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簡字第132號
原 告 曾弘毅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建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51,500元
,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4,9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4
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1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廖國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18 日
書記官 林曉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