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造業法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行政),簡字,110年度,4號
ULDA,110,簡,4,2021101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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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10年度簡字第4號
原 告 武田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李德寅
被 告 雲林縣政府

代 表 人 張麗善
訴訟代理人 吳如茵
陳尚佑
上列當事人間營造業法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由李德寅為原告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喪失訴訟能力或法定代理人死亡或其代理權消滅 者,訴訟程序在有法定代理人或取得訴訟能力之本人承受其 訴訟以前當然停止」、「訴訟程序當然停止後,依法律所定 之承受訴訟之人,於得為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他造 當事人亦得聲明承受訴訟」、「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 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行政訴訟法第18 6 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70 條、行政訴訟法第181 條第1、2 項、行政訴訟法第186 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78 條分別定 有明文。又簡易訴訟程序除本章別有規定外,仍適用通常訴 訟程序之規定,行政訴訟法第236 條亦規定甚明。二、查本件原告於民國110 年2月22日提起行政訴訟時,原告之 代表人為蘇東輝,嗣於110 年9 月6 日變更代表人為李德寅 全等情,有行政訴訟起訴狀、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服務在 卷可參,揆諸前揭說明,本院自得依職權裁定命原告之新任 代表人李德寅續行訴訟。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236 條、第186 條、民事訴訟法第178 條,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15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温文昌
以上正本係依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原裁定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15  日 書記官 張宏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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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武田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