、9月22日、10月7日、10 月18日至臺灣板橋地方檢察署(已改制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 署,下稱新北地檢署)以被告身分接受檢察官訊問,檢察官 均有先依刑事訴訟法第95條規定告知涉犯罪名及刑事訴訟法 權利後,始就犯罪事實訊問之,且均有辯護人陪同在場(93 年度他字第727號卷〈下稱727他卷〉㈠第110頁反面至第114頁 、卷㈣第415頁至第419頁、卷㈤第66頁反面至第68頁反面、第 76頁至第88頁),且就其於偵查中所述:「(請說明宏傑關 係企業如何仲介桃園縣議員配合款?)首先由我或癸○○,因 我們都是業務員,我們二人各自透過電話聯絡要拜訪的議員 ,我和癸○○都會親自跟議員本身見面,約定到議員的服務處 或議會會場或議會的休息室,如果到會場議員就會帶我去休 息室,我見面時就告訴議員說我在做議員配合款(即議員有 一額度供他們自由運用),我所說的配合款即是指地方建設 經費補助款,我會先問議員說你們的額度是否已處理掉(是 否已答應別人),若他說已處理掉,我就會說有機會再給我 服務,若尚未處理掉,我就會說是否有機會讓我服務,有時 他們問我成數為何,有時我會主動說,我會告訴他們大約是 『3』(即3成,例如地方建設經費補助款是1百萬元,我就要 給他30萬元),有時議員會說再看看,我就會密集向他們拜 訪,到最後結論就是『有』或『沒有』,我親自接洽的議員有丙 ○○、乙○○...。至於為何會選上該議員是基於經濟的考量及 生意上的緣分,...若議員與我合議,我就會當場把30萬交 給他,議員就會親自在『申請書』上簽他的姓名或有時多蓋個 印章,至於其他欄位都是空白,我們會先討論每張申請書要 做多少錢,他再決定給我的張數...。等語,其對檢察官之 提問詳加說明,且回答內容連續具體,若非證人辛○○親身為 之,難認檢察官可為如何誘導或脅迫或為不正方法使其供述 ,堪認檢察官就上開偵查訊問之實施,並無任何違反相關規 定之瑕疵,又證人辛○○已於原審審理時當庭接受交互詰問, 已保障被告詰問之權利,證人辛○○於偵查中之以被告身份所 為之供述並無「顯有不可信之情況」,自得為證據。



 ㈢證人子○○對於偵查中檢察官訊問:你在宏傑關係企業負責什 麼業務?答以:我的職務是廠務,就是辛○○、癸○○去找到議 員補助款,並且找到需要補助的學校、社團或里辦處以後 ,會把這些受補助單位的需求用品告訴我,由我去找生產這 些用品的廠商,再和補助單位聯絡,盡量向這些生產商壓低 進價,再報價給總經理辛○○參考,如果辛○○認為價格可以, 就開始施作,實際上施作的價格,大概是補助款的4成,這 是辛○○規定的等語。(見11459偵卷第32頁)其對檢察官之 提問詳加說明,且回答內容連續具體,若非證人子○○親身為 之,難認檢察官可為如何誘導或脅迫或為不正方法使其供述 ,堪認檢察官就上開偵查訊問之實施,並無任何違反相關規 定之瑕疵,又證人子○○已於原審審理時當庭接受交互詰問, 已保障被告詰問之權利,證人子○○於偵查中之以證人身份所 為之具結供述並無「顯有不可信之情況」,自得為證據。四、關於扣案業績明細表(扣押物編號019)、86及87年地方建 設經費補助工程明細表等文書之證據能力部分: ㈠查「除有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1至第159條之3之情形外,下 列文書亦得為證據:一、除顯有不可信之情況外,務員職 務上製作之紀錄文書、證明文書。二、除顯有不可信之情況 外,從事業務之人於業務上或通常業務過程所須製作之紀錄 文書、證明文書。三、除前二款之情形外,其他於可信之特 別情況下所製作之文書」,刑事訴訟法第159之4定有明文。 又為保障被告之反對詰問權,並符合直接審理主義之要求, 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原則上屬於傳聞 證據,除法律另有規定外,無證據能力,不得作為證據使用 ;而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4對於具有高度特別可信之文書, 在兼具示性、例行性或機械性、良心性及制裁性等原則下 ,雖屬傳聞證據,例外容許作為證據使用,因此,採取容許 特信性文書作為證據之判斷基礎在於該文書之製作,是否係 於例行性之務或業務過程中,基於觀察或發現而當場或即 時記載之特徵(最高法院94年度台上字第1361號判決、95年 度台上字第6003號判決意旨參酌)。
㈡扣案之業績明細表(扣押物編號019)係證人壬○○所製作一節 ,業據證人壬○○供明在卷(727他卷㈣第241頁正反面、第334 頁、第370頁、第375頁,93年度矚訴字第2號影卷第二十一 宗第200頁、第204頁、第213頁),核與辛○○於調查員詢問 時供稱:業績明細表(扣押物編號019)是宏傑關係企業84 年至87年的業績明細表,是由被告所製作的,記載宏傑關係 企業84年至87年仲介哪些議員、補助哪些採購案的紀錄」等 語相符(5259他卷㈠第80頁反面),審酌前開扣案業績明細



表、會計憑證、補助款使用於學校明細紀錄之內容,均係壬 ○○基於其擔任宏傑司會計之身分,於通常業務過程,自84 年間起至88年間止,不間斷、持續而有規律的記載,且上開 扣案物係調查局北機組之調查員在辛○○、壬○○所分別開設之 宏傑關係企業、如通企業有限公司(下稱如通公司)等辦 處所搜索時一併查扣之物;而上開扣案物在北機組調查時, 由該組人員影印後附卷,並提示壬○○閱覽後就其記載內容, 逐一請其說明、確認上開文件內容係其親自填寫。再參以壬 ○○於製作填寫上開業績明細表、會計憑證、補助款使用於學 校明細紀錄、付款簽收簿等文書之初,實無法預料日後將因 案遭查扣而為他人或其本人涉案之證據,況壬○○在遭搜索及 上開文書資料遭扣押後,隨即經新北地檢署檢察官向新北地 院聲請裁定羈押並禁止接見通信獲准,足見上開文書資料在 扣押後並無遭他人竄改、偽造之機會。準此,上開文書資料 係由壬○○從事會計業務時於通常業務過程製作之紀錄文書, 依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4第2款之規定,自有證據能力。 ㈢至訴人據為憑證之「86及87年地方建設經費補助工程明細 表」,係本案發生後,檢察官針對個案(即本案)所特別製 作之表格,不具備例行性之要件,亦難謂係刑事訴訟法第15 9條之4第1款之務員職務上製作之「紀錄」文書、「證明 」文書,參酌被告及辯護人均主張前揭「係屬審判外之陳述 ,不具有證據能力等語,依前揭說明,應認不具有證據能力 。
五、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前4條(刑事訴訟 法第159條之1至第159條之4)之規定,而經當事人於審判程 序同意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 情況,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 於法院調查證據時,知有第159條第1項不得為證據之情形, 而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者,視為有前項之同意,刑 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除上述被 告及辯護人所爭執之供述證據外,本判決其餘認定被告丙○○ 、乙○○犯罪事實所援引被告以外之人之供述證據,檢察官同 意有證據能力,被告丙○○、乙○○及辯護人均表示沒有意見等 語(本院卷一第247至252頁),本院審酌該等供述證據作成 時,自形式上觀察並無違法不當取證、證明力明顯過低之瑕 疵,且與本案待證事實間具有相當之關聯性,復經本院於審 判程序中逐一提示予檢察官、被告丙○○、乙○○及辯護人表示 意見,以之為本案證據應屬適當,依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 第1項、第2項規定,自均有證據能力。
六、另認定本案犯罪事實所援引之非供述證據,除上開業經本院



審酌如上外,其餘經本院審酌該等非供述證據取得時之外部 情況,自形式上觀察並無違法不當取證、證明力明顯過低之 瑕疵,且與本案待證事實間具有相當之關聯性,復經本院於 審判程序中逐一提示予檢察官、被告丙○○、乙○○及辯護人表 示意見,以之為本案證據應屬適當,自均有證據能力。貳、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
訊據被告丙○○、乙○○均矢口否認上揭犯行,被告丙○○辯稱: 辛○○在偵查就已經否認犯行,承認犯行是為了交保。又本案 除壬○○記載明細表外,沒有任何的發票或是憑證等依據,故 不能就此就認為是業務上製作文書而認為有證據能力。就現 金部分檢察官對不到帳,不可因此擬制推定辛○○等有交付現 金。丙○○涉案的工程案時間是85-86 年,又檢察官是93年才 開始偵查,距離已有七年之久,被告是議員,工作就是接受 選民的請託為選民服務,七年間做太多選民服務,在七年後 才問被告這些補助款當初是如何申請及補助經過,是強人所 難。被告丙○○涉及附表一所載的工程案,確實有第一個龍壽 國小工程,也確實有看到丙○○的補助款申請書,編號二跟編 號三依據最高法院去調查的資料,是有工程案,但是不知道 是誰的補助款,編號四跟五部分,高院去函查查不到,故高 院就編號四、五部分認為不構成犯罪,編號六華勛國小工程 案,有這個工程案,且有丙○○申請補助款的事實,但是我們 在原審聲請調閱丙○○當時的申請書,但是調閱不到,所以只 知道有工程案,丙○○有申請補助款,但是沒有補助款申請書 。本案檢察官起訴書所載是辛○○向議員買到空白補助款申請 書,再由他們自行填寫補助對象、項目跟款項,但是依照龍 壽國小的工程補助款來看,龍壽國小校長黃種斌到庭作證說 是因為當時學校有需求,他去拜會丙○○請求補助,丙○○表示 同意,且之後也有再去找丙○○提供補助,後來就有這項補助 發生。此與起訴書所載補助款取得方式不同,且關於龍壽國 小補助款申請書內的字跡是丙○○女兒林佑珈的筆跡,她當時 是丙○○的助理,此部分請求鑑定,請函詢龜山鄉公所林佑珈 填寫的資料來鑑定,如果有鑑定結果出來筆跡確實是林佑珈 的筆跡,這與起訴書所載議員交付空白補助款申請書就不一 致。龍壽國小既然很明確是丙○○所為的補助申請,為何業績 明細表寫是丙○○拿回扣而去交換補助款申請書,這顯然是因 為檢方沒有偵查而相信辛○○說詞及加以壬○○的業績明細表而 認定丙○○有罪而起訴。辛○○供述前後反覆應有瑕疵,且最多 他是共同被告自白,要有補強證據,也就是壬○○的業績明細 表,但這業績明細表是傳聞所得,沒有任何憑證,無法作為 補強證據。本件僅有辛○○的證述,且沒有提出司提領證明



,金流亦未證明,不能僅以業績明細表有記載就認為被告有 罪的積極事證,被告確實沒有收到辛○○支付三成回扣云云。 被告乙○○辯稱:證人辛○○並不認識被告乙○○,且證人壬○○所 製作之業績明細表,並沒有會計憑證依據,是以證人辛○○、 壬○○,均不能為被告乙○○有罪之依據。辛○○除所謂外交款項 需要報帳外,可能對於隱名的股東、暗股股東需要交代款項 花用到何處,所以他報告壬○○的不一定是真實的,故壬○○記 載的明細表是傳聞證據,本案無其他證據證明被告有收受回 扣。另議員申請書跟牋單本身是建議性質;且縣政府發放工 程補助款有一定的流程,議員沒有辦法發揮實質的影響力的 ,故在此情況,即使辛○○要買空白補助申請書,也不一定能 夠如願取得補助款,故應判決無罪云云。經查:一、辛○○係宏傑關係企業經營負責人,承作縣市政府、鄉鎮市 所、民間社團、立托兒所、學校等單位之採購案;壬○○於 78年初至89年初受僱於上開企業擔任會計工作,子○○則係68 年間進入宏傑關係企業中之介壽司先後擔任外務、工廠監 工,嗣改任廠務,負責採購工作等情,已據壬○○、辛○○、子 ○○供述在卷(見5259他卷第21頁、727他卷㈠第99頁正反面、 第111頁正反面、卷㈣第382頁、第383頁、11459偵卷第17頁 反面、第18頁、第30頁至第32頁)。又桃園縣政府給予每位 縣議員每年一定上限額度之地方建設建議事項之補助款項( 即統稱議員補助款),各該經費編列項目及動支流程分別如 下:桃園縣議員補助款,84年至86年間桃園縣政府編列在「 建築及設備-其他共工程-補助及捐助費-對下級政府之補 助」項下,在各年度預算額度內配合桃園縣議員對地方發展 建議,以該經費補助所屬各機關、學校及鄉(鎮、市)所 辦理地方建設及教學設備等之採購,增進地方發展、提昇生 活品質及改善校園教學環境設備,桃園縣議員可支配額度, 依各年度議會之議決而不同。桃園縣議員之議員補助款動支 程序係由桃園縣議員在「申請書」依實填載補助經費年度、 受補助機關、學校、補助金額、用途別等欄位,填寫日期及 簽名蓋章後,交予受補助單位連同本機關、學校文,及預 算書等有關申請事項、施作地點、經費估算等文件送桃園縣 政府,經府內目的事業主管單位審核後,會工務局登記列管 控留經費後再送主計室審核,嗣再依縣長批示結果函文受補 助機關學校,受補助單位即依計畫執行,再檢附憑據送桃園 縣政府目的事業主管、主計室審核通過後,開立付款憑單, 及開立縣庫支票予受補助機關(學校)存入庫並以代辦經 費入帳,再通知廠商領取該筆款項。此有桃園縣政府100年1 月7日府教設字第0990499923號函(126偵續卷㈢第167頁至第



169頁)及附表三編號佐證資料欄所示桃園縣政府、議員申 請書、牋單可稽,此部分事實,堪信為真實。
二、被告乙○○、丙○○雖辯稱證人辛○○於偵審供述前後不一,不能 採信,經查:
 ㈠證人辛○○於93年7月13日調查局詢問及檢察官偵查中供稱:「 〈提示:93年5月27日壬○○扣押物編號019:業績明細表壹冊〉 該扣押物係何人所有?何人製作?用途為何?)這是宏傑關 係企業84年至87年的業績明細表,是由壬○○所製作的,記載 宏傑關係企業84年至87年仲介哪些議員?補助哪些採購案的 紀錄。(前述宏傑關係企業之會計憑證與壬○○之業績明細表 所記載相符,顯見該業績明細表所載為真,該業績明細表內 所列議員是否都有提供該議員補助款供宏傑關係企業使用, 並收到1到3成不等的回扣?)都有。(前述提供補助款供宏 傑關係企業使用,並收到1到3成不等回扣的議員為何?)乙 ○○、丙○○。(前述議員中,何人係你親自洽談,交付1到3成 不等回扣之議員?)乙○○、丙○○。(見5259他卷㈠第77頁反 面至82頁),「(〈提示:93年7月13日辛○○扣押物編號B012 -1:會計憑證〈83年1至3月〉壹冊〉所示會計憑證中,支付給 議員回扣是以何會計科目記帳?)〈經檢視後〉是以『預付款』 科目作為支付議員回扣的會計科目,並以『銷貨折讓』科目來 沖銷『預付款』科目。(在前述『預付款』或『銷貨折讓』科目中 列名的議員,實際上有無收到該議員補助款額度1到3成的回 扣?)有的。我經手的都有。不然議員為何同意給我們使用 補助款。因為業績明細表均有記載成交卡號,就是表示都有 成交,有成交就有付錢給議員…」(見5259他卷㈠第102至105 頁)。
 ㈡於93年9月21日調詢及偵查中供稱:「我在93年7月l3日的供 述大部分都是實在的,但是我還需要補充說明:1.宏傑關係 企業仲介議員補助款業務,從84年一直到93年都有在做。2. 我支付給議員的回扣都是補助金額的3成或3成以上,不是我 之前說的1至2成,只有廖秀雄是2成。(〈提示:93年5月27 日壬○○扣押物編號019:業績明細表壹冊〉所示資料係何人製 作?內容為何?)是我司前會計壬○○製作的,內容記載我 的宏傑關係企業自84年到88年的業務員的業績獎金、支付議 員的回扣成數及金額、議員補助款所補助的單位等資料。( 換言之,前示壬○○所記載的業績明細內容都實在的囉?)實 在。(宏傑關係企業中負責和議員洽談回扣事宜的業務員有 哪些人?)就只我和癸○○。(換言之,前示資料中有記載到 的議員,就是把配合款販售給宏傑關係企業的議員囉?)對 。(換言之,議員的配合款要補助哪些單位及補助金額,都



是宏傑關係企業在決定的囉?)對,補助金額有些是業務員 在和受補助單位洽談時就已經談好,回司後再由我或壬○○ 填寫上去,有些是由我們告訴議員受補助單位名稱及金額, 議員開立好議員用牋後,再通知我們去拿。(前述向議員購 買配合款交易方式為何?)我們都是用現金交易,看議員有 多少額度的配合款可以販售,我就帶多少現金去,都是一手 交錢一手把簽好名的空白牋單交給我」等語(見11459偵卷㈢ 第139頁反面至142頁反面),「(今日在調查中供稱:1.宏 傑關係企業仲介議員補助款業務,從84年一直到93年都有在 做。2.我支付給議員的回扣都是補助金額的3成或3成以上, 不是我之前說的1至2成,只有廖秀雄是2成。3.我接觸仲介 的議員除了我在7月l3日供述的乙○○、丙○○...議員外,另外 還有…蔡憲輝李國芳簡文劉…等情,是否屬實?)實在。 (今日調查中提示壬○○93年5月27日壬○○扣押物編號019業績 明細表乙冊經你檢視後答稱是你司前會計壬○○製作的,內 容記載你的宏傑關係企業自84年到88年的業務員的業績獎金 、支付議員的回扣成數及金額、議員補助款所補助的單位等 資料,是否屬實?)實在。(壬○○所記載的業績明細內容都 實在的嗎?)實在。(議員補助款牋單上,記載哪些項目? )有時議員牋單上只有議員的簽名、年度及經費別及其他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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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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