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工程款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0年度,214號
ULDV,110,補,214,202110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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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214號
原 告 建偉冷凍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嘉祐
訴訟代理人 簡承佑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吳瑞傑震達農產行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
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6,924,148元(依原告起訴狀主張),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9,607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
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李淑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1 日
書記官 劉興錫


附記:繳費金額未逾2萬元者,於繳款期限內可持繳款單就近向
便利商店繳納。逾2萬元者,可向金融機構繳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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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建偉冷凍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