償還公費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行政),簡字,110年度,22號
ULDA,110,簡,22,202110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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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10 年度簡字第22 號
原 告 空軍軍官學校

代 表 人 唐洪安
訴訟代理人 王奕懿
政雄
被 告 余翰霖
被 告 余冠霖
上列原告因與被告余翰霖余冠霖間就請求償還公費事件,提起
行政訴訟,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 項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
新臺幣2,000 元,未據原告繳納,致有程式上之欠缺,茲限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本件訴訟,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6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温文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6 日
書記官 張宏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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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