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算事件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消債清字,110年度,11號
ULDV,110,消債清,11,2021102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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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消債清字第11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呂學龍 住雲林縣○○鄉○○村○○路00巷0○ 0號

代 理 人 詹忠霖律師(法扶律師)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雷仲達
代 理 人 朱宏霖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代 理 人 許智傑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代 理 人 朱逸君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臺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程耀輝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簡肇瑾
鄭弘毅
陳競學
上列聲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清算,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即債務人呂學龍自中華民國一一○年十月二十九日上午十一時起開始清算程序。
命本院司法事務官進行本件清算程序。
理 由
一、按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者,得依消費者債 務清理條例所定更生或清算程序,清理其債務;債務人於法



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或許可和解或宣告破產前,得向法院聲 請清算;債務人對於金融機構負債務者,在聲請更生或清算 前,應向最大債權金融機構請求協商債務清償方案,或向其 住、居所地之法院或鄉、鎮、市、區調解委員會聲請債務清 理之調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3條、 第80條、第15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揆諸消債條例之立法 目的,乃在於使陷於經濟上困境之消費者,得分別情形利用 更生或清算程序清理債務,藉以妥適調整債務人與債權人及 其他利害關係人之權利義務關係,保障債權人之公平受償, 並謀求消費者經濟生活之更生機會,從而健全社會經濟發展 (消債條例第1條參照)。準此,債務人若有不能清償債務 或有不能清償之虞,且客觀上並無濫用更生或清算程序之情 事,自應使其藉由消債條例所定程序以清理債務。債務人於 消債條例前置協商或調解程序中,自應本於個人實際財產及 收支狀況,依最大誠信原則,商討解決方案,如終究不能成 立協商或調解,於聲請更生或清算時,法院自宜依上開消債 條例第3條所謂「不能清償或有不能清償之虞」,綜衡債務 人全部財產及收支狀況,審酌債務人陳報各項花費是否確屬 生活必要支出,並評估債務人是否確有難以負擔債務之清償 情事;如曾有協商或調解方案,該條件是否已無法兼顧個人 生活基本需求等情。次按法院開始清算程序之裁定,應載明 其年、月、日、時,並即時發生效力,復為消債條例第83條 第1項所明定。又法院裁定開始更生或清算程序後,得命司 法事務官行更生或清算程序,消債條例第16條第1項亦定有 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對金融機構及非金融機構等債權人負 無擔保或無優先權債務金額合計新臺幣(下同)2,114,751 元,於消債條例施行後,聲請人前向住所地之法院聲請與最 大債權金融機構行消債條例前置調解,嗣因調解不成立而終 結。聲請人客觀上就已屆清償期之債務有不能清償或不能清 償之虞,復因聲請人未經法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或許可和解 或宣告破產,為此向本院聲請清算等語。
三、經查:
㈠按消債條例所稱消費者,係指5年內未從事營業活動或從事平 均每月營業額20萬元以下之小規模營業之自然人;債務人為 公司或其他營利法人之負責人,無論是否受有薪資,均視為 自己從事營業活動,其營業額依該公司或其他營利法人之營 業額定之,消債條例第2條第1項、第2項及消債條例施行細 則第3條第2項定有明文。本件聲請人陳報其5年內未從事營 業活動,目前收入僅有國民年金、房租收入等語,並提出10



8年度、109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全國財產稅 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租賃契約、存簿內頁明細等為證明( 見本院卷第10、31-34、299-309、317-321頁),雖與本院 所查得聲請人之105年度至109年度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 件明細表所示(見本院卷第53-63頁),聲請人於105年度至 106年度有營利所得有所出入,惟該二年度之營利所得加總 僅有數萬元,尚難認營業規模已超過平均每月營業額20萬元 ,自仍應認聲請人屬消債條例第2條所規定之消費者,而為 消債條例所適用之對象。
㈡聲請人因積欠金融機構及非金融機構債權人無擔保及無優先 權債務金額合計13,944,827元(含本金、利息、違約金等, 其中相對人簡肇瑾未陳報債權額,以聲請人所陳報金額列計 ;相對人陳競學陳報債權總額為4,726,955元,然為有擔保 之債權,故不列入,惟仍可以預估或實際行使其擔保後未能 受清償之債權,申報為清算債權而行使權利),於消債條例 施行後,聲請人向本院聲請債務清理調解,嗣因調解不成立 而終結,有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 -債務清理條例前置協商專用債權人清冊、消費者債務清理 清算聲請狀、本院109年度司消債調字第46號調解不成立證 明書、債權人民事陳報狀暨債權金額計算書等在卷可憑(見 本院卷第9-13、27-29、37、171-209、221-235頁),堪信 為真實。而聲請人於民國109年7月2日調解不成立後,於110 年8月間具狀向本院聲請清算,合於消債條例第151條第1項 所規定之調解前置程序。是以,本院應綜合聲請人之債務、 收入、生活必要支出及財產狀況等情,衡酌聲請人平均月收 入扣除每月生活必要支出後之餘額是否難以負擔債務金額, 綜合評估聲請人目前全部收支及財產狀況是否有「不能清償 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之情形。
㈢聲請人陳報其聲請本件清算前2年收入為108年7月至109年5月 間每月薪資27,000元、108年10月至110年7月間每月租金收 入3,333元、109年4月至110年2月間每月國民年金1,683元、 110年3月至110年7月間每月國民年金4,614元(見本院卷第2 1-22頁),以此計算平均每月收入為17,163元【計算式:( 27,000×11+3,333×22+1,683×11+4,614×5)÷24=17,162.8, 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而除上開聲請人所陳報之收入外, 本院查無聲請人有其他固定收入(見本院卷第131-135頁) ,原應以平均每月收入17,163元做為計算聲請人客觀清算能 力之基準。惟聲請人於聲請清算時提出收入切結書(見本院 卷第35頁)主張聲請清算時每月收入僅有租金及國民年金合 計7,947元,本院審酌聲請人為43年9月生,現年滿67歲,已



逾法定退休年齡,聲請人主張其現僅有上開收入而無薪資收 入雖非不可信,但聲請人陳報其每月生活必要支出為15,946 元,顯然已入不敷出,理應有他人提供金錢或分擔開銷始得 維持生活。另查,聲請人保單之要保人於109年12月間由聲 請人變更為聲請人之女,改由聲請人之女負擔保險費,此有 第三人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110年9月9日國壽字第110 0090447號函覆保險契約狀況一覽表、聲請人提出之續期保 險費送金單暨繳納證明書附卷可證(見本院卷第211-215、2 71頁),足認聲請人開銷確有他人幫忙分擔。再者,聲請人 所陳報之每月收入金額低於其每月必要之生活費用,而有受 扶養之必要。聲請人之扶養義務人有聲請人配偶、子女等3 人(見本院卷第19頁),聲請人配偶105年度至109年度間有 營利所得、利息所得及股利,名下財產則有500萬元之投資 、聲請人之子女二人則均已成年,109年度均有相當之薪資 所得(見本院卷第71-81、91、103頁),均可認有分擔上開 聲請人必要生活費用之能力,因此上開收入支出不足額部分 可認係由聲請人之扶養義務人負擔。基此,本件應以平均每 月收入15,946元作為計算聲請人客觀清償能力之基準,較為 合理。
㈣聲請人陳報其每月生活必要支出為15,946元等情(見本院卷 第22頁),雖未提出相關證明,然上開金額與消債條例第64 條之2第1項所定標準相符,是聲請人陳報每月生活必要支出 15,946元應予照列。
㈤再觀諸聲請人之稅務電子閘門財產調件明細表所示,聲請人 名下財產有房屋、土地,房地現值金額分別為1,018,200元 、1,098,000元、414,520元(見本院卷第63頁),已知其中 房地現值金額1,098,000元、414,520元之土地設有擔保債權 額600萬元最高限額抵押權予相對人陳競學(見本院卷第223 頁),因此聲請人名下財產可供清償無擔保或無優先權之債 務之房地現值金額僅1,018,200元。而聲請人積欠無擔保或 無優先權之債務金額高達13,944,827元,遠超過聲請人上開 財產現值金額。再者聲請人現年滿67歲,無薪資所得,平均 每月收入15,946元扣除其平均每月必要生活費用15,946元, 每月已無餘額可供清償債務,顯然本件聲請人所有之財產所 得無法清償其積欠債權人之債務,堪認聲請人客觀上對已屆 清償期之債務有「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之情形 ,有必要利用清算程序,調整其與債權人間之權利義務關係 ,而重建其經濟生活。
四、綜上,本件聲請人有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之情形 ,此外聲請人亦無消債條例第6條第3項、第8條或第82條第2



項所定法院得駁回聲請人清算聲請之事由存在。從而,聲請 人聲請清算,應屬有據,爰裁定如主文第1項所示。又本件 聲請人業經裁定開始清算程序,爰並裁定命司法事務官進行 本件清算程序。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蔡碧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9  日 書記官 鄭蕉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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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