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定訴訟費用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司聲字,110年度,187號
ULDV,110,司聲,187,202110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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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聲字第187號
聲 請 人 林樂進


相 對 人 陳俊雄

葉芃宜(兼張雪英之繼承人)


葉雅崧(即張雪英之繼承人)


簡進南(兼簡輝卿之繼承人及簡聖峰之繼承人)


簡淑容(兼簡輝卿之繼承人及簡聖峰之繼承人)



簡淑雲(兼簡輝卿之繼承人及簡聖峰之繼承人)



簡淑娟(即簡輝卿之繼承人及簡聖峰之繼承人)


簡柔榛(即簡輝卿之繼承人及簡聖峰之繼承人)



黃燕兒(即簡輝卿之繼承人彭啟周之繼承人)



彭珍妮(即簡輝卿之繼承人彭啟周之繼承人)



彭泓茂(即簡輝卿之繼承人)



林家佑

林樂壬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各確定如附表「訴訟費用」欄所示,及均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 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確定之訴 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 利息,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 項、第3 項分別定有明文。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陳俊雄等間請求分割共有物 事件,前經本院108年度訴字第632號民事事件判決確定,該 案聲請人曾支付訴訟費用新臺幣(下同)21,980元,亟待一 併聲請強制執行,爰提出計算書及單據,聲請本院裁定確定 訴訟費用額等語。
三、查本件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前經本院108年度訴字第632號 判決確定,並諭知:「訴訟費用由兩造按附表一所示之比例 負擔。」。經本院調卷審查後,聲請人所支出之訴訟費用詳 如後附計算書所載,共計21,980元。是依上開判決,相對人 各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依後附附表核計後,確定為如附表 「訴訟費用」欄所示金額,並均依首揭規定,加計自本裁定 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四、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12  日 民事第一庭 司法事務官
計算書:
項 目 金 額 (新臺幣) 備 註 第一審裁判費 12,880元 聲請人林樂進繳納。 地政規費(含地籍圖謄本費、勘查費)108/8/8 4,150元 同上 地政規費(勘查費)108/9/17 4,950元 同上 合 計 21,980元
附表:





相對人姓名 訴訟費用負擔比例 訴訟費用(新臺幣) 計算式(元以下四捨五入) 林樂壬 768分之169 4,837元 21,980×768分之169=4,836.74 陳俊雄 120000分之26153 4,790元 21,980×120000分之26153=4,790.35 簡進南 10000分之1282 2,818元 21,980×10000分之1282=2,817.83 葉芃宜 1536分之147 2,104元 21,980×1536分之147=2,103.55 張雪英(110年1月18日歿,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繼承人葉芃宜葉雅崧 960000分之204003 4,671元(葉芃宜葉雅崧於繼承被繼承人張雪英之遺產範圍內連帶負擔) 21,980×960000分之204003=4,670.81 林家佑 768分之5 143元 21,980×768分之5=143.09 簡輝卿(歿)之繼承人:簡淑容簡淑雲簡進南簡淑娟簡柔榛簡聖峰(110年4月8日歿,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繼承人:簡進南簡淑容簡淑雲簡淑娟簡柔榛)、彭啟周(110年2月10日歿,繼承人:黃燕兒彭珍妮)、彭泓茂 連帶負擔5000分之3 13元(簡進南簡淑容簡淑雲簡淑娟簡柔榛於繼承被繼承人簡聖峰之遺產範圍內,與黃燕兒彭珍妮於繼承被繼承人彭啟周之遺產範圍內,與簡淑容簡淑雲簡進南簡淑娟簡柔榛彭泓茂連帶負擔) 21,980×5000分之3=13.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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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