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201號
原 告 楊孋足
賴奕銓
賴思萱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黃清濱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謝涼鎮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
裁判費新臺幣(下同)3,000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6
,534,809元(依原告起訴狀主張),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5,746元
,扣除已繳納3,000元,尚不足62,74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
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李淑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7 日
書記官 劉興錫
附記:繳費金額未逾2萬元者,於繳款期限內可持繳款單就近向
便利商店繳納。逾2萬元者,可向金融機構繳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