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除字第56號
聲 請 人 黃淑美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0年度司催字第46號公示催告在案。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0年9月1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 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1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蔡碧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14 日 書記官 鄭蕉杏
附表: 110年度除字第56號 編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新臺幣) 支票號碼 備考 號 001 林聰賢 雲林縣台西鄉農會 110年4月19日 41,700元 FA0000000 002 許美勵 雲林縣麥寮鄉農會 110年5月20日 43,700元 MF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