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家調裁字第13號
聲 請 人 潘照美
代 理 人 李承書律師
相 對 人 蔡侑呈
蔡秀芳
法定代理人 張玉梅
相 對 人 蔡宗華
兼上三人之
共同代理人 蔡翊盈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親子關係不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確認聲請人乙○○(女,民國00年0月0日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與相對人己○○(女,民國00年0月0日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間之親子關係不存在。確認聲請人乙○○(女,民國00年0月0日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與相對人戊○○(男,民國00年00月00日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丙○○(女,民國00年0月00日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丁○○(男,民國00年0月00日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間之祖孫關係不存在。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壹、程序方面:
按當事人就不得處分之事項,其解決事件之意思已甚接近或 對於原因事實之有無不爭執者,得合意聲請法院為裁定;法 院為前項裁定前,應參酌調解委員之意見及家事調查官之報 告,依職權調查事實及必要之證據,並就調查結果使當事人 或知悉之利害關係人有陳述意見之機會,當事人聲請辯論者 ,應予准許,家事事件法第33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查本件聲請人乙○○請求確認其與相對人己○○間親子關係不 存在,及確認其與相對人戊○○、丙○○、丁○○間祖孫關係不存 在而提起本件訴訟,又本件確認親子、祖孫關係不存在之訴 ,屬當事人不得處分之事項,惟當事人兩造就本件原因事實 之有無不爭執,而合意聲請法院為裁定,此有本院訊問筆錄 在卷可參,本院爰依上開規定為裁定。
貳、實體方面: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乙○○與相對人己○○之父蔡金星(已歿 )於民國46年9月17日結婚,嗣於58年12月1日離婚,而聲請 人與蔡金星婚後多年並未育有子女,蔡金星於婚姻關係存續
中與外遇對象生有相對人己○○、訴外人蔡明志(已歿),並 隱瞞聲請人自行至戶政機關辦理己○○、蔡明志之出生登記, 登記己○○、蔡明志為聲請人之親生子女,而因聲請人從小失 學不識字,對於蔡金星至戶政機關辦理登記己○○、蔡明志為 聲請人之子女一無所知,又相對人戊○○、丙○○、丁○○則為蔡 明志所生之子女,而蔡明志業於109年間死亡,聲請人於109 年11月30日接獲本院拋棄繼承通知,始知蔡金星為上開不實 之出生登記,兩造實無親子、祖孫血緣關係,爰提起本件確 認親子關係、祖孫關係不存在之訴等語。
二、相對人對聲請人所主張之上情不爭執,並同意本院就本件逕 為裁定等語。
三、按就法律所定親子或收養關係有爭執,而有即受確認判決之 法律上利益者,得提起確認親子或收養關係存在或不存在之 訴;確認法律關係之訴,非原告有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 益者,不得提起之;確認證書真偽或為法律關係基礎事實存 否之訴,亦同,家事事件法第67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247 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又親子關係是否存在,為定子女與 被指為生父或生母間有無扶養、繼承等法律關係之基礎,是 有即受確認判決法律上利益之人,即得提起確認親子關係存 在或不存在之訴,而所謂有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係 指因法律關係之存否不明確,致原告在私法上之地位有受侵 害之危險,而此項危險得以對於被告之確認判決除去之者而 言,故確認法律關係成立或不成立之訴,苟具備前開要件, 即得謂有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查本件聲請人主張其 與相對人己○○間無親子血緣關係,與相對人戊○○、丙○○、丁 ○○間亦無祖孫血緣關係,然戶籍登記上相對人己○○登記為聲 請人之女兒,相對人戊○○、丙○○、丁○○為聲請人之孫子女, 而渠等間有無真實血緣關係將影響渠等間有無扶養、繼承等 法律上權利義務,應認聲請人有提起本件確認親子關係、祖 孫關係不存在訴訟,以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四、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聲請人提出兩造之戶籍 謄本、相對人己○○(原名蔡淑娥)、訴外人蔡明志(原名蔡 世偉)之出生登記申請書、本院109年11月30日雲院惠家瑞 決109繼字第1283號拋棄繼承准予備查通知函、三軍總醫院 附設民眾診療服務處診斷證明書、三軍總醫院附設民眾診療 服務處臨床病理科(內湖院區)親緣關係鑑定報告書等件為 證,並經本院依職權調閱本院109年度繼字第1283號、1426 號、110年度繼字第45號、55號拋棄繼承事件案卷,及依職 權函請戶政機關提供相對人己○○、訴外人蔡明志之出生登記 申請書查核無訛,而上開親緣關係鑑定報告結論記載:「依
據36組染色體STR DNA位點之數據,分析以下9種親緣關係: ①乙○○與己○○之母女指數為0.00,母子關係確定率為0.00%, 有15個STR位點不符遺傳法則,可以排除母女關係。②甲○○與 戊○○之母子指數0.00,母子關係確定率為0.00%。③甲○○與丙 ○○之母女指數為7.6E+12,母子關係確定率為>99.99%。④甲○ ○與丁○○之母子指數為6.3E+13,母子關係確定率為>99.99% 。⑤戊○○與丙○○之半手足指數2.30E+06,半手足關係確定率 為>99.99%,錯誤率為<0.01%。⑥戊○○與丁○○之半手足指數2. 28E+04,半手足關係確定率為>99.99%,錯誤率為<0.01%。⑦ 丙○○與丁○○之全手足指數3.37E+04,全手足關係確定率為>9 9.99%,錯誤率為<0.01%。⑧在甲○○是丙○○和丁○○的親生母親 情況下,乙○○與戊○○、丙○○、丁○○之祖孫指數為0.00,有5 個STR位點不符遺傳法則,可以排除祖孫關係。⑨己○○與戊○○ 、丙○○、丁○○之姑姪指數為6.42E+04,姑侄關係確定率為>9 9.99%,錯誤率為<0.01%。綜上所述,實務上證明:①乙○○不 是己○○的親生母親。②甲○○不是戊○○的親生母親。③甲○○是丙 ○○和丁○○的親生母親。④戊○○與丙○○、丁○○具有同父異母之 半手足關係。⑤丙○○與丁○○具有同父同母之全手足關係。⑥排 除潘美照與戊○○、丙○○、丁○○且有祖母與孫子女關係,間接 排除乙○○與三名孫子女之父親的母子關係。⑦己○○與戊○○、 丙○○和丁○○具有姑母與姪子或姪女親緣關係」,此外,並無 任何反證可以證明聲請人與相對人己○○間有何親子血緣關係 ,與相對人戊○○、丙○○、丁○○有何祖孫血緣關係,可資否認 上揭鑑定報告之科學推論,則綜合上開事證,足見聲請人與 相對人間並不具有真實血緣關係乙節屬實,而堪認聲請人上 開主張為真。從而,聲請人聲請確認其與相對人己○○間之親 子關係不存在,及確認其與相對人戊○○、丙○○、丁○○間之祖 孫關係不存在,為有理由,爰裁定如主文第一、二項所示。五、聲請人與相對人間有無真實親子、祖孫血緣身分關係,有待 法院裁判還原其真相,此實乃不可歸責於相對人之事由,況 相對人本可與聲請人互換地位提起,故聲請人提起本訴雖於 法有據,然本件程序費用若由相對人負擔,恐有不公,從而 本院認本件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較為公允,爰裁定如主 文第三項所示。
六、依家事事件法第33條第1項、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81條第2款,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6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楊皓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做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6 日 書記官 鄭巧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